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鄉試

八旗鄉試是指清代八旗子弟參加的科舉考試之一。三年為一科,逢子、午、卯、酉年為正科,逢慶典加科為恩科。始於清代入關以前,天聰三年(1629)考試生員,八年,命禮部考取通滿洲、蒙古、漢書文義者為舉人,共十六人。崇德三年、六年復行此舉。順治入關後開科,八旗子弟不與試。至順治八年(1651)吏部奏請準滿洲、蒙古、烏真超哈(即漢軍)子弟有通文藝者,遂成例開科。八旗鄉試自此始。康熙二十八年(1689),特諭,滿洲以騎射為本,八旗考中舉人倘有騎射不堪者,監射官及中式舉人一併治罪。鄉試加試騎射自此始,永為定例。

初時滿、蒙只考滿文或蒙古文一篇,八旗漢軍考書藝二篇、經藝一篇,不通經義者增考書藝一篇。第二、三場考論、策各一篇。與漢人合試後則與漢人同。順治八年定八旗鄉試中額滿洲五十名、蒙古二十名,漢軍五十名。康熙八年,規定與漢人一體應試,鄉試中額改定滿、蒙、漢軍各取十名。乾隆九年八月定滿洲、蒙古二十七名、漢軍十二名。同治年間又增加滿洲、蒙古六名,漢軍四名。各省駐防之八旗生員、貢監自嘉慶二十一年(1816)始停止赴京鄉試,而於本省舉行考試,編旗字號。十名中準取中一名,超過半數者準再取一名,不得超過三名。考試前由該將軍等考試馬步箭,合格者始準入場。光緒三十一年(1905)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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