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承運人

公共承運人,“私人承運人”的對稱。是指訂立運輸契約的要求對社會公眾公開發布,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在做了廣告之後才商定運輸契約的承運人。由於公共承運人面向不特定的公眾提供運輸服務,因此對於公共承運人的權利與義務往往以強制性的法律予以調整,以確保公共秩序。中國《契約法》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公共承運人(common carrier)
向公眾或社會提供海上運輸服務,與託運人簽訂海上運輸契約,並據以取得報酬的承運人。一般指按船期表經營的班輪運輸承運人,也包括按固定航線經營的海運承運人,或者不定線的定期面向社會公告船期、承攬件雜貸的海運承運人。他們面向社會、公眾、不以租用船舶方式交給個別承租人營運或裝船,並以簽發由承運人印製的提單作為國際海運契約的證明、收到貨物的收據和憑以在目的港交付貨物的憑證。為了保護公眾利益,各國都制訂國內法或者適用對該國生效的國際公約制約此種公共運輸。通過租船契約運送大宗散貨或件雜貨,由於貨方契約當事人為數極少,出租人(船東)不是公共承運人,而是所謂的私人承運人(private carr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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