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卡”是手機卡和銀行卡的統稱。買賣或租借“兩卡”均涉嫌違法。出借、出租、出售、買賣“兩卡”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罪名,行為人將面臨信用懲戒、限制業務、嚴管賬戶、法律處分等後果。
2025年7月28日,“兩高一部”發布意見進一步明確涉“兩卡”幫信罪的“情節嚴重”認定標準。2026年1月,有案例顯示代送“兩卡”亦被認定為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兩卡
- 發布時間:2025年6月
警方提示,法律法規,
警方提示
買賣或租借“兩卡”均涉嫌違法。切勿將自己的手機卡、銀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賬戶出租、出售他人!
出借、出租、出售、買賣銀行卡、電話卡等“兩卡”,很可能會被犯罪分子用於實施電信詐欺、開設網路賭場等信息網路犯罪活動,而出借、出租、出售、買賣“兩卡”的人員也將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凶”,涉嫌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買賣、租借“兩卡”均屬於違法行為,切勿將自己辦理的手機卡、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賬戶買賣、租賃給犯罪分子,否則將面臨信用懲戒、限制業務、嚴管賬戶、法律處分等後果。
此外,為他人“代取、代送”“兩卡”等物品,明知可能用於違法犯罪仍提供幫助,同樣可能構成犯罪,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涉案人員除受刑事處罰外,還會被聯合懲戒,限制銀行、支付及手機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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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關於辦理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涉“兩卡”(電話卡、銀行卡)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情節嚴重”認定標準,在涉“兩卡”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案件中,應先行查證流入資金中被幫助對象涉嫌犯罪金額等,是否達到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相關信息網路犯罪的入罪標準,防止僅依據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情節嚴重”一項情形,即一概認定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避免客觀歸罪。 為更好適應涉“兩卡”犯罪的形勢變化,《意見》對《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欺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和相關會議紀要規定的涉“兩卡”犯罪“情節嚴重”認定標準進行了整合調整,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
2026年1月15日,新源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順豐“跑腿”從業者許某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仍代取、代送電話卡、銀行卡,非法獲利1萬餘元,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同時沒收作案工具及違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