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和推進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2011年6月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安監總管四〔2011〕84號印發《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該《辦法》共16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24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印發的《機械製造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安監管管二字〔2005〕11號)和2008年1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辦法(試行)》(安監總管一〔2008〕23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
  • 性質:考評辦法
  • 根據:《安全生產法》
  • 文號:安監總管四〔2011〕84號
  • 辦法狀態:已廢止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辦〔2014〕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中央企業: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4年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抓好落實。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6月3日

  

檔案全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管四〔201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11〕11號)精神,進一步規範和推進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制定了《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地區、各有關企業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四司聯繫。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考評辦法
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
一、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為有效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AQ/T9006—2010),規範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冶金等工貿企業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企業。
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採取自評、申請、評審、審核公告、頒發證書和牌匾的方式進行。
四、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分為一級企業、二級企業和三級企業。一級企業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審核公告;二級企業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公告;三級企業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州、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審核公告。
五、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已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二)申請一級企業的,應為大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或行業領先企業。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大型企業集團、上市集團公司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集團所屬成員企業90%以上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上市公司或行業領先企業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
(三)申請二級企業的,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大型企業集團、上市集團公司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集團所屬成員企業80%以上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企業死亡人員未超過1人。
(四)申請三級企業的,申請評審之日前一年內生產安全事故累計死亡人員未超過2人。
行業評定標準中的企業安全績效要求高於本條款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低於本條款要求的,按照本條款執行。
六、評審依據相應的評定標準(或評分細則,下同)採用評分的方式進行,滿分為100分,評審標準如下:
一級:評審評分大於等於90分(大型集團公司90%以上的成員企業評審評分大於等於90分);
二級:評審評分大於等於75分(集團公司80%以上的成員企業評審評分大於等於75分);
三級:評審評分大於等於60分。
評定標準滿分不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
七、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程式:
(一)企業自評:企業成立自評機構,按照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
企業自評可以邀請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支持。
(二)申請評審:企業根據自評結果,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後,提出書面評審申請。評審申請格式見附屬檔案一。
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的,經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後,向一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的,經所在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或二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企業的,經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同意後,向所在地市級安全監管部門或三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提出申請。
符合申請要求的,通知相關評審單位組織評審;不符合申請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由評審組織單位受理申請的,評審組織單位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報請審核公告的安全監管部門核准同意後,方可通知相關評審單位組織評審。
(三)評審與報告:評審單位收到評審通知後,應按照相關評定標準的要求進行評審。評審完成後,經申請受理單位初步審查後,將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報送審核公告的安全監管部門;對於不符合要求的評審報告,書面通知評審單位,並說明理由。評審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二。
評審結果未達到企業申請等級的,經申請企業同意,限期整改後重審;或根據評審實際達到的等級,按本辦法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申請審核。
評審工作應在收到評審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不含企業整改時間)。
(四)審核與公告:審核公告的安全監管部門對提交的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對符合標準的企業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標準的企業,書面通知申請受理單位,並說明理由。
(五)頒發證書和牌匾:經公告的企業,由安全監管部門或指定的評審組織單位頒發相應等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和牌匾。
證書和牌匾由總局統一監製,統一編號。證書樣式見附屬檔案三,牌匾樣式見附屬檔案四。
八、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由總局確定,二級、三級企業評審組織單位和評審單位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確定。
九、評審單位按照評定標準,對申請企業採用資料核對、人員詢問、現場考核和查證的方法進行評審。
人員詢問、現場考核和查證可以按一定比例進行抽查。
十、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3年。期滿前3個月,企業可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延期,換髮證書、牌匾。
十一、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的,由原審核單位公告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
(一) 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不接受檢查、抽查的;
(三)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大型企業集團、上市集團公司一級企業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所屬成員企業10%以上發生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一級、二級、三級企業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半年內須申請複評,複評不合格的;
(六)企業再次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
十二、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按降低至少一個等級重新申請評審;自撤銷之日起滿一年的,方可申請被降低前的等級。
三級企業符合撤銷等級條件的,由市級審核公告單位責令限期整改,通知評審組織單位收回證書、牌匾。整改期滿,經原評審單位評審,符合三級企業要求的,方可重新頒發原證書、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的企業,應向原發證單位交回證書、牌匾。
十三、企業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後,每年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實施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我評定,並形成自評報告,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中的安全問題,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度自評報告須按有關規定抄送相應的安全監管部門。
十四、評審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的要求開展考評的相關工作,確保全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的質量,並對評審結果負責。
十五、對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視情況組織日常檢查、抽查,並對檢查、抽查情況進行通報。企業在考評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不接受檢查、抽查,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撤銷其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
十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24日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印發的《機械製造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辦法》(安監管管二字〔2005〕11號)和2008年1月31日總局印發的《冶金企業安全標準化考評辦法(試行)》(安監總管一〔2008〕23號)同時廢止。
評定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以下統稱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依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AQ/T9006-2010)》,我局制定了《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把推動冶金等工貿行業小微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作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重要途徑,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保證有效推進。各有關企業要積極開展創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2月24日
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安監總管一〔2011〕190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安監總管三〔2011〕14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全面開展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151號)和《全國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安監總管四〔2011〕8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