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汽車技術法規協定書

該協定書為國際性的法律框架性檔案,它主要規定世界各國在此法律框架下共同制修訂全球統一的汽車技術法規的程式和規則,並在法律地位上上明確原UN/ECE/WP29(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車輛結構工作組)作為開展全球汽車技術法規協調和統一工作的國際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球汽車技術法規協定書
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準化研究所朱毅
2000年8月14日,外交部長唐家璇簽署我國對《全球汽車技術法規協定書》的接受書,2000年12月9日,該協定書正式對我國生效。現在,我國簽署該協定書已過去整整一年的時間了,又逢入世之初,為了使全行業了解該協定書的最新動態,現將其最新情況及我國所作的工作作一系統介紹。
《全球汽車技術法規協定書》全稱為《關於對輪式車輛、安裝和/或用於輪式車輛的裝備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術法規的協定書》,於1998年6月25日制訂於日內瓦,因此該協定書也就簡稱為《1998年協定書》。
該協定書為國際性的法律框架性檔案,它主要規定世界各國在此法律框架下共同制修訂全球統一的汽車技術法規的程式和規則,並在法律地位上上明確原UN/ECE/WP29(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車輛結構工作組)作為開展全球汽車技術法規協調和統一工作的國際組織,由此UN/ECE/WP29名稱更改為:“世界車輛法規協調論壇”,仍然簡稱為WP29,下設6個專家工作組:燈光及光信號專家工作組--GRE;制動與行走系專家工作組--GRRF;
被動安全專家工作組--GRSP;一般安全性專家工作組--GRSG;污染與能源專家工作組--GRPE;噪聲專家工作組--GRB。
《全球汽車技術法規協定書》是專門針對汽車行業的第一份國際條約,是聯合國範圍內的開放性國際多邊條約,由各國根據國際法進行條約的締結和執行。
截止到2001年12月,共有16個國家(含經濟一體化組織)簽署了《全球汽車技術法規協定書》,即:美國、加拿大、日本、法國、英國、歐洲聯盟、德國、俄羅斯、中國、韓國、義大利、南非、芬蘭、匈牙利、土耳其、斯洛伐克,此外,西班牙於2000年8月24日完成對該協定書的簽字,但尚待作最後批准。
從《全球性汽車技術法規協定書》的簽署情況來看,有如下兩個特點:1. 簽署的速度比較快, 3年多的時間就有10多個國家簽署。相比較而 言,原UN/ECE/WP29於1958年制定的《關於採用統一條件批准機動車輛、裝備 和部件並相互承認此批准的協定書》,簡稱《1958年協定書》, 經過40多年的發展, 其正式的締約方才達到37個;
2、許多開發中國家踴躍簽署。這是因為《全球性汽車技術法規協定書》主要內容只涉及到制修訂和實施全世界統一的汽車技術法規, 而不 涉及到對汽車產品的相互認可問題, 同 時該協定書在技術上充分考慮了開發中國家的實際情況, 在全球性汽車技術法規中除要求有較高的安全、環保、節能和防盜的水準外,還規定了適合開發中國家實施的較低的要求(即法規嚴格性和性能的替代水準)和相應的試驗規程,相對而言比較有利於開發中國家。
我國簽署《全球性汽車技術法規協定書》後,即以該協定書締約國的身份全面參加WP29的工作,到目前為止,已參加了WP29及其管理委員會的第122次、第123次、第124次、第125次會議。
我國同各締約方共同成立了《全球性汽車技術法規協定書》執行委員會,即WP29第三管理委員會(AC3),並選舉美國環境保護署的K.Feith先生為《全球性汽車技術法規協定書》執行委員會主席,法國運輸部的B.Gauvin先生和日本運輸部的M.Naito先生為副主席。
同時還討論首批應出台的全球統一汽車技術法規的項目提案,這些提案包括:加拿大提案、日本提案、美國提案、俄羅斯提案、歐洲汽車供應商協會(CLEPA)提案、國際消費者組織(CI)提案。除參加WP29及其管理委員會外,我國政府從全行業中選拔一批具有實際工作經驗,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英語聽說能力的業務骨幹人員,組成了參加WP29工作的固定隊伍,連續、固定地參加WP29下屬6個專家工作組的工作,到目前為止已參加了第50次制動與行走系專家工作組--GRRF會議;
第47次燈光及光信號專家工作組--GRE會議;
第81次一般安全性專家工作組--GRSG會議;第30次被動安全專家工作組--GRSP會議。同時還利用各種渠道,及時向我國汽車行業報導WP29工作內容和進展情況。這些渠道包括:由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標準化研究所編輯出版的《汽車標準化》刊物;專題講座、報告會、技術交流研討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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