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稅政實施要則

1950年1月由政務院公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是根據共同綱領第四十條“國家的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原則,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擔”的政策精神制定的,其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1)關於統一全國稅政。要求對全國各地稅種、稅目和稅率不一致的情況迅速加以整理,以達到全國稅政的統一;依據合理負擔的原則,適當平衡城鄉負擔,以改變農民負擔超過工商業負擔的情況;明確規定對公營企業、合作社以及外僑企業一律照章徵稅。
(2)關於建設新稅制。確定全國稅收為14種:①貨物稅、②工商業稅(包括坐商、行商、攤商的營業稅及所得稅)、③鹽稅、④關稅、⑤薪給報酬所得稅、⑥存款利息所得稅、⑦印花稅、⑧遺產稅、⑨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包括筵席、娛樂、冷飲、旅店)、使用牌照稅。
在稅收立法許可權方面規定:凡有關全國性的稅收條例法令,由政務院統一頒布實施,各地區遵照執行,不得自行修改或變更。凡有關全國性的各種稅收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經財政部批准後施行;各地區根據中央頒布的稅法精神所制定的稽徵辦法,要報經大行政區財政部批准。凡有關地方性稅收的立法,屬於縣範圍內的,由省轉大區人民政府批准,報中央備案;屬於省(市)範圍的,由大區人民政府轉報中央批准。
(3)關於加強稅務工作。要求各級稅收領導機關著重搞好城市稅收工作,保證稅收按時入庫。明確各級稅收機關受上級局與同級政府雙重領導,稅務局長可以參加同級政府的政務會議。規定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稅款報解、統計、會計、票照、稽查和獎懲等各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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