公共開放空間

公共開放空間

建設用地範圍內建築物內部或外部開闢出全天開放供公眾使用的室外場地空間。公共開放空間應與建設用地周圍的城市空間密切聯繫成有機的整體。公共開放空間必須符合《標準與準則》中的相關條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開放空間
  • 特點:應與建設用地周圍的城市空間密切
  • 含義:外部開闢出全天開放供公眾使用
  • 要求:公共綠地
空間組成,設計要求,

空間組成

公共開放空間包括城市公共開放空間和用地單位在建設用地範圍內開闢的公共開放空間。城市公共開放空間包括公共綠地、城市水體和城市廣場等。城市公共開放空間的分布與規模應結合相應層次的城市規劃協調確定。

設計要求

公共綠地
包括公園綠地和街頭綠地。對於不同類型的公共綠地,《標準與準則》在規劃設計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摘錄如下供使用者參考:
(1)綜合公園:綜合公園是指具有較豐富的活動內容和服務設施、適合公眾開展各種戶外活動的規模較大的綠地,人均綠地標準宜大於5平方米/人,公園面積宜大於20公頃。
(2)專類公園:專類公園包括兒童公園、植物園、動物園、歷史名園、風景名勝公園、陵園、遊樂公園和其它具有特定主題內容的專類公園。專類公園的規模應根據其內容和性質確定。兒童公園應有兒童科普教育內容和遊戲設施,宜大於2公頃。動物園(市級)應有適合動物生活的環境,有供遊人參觀、休息、進行科普教育的設施,有安全、衛生隔離的設施和綠帶,但飼料加工場以及獸醫院、檢疫站、隔離場和飼料基地不宜設在園內,全園的面積宜大於20公頃。專類動物園應以展出具有地區或類型特點的動物為主要內容,宜大於20公頃。植物園(市級)應創造適於多種植物生長的立地環境,應有體現本園特點的科普展覽區和相應的科研實驗區,全園的面積宜大於40公頃。專類植物園應以展出具有明顯特徵或重要意義的植物為主要內容,全園的面積宜大於20公頃。盆景園應以展出各種盆景為主要內容,獨立的盆景園的面積宜大於2公頃。遊樂公園是新增設的專類公園類型,作為城市旅遊景點和居民戶外活動場所之一的大型遊樂場,當其綠化占地比例大於65%時,可算作“遊樂公園”;達不到該項要求的,不能按“公共綠地”計算。風景名勝公園應在保護好自然和人文景觀的基礎上,設定適量遊覽道路以及休憩、服務等設施。歷史名園修復設計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為保護文物或便於參觀使用文物而設定的防火設施、值班室、廁所及水電等工程管線,不得改變文物原狀;其他專類公園,應有名副其實的主題內容,全園的面積宜大於2公頃。
(3)帶狀公園:是沿城市道路、城牆、水濱等設定的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狹長型綠地。帶狀公園常結合城市道路、水系、城牆而建設,是綠地系統中頗具特色的構成要素,承擔著城市生態走廊的職能。本標準與準則雖未對帶狀公園提出寬度規定,但在帶狀公園的最窄處必須滿足遊人通行、綠化種植帶的延續以及布置小型休息設施的要求。
(4)街頭綠地散布於城市中,雖然面積較小,但具備遊憩和美化城市的功能,是城市中量大面廣的一種公共綠地類型。“街頭綠地”與“道路綠地”在形態和功能上並沒有本質的區別,劃分兩者的界限主要依據綠帶的寬度。當沿道路布置的路側綠頻寬度超過8米時,根據規劃可以劃為“街頭綠地”,算作公共綠地;當路側綠頻寬度不超過8米(含8米)且位於道路紅線範圍內時,應計入道路廣場用地內。
城市廣場
城市廣場應採用無障礙設計。城市廣場的設計應與廣場功能及周邊環境結合,滿足人的活動和空間景觀氛圍的要求;廣場內應設定電話亭、飲水器、標誌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燈光照明等設施;規模較大的廣場應設定公廁。以休憩功能為主的城市廣場綠化覆蓋率不應小於45%,綠化宜種植高大喬木。
城市水體
應保護岸線的自然形態和生態特點,岸線設計應充分考慮水體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綠化。應保持水體沿岸用地的開放性、公共性和可達性,嚴格控制沿岸用地的開發強度和機動車道路的建設,保持水體和陸地間良好的景觀通透性。
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公共開放空間
建設用地範圍內開闢的場地公共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高差應控制在±6.0米以內(含±6.0米),並應有寬度不小於1.5米的開放性樓梯或坡道連線基地地面或道路。建築物地面首層架空作公共開放空間時,淨高不應小於5.4米,進深不應小於8.0 米。建築物沿街地面首層開闢騎樓時,騎樓淨高不應小於 3.6米,步行通道最窄處淨寬不應小於3.0米,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地面相平;無人行道時應高出道路邊界處10~20厘米,並應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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