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智慧財產權研究會

內蒙古自治區智慧財產權研究會是2002年經內蒙古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自治區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內蒙古科技廳(知識產權局)為研究會上級主管部門,成員由從事智慧財產權管理、教學、科研、司法和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組成。 內蒙古科技廳(知識產權局)副廳長(副局長)擔任該會理事長。研究會現有團體會員50家、個人會員168人。內蒙古智慧財產權研究會是中國智慧財產權研究會團體成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智慧財產權研究會
  • 成立:2002年
  • 名譽理事長:寶音德力格爾
  • 顧 問:劉春田
研究會概況,理事會,章程,

研究會概況

研究會自成立以來,在各級部門、領導及會員的支持下,積極開展業務,努力為我區智慧財產權事業貢獻微薄之力。本會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圍繞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中心工作,積極有效地開展智慧財產權學術研究和交流,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開展與智慧財產權法律、政策有關的諮詢,接受委託承擔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軟課題,維護智慧財產權人和智慧財產權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增強企業和廣大民眾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意識,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占有率,開發人才資源,為促進自治區科技進步和智慧財產權法制建設,加速自治區經濟的繁榮與發展做貢獻。

理事會

名譽理事長:寶音德力格爾(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副主席)
格日勒圖(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
顧 問:劉春田(中國人民大學智慧財產權中心主任、中國商標協會副秘書長、中國著作權協會副秘書長 )
李政(國家知識產權局主持專利複審委員會工作的副主任、研究員)
理 事 長:馬強(內蒙古科學技術廳(知識產權局)副廳長(副局長))
副理事長: 高金祥(內蒙古自治區新聞出版局副局長)
馬麟(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許振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岩 英(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
郝茂榮(包頭市副市長)
馬永真(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張樹軍(內蒙古大學法學院黨總支書記)
呂小岩(內蒙古北方重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副總經理)
邢國良(內蒙古宇航人高技術產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秘 書 長:高武(內蒙古科學技術廳(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處處長)
副秘書長: 李占祥(內蒙古科學技術廳(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處調研員)
鵬宇(內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局長)
志民(內蒙古新聞出版局著作權處處長)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內蒙古自治區智慧財產權研究會(英文名稱:Inner Mongolia Provinci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 縮寫IMPIP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內蒙古自治區知識產權局主管的全區性、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由從事智慧財產權研究的有關人士和單位自願結成。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智慧財產權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圍繞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中心工作,積極有效地開展智慧財產權學術研究和交流,促進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和智慧財產權法制建設,為加速自治區經濟的繁榮與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內蒙古科學技術廳和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14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智慧財產權理論研究,組織學術活動,提高學科水平,促進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二)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增強企業和廣大民眾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意識;
(三)表彰獎勵優秀智慧財產權工作者,舉薦人才;
(四)開展與智慧財產權法律、政策有關的諮詢服務,為提升企業智慧財產權占有率,開發人力資源服務,接受委託承擔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軟課題研究;
(五)維護智慧財產權人和智慧財產權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編輯出版內蒙古智慧財產權刊物;
(七)開展國內外民間智慧財產權學術交流和合作;
(八)開展智慧財產權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九)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組成。
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人士可申請入會:
(一)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學士以上學位的智慧財產權工作者;
(二)從事智慧財產權立法、司法、教學、研究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人員;
(三)積極參與智慧財產權公益事業的人士。
承認本會章程,積極開展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民眾團體,可申請團體會員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培訓、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智慧財產權立法、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制定的團體規範和行為準則;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培訓,從事學術研究,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維護會員間的團結合作。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或物質獎勵:
(一)在智慧財產權業務方面成績顯著的;
(二)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理論、學術研究論文在國際或國內省級以上智慧財產權刊物出版發表,其創新性對智慧財產權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有促進作用的;
(三)其它應予以獎勵的。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盟市、部門的會員經民主協商推選或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登記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領導本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表彰、獎勵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第三、第五、第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身體健康,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領導下,主持處理日常工作事務,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日常辦事機構人員的聘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智慧財產權有關部門撥款;
(二)會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非營利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實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必須經本會理事會2/3以上同意,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2年8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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