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廣鹽務官制

兩廣鹽務官制, 漢代在南海郡番禺、蒼梧郡高要設定鹽官。唐代置巡院十三,嶺南為其中之一。宋開寶三年(970)設轉運使,開寶六年置判官,太平興國三年(978)置都轉運使。元至元時置』一東、廣海鹽課提舉各一名。明代設廣東、海北鹽課提舉各一員,其下設同提舉、副提舉及各場鹽課司。清初定廣東提舉一員,鹽課大使十三員。康熙八年(1669)改廣東巡海道為廣肇道管理鹽法,次年以驛傳道並鹽法道改為驛鹽道,三十二年又改驛鹽道為鹽運使司,各場灶設大使,其上有分司,皆隸屬於運司。光緒後設局辦理官運。宣統時於省城設鹽政公所管理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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