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工作和行使職權的主要方式。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儀,可以臨時召集會議。每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員會召集。會議正式開幕前舉行預備會議,討論本次會議的議程,選舉大會的主席團和秘書長以及其他必須解決的事項。主席團主持大會會議,會議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工作。

國務院的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會議,其他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主席團決定,可以列席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檢察院,都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或者並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表決。每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凡由主席決定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再按照議案的審議程式進行,最後由主席團提交大會表決。大會會議進行選舉或者通過議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表決方式。憲法修正案須以全體代表的2/3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議公開舉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議舉行秘密會議。舉行會議一般兼用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的形式6分組會議按各代表組舉行,但不能形成正式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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