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在1994.05.08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5.08
  • 實施時間:1994.04.01
1994年5月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國家《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內開採礦產資源,按照《規定》和本辦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採礦權人繳納。採礦權人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第四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
採礦權人採掘後直接銷售的,以銷售礦產品的收入計征;採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根據其消耗礦產品的數量,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計征,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徵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計征;採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時,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計征。
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採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