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草原文化保護髮展基金會

內蒙古草原文化保護髮展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梳理草原文化、保護草原文化、傳承草原文化、發展草原文化。 基金會業務範圍:籌備資金、資助公益文化、組建草原文化機構、開展草原文化研究、發展草原文化教育、培養人才、挖掘梳理草原文化遺產、發展文化交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草原文化保護髮展基金會
  • 類別:基金會
  • 地點:內蒙古
  • 類型:草原文化
基金會簡介,基金會章程,基金會會員管理辦法,

基金會簡介

內蒙古草原文化保護髮展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宗旨:梳理草原文化、保護草原文化、傳承草原文化、發展草原文化。基金會業務範圍:籌備資金、資助公益文化、組建草原文化機構、開展草原文化研究、發展草原文化教育、培養人才、挖掘梳理草原文化遺產、發展文化交流。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內蒙古草原文化保護髮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管理和使用區內外組織或者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贈以及政府資助財產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基金會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梳理、保護、傳承、發展 籌措草原文化保護髮展資金,資助草原文化公益事業,推動草原文化創新,扶植草原文化人才,促進草原文化交流,致力於草原文化事業的保護和發展。

第二章 基本工作原則
第五條 本會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高效、規範的原則,管理和運作文化基金。

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務
第六條 本會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務是:
(一)接受並管理社會捐贈資金;
(二)資助草原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科學研究及草原文化公益事業;
(三)成立草原文化民間研究機構,建立民族文化藝術培訓中心,開發與草原文化有關的各類主題項目,組織國內外草原文化藝術交流;
(四)組織草原文化專題調研和學術討論,定期開展草原文化論壇等學術活動;
(五)創建草原文化傳播平台;
(六)評選並獎勵為草原文化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七)接受政府委託,企業文化活動以及辦理政府委託的其它事宜;
(八)開展基金會之間的交流,接受其他基金會的委託,加強雙向文化協作。
第七條 本會依據宗旨和發展的實際需要設立並管理下屬的草原文化公益性機構。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理事由主管部門負責人、國內外著名文化藝術家、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等組成。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監督本會工作;
(三)參加本會活動。
理事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和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積極為本會開展工作。
第九條 本會理事會每屆五年,理事任期與理事會同。理事會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換屆,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多不超過一年。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提請理事會批准。調整理事,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提請理事會確認。其中增補理事,須由現任理事兩人以上聯名推薦。
第十條 本會理事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召開日期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審批工作報告和年度預決算;
(四)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工作。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其他常務理事組成,成員為15人。
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職責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會章程提出的任務;
(三)聘任名譽理事、副秘書長、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
(四)審批本會工作計畫;
(五)審議工作報告和年度預決算;
(六)對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工作進行評估;
(七)提出理事人選調整方案;
(八)安排和協調理事大會議程及換屆選舉的各項工作;
(九)討論和決定本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議不定期召開,由理事長或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改選期間,由本會業務主管部門行使理事會職能。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的工作職責是:
(一)召集、主持或者委託常務副理事長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安排常務理事會工作及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的分工;
(三)責成秘書長向常務理事會匯報基金會運行情況;
(四)行使理事會會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配合理事長工作。
常務副理事長的工作職責是:
(一)受理事長委託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受理事長委託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協助理事長安排和處理常務理事會工作。
第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秘書長的工作職責是:
(一)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本會下屬各辦公室之間的工作;
(三)向常務理事會匯報本會運行情況。
第十七條 本會的日常行政工作機構為基金會辦公室,設辦公室主任一人,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的工作職責是:
(一)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組織起草本會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案;
(三)提出設定或者撤銷工作機構、機構負責人任職方案,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處理本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會為確保資助方向的準確和項目評審的公平、公正,特設立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向基金會提出申請資助的項目。
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對申請項目進行預選;
(二)提出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預案,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對資助項目的實施結果進行評估和驗收。
第十九條 本會辦公室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基金來源和使用
第二十條 本會的基金主要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政府資助文化的資金;
(二)海內外組織或者社會各界人士的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會基金使用辦法如下:
(一)本會根據草原文化保護髮展規劃的要求,制定資助計畫、方案、規則,並將資助範圍、資助額度、申請辦法、評審程式以及受資助者的義務向社會公布;
(二)為了保證資助項目選擇的公正性,資助項目由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常務理事會批准後,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三)為了保障資助的有效性,本會對資助項目進行跟蹤評估,及時進行必要調控。
第二十二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執行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檢查,每年進行審計。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由於分立、合併、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理事大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基金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內蒙古草原文化保護髮展基金會工作的深入開展,保護會員權利,充分發揮本基金會的作用,維護基金會聲譽,確保本基金會健康、有序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會會員入會的基本條件、會員的基本權利、義務等,依照本基金會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基金會會員發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基金會會員發展部具體負責。
第二章 入會申請程式
第四條 凡熱心於草原文化保護髮展事業,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正當行使會員權利,願意為草原文化保護髮展事業貢獻力量的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基金會,成為本基金會正式會員。
第五條 申請加入本基金會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應履行下列申請手續:
(一)申請加入本基金會的團體及個人應先填寫《內蒙古草原文化保護髮展基金會會員登記表》,並將登記表及工商企業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個人身份證(有效證件)複印件等材料一同報本基金會會員發展部;
(二)入會申請材料可以通過郵寄方式向本基金會會員發展部提交,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向本基金會會員發展部提交。
第六條 本基金會會員發展部在對申請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後,提交基金會常務理事會討論。申請人自常務理事會批准之日起為本基金會正式會員,並由本基金會頒發《內蒙古草原文化保護髮展基金會會員證書》。
第七條 經基金會三名以上的團體會員代表或個人會員聯名推薦,並經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多數同意,可以聘請有較高聲譽的外籍技術專家為本基金會榮譽會員,並頒發榮譽證書。榮譽會員可以應邀列席本基金會的會議,參加本基金會的有關活動。
第八條 本基金會接納申請人為本基金會正式會員的,由本基金會會員發展部自常務理事會批准之日起七日內,在本基金會網站上予以公布;聘請榮譽會員的,自常務理事會頒發聘書之日起七日內,在本基金會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方式、程式
第九條 入會申請人自取得本基金會會員資格之日起,享有會員權利,並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條 本基金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由基金會頒發會員證書;
● 優先享有本基金會提供的學術考察、學術交流、學術研究資助;
● 享有本基金會擁有的公共資源;
● 享有相關草原文化項目的優先合作權;
● 享有參與本基金會舉辦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 享有本基金會會員單位提供的優惠政策;
● 了解基金會工作情況和工作計畫的權利;
● 聯合本基金會舉辦相關宣傳活動的權利。
第十一條 每個團體會員應指派一名在該團體中有一定影響,能夠代表該團體利益,能夠參加本基金會經常性活動的人員作為其代表,並書面報本基金會會員發展部審查同意。指派的代表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因正當原因確需調整時,其所在的會員單位應事先書面通知本基金會會員發展部。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時,其所在的團體會員單位應事先書面通知本基金會會員發展部,並書面委託其他人員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個人會員因故不能參加本基金會的活動時,可書面委託其他人參加本組織的活動,但須經本基金會會員發展部審查同意。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代表被選舉為本基金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後,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或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由其所在的會員單位可以另行指定代表列席本基金會會員大會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增補為本基金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的,由本基金會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 會員應按時交納會費,本基金會會費實行分年度交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團體會員的年度會費為2000元人民幣,一次性交納會費20000元人民幣,將成為永久會員,今後不再交納會費;個人會員的年度會費為100元人民幣,一次性交納會費1000元人民幣,將成為終身會員,今後不再交納會費;榮譽會員無須交納會費。本基金會新入會的會員應在收到入會通知後15日內交納當年會費。
第四章 會員退會及違規處罰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會員要求退出基金會的,應書面通知基金會會員發展部;無正當理由逾期一年拒絕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的,由本基金會會員發展部在本基金會網站上公布。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會員嚴重違反本基金會章程,經查實後由本基金會會員發展部報基金會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視不同情況給予其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並在本基金會網站上公布。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或被取消會員資格後,其原享有的會員權利亦自動喪失。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草原文化保護髮展基金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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