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規定

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規定是一個試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規定是一個試行規定
規定出台,規定內容,

規定出台

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暫行規定
(1991年7月30 日衛生部令第14號發布施行)

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廣大衛生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對衛生系統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以推動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條款,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設定的榮譽稱號是以衛生部的名義對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模範個人授予的最高行政獎勵。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衛生系統的各級各類單位和工作人員。
第二章 榮譽稱號的設定
第四條 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分集體榮譽稱號和個人榮譽稱號。
(一)集體榮譽稱號力: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
(二)個人榮譽稱號為:
1.全國衛生系統模範工作者;
2.全國衛生系統勞動模範;
3.白求恩獎章。
第五條 必要時,徵得人事部同意可設定其他榮譽稱號。
第三章 榮譽稱號的評選條件
第六條 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條件:
(一)領導班子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方針,模範地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注重兩個文明建設,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繫民眾,清政廉潔,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充分發揮衛生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思想政治工作成效顯著。
(二)衛生工作人員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風,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並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為完成國家任務做出重大貢獻,在全國衛生系統堪稱楷模的單位。
第七條 全國衛生系統個人榮譽稱號條件: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在本職工作中鑽研業務技術,作出重大貢獻,取得顯著成效,在全國衛生系統有一定影響的優秀工作者。
第四章 榮譽稱號的授予
第八條 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團和全國衛生系統模範工作者、勞動模範和白求恩獎章獲得者等榮譽稱號的產生,要廣泛徵求民眾意見,並經所在單位領導集體討論同意後向上一級推薦。縣、區衛生局接到推薦書後進行初審,逐級申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及省中醫(藥)管理局統一組織評選或分別組織評選,報衛生部審批。
第九條 全國衛生系統各級各類衛生單位均在所在地參加評選。垂直領導的個別部委所屬衛生單位,可由主管部門負責評審並統一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條 衛生部成立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評審領導小組,由有關領導和專家組成,負責全國衛生系統評審表彰工作。榮譽稱號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評審表彰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
第十一條 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全國衛生系統模範工作者、勞動模範、白求恩獎章等榮譽稱號經全國衛生系統榮譽稱號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後,報經部辦公會批准、授予。
第十二條 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全國衛生系統模範工作者、勞動模範,3至4 年評選:次。白求恩獎章榮譽稱號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組織評選。在突發性事件中事跡突出或有其他重大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可隨時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和模範個人實行限額評選, 、
第十四條 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一般授予院、所、站、系及其以下科室或課題組以上相對獨立的單位。全國衛生系統模範工作者榮譽稱號授予衛生系統中醫務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全國衛生系統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授於衛生系統中有重大貢獻的工人。
白求恩獎章授手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具有高尚的醫德醫風、精湛的醫術,並在工作中有卓越貢獻的醫務人員。
第十五條 對生前有突出事跡或重大貢獻的人員,可追授榮譽稱號。
第五章 表彰獎勵形式
第十六 條對先進集體和模範個人的表彰獎勵實行以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七條 凡授予全國衛生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者,頒發獎狀並通報表彰;凡授予全國衛生系統模範工作者、勞動模範和白求恩獎章等榮譽稱號者,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章並通報表彰,同時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待遇。
第十八條 授獎。由衛生部或委託地方及有關部委授獎。
第六章 榮譽稱號的撤銷
第十九條 己被授予先進集體、模範個人等榮譽稱號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榮譽稱號。
(一)偽造事跡,騙取榮譽的;
(二)違法犯罪被判刑者;
(三)被勞動教養者;
(四)受到行政開除留用察看以上處分者:
(五)其他嚴重有損榮譽稱號行為的。
第二十條 撤銷榮譽稱號按授予稱號的程式逐級報批。
第二十一條 對被撤銷榮譽稱號者,取消其相應待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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