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4號)精神設立,掛內蒙古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牌子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所屬地區:內蒙古自治區
  • 文號:廳字[2009]4號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一) 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 增加行使國家科技部下放的科技支撐計畫項目課題的管理職責、科技成果推廣和技術市場的具體管理職責。
(三) 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四) 加強自治區科技重大項目的管理組織實施,推進自治區創新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牽頭擬訂自治區科技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負責組織制訂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計畫、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項目計畫、技術創新引導獎勵資金項目計畫、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和富民強縣專項資金計畫;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工作;牽頭組織自治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三) 負責組織自治區科技重大項目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四) 負責編制和實施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產業化園區基地、科技中介服務體系等科技創新與服務建設計畫;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自治區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五)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指導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
(六) 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牧區和社會工作發展的政策,制訂相關措施和辦法,促進以傳送民生為重點的農村牧區建設和社會建設。
(七)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促進產學研相結合的相關政策,制定自治區科技成果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八) 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九) 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自治區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十) 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十一)制定自治區科普規劃和政策,擬定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辦法,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
(十二)組織擬定自治區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政策,負責政府間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盟市和有關部門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方針、政策,組織協調全區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智慧財產權執法協作機制,開展相關的行政執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智慧財產權戰略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區智慧財產權重大活動、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以及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
(十四)負責制訂自治區智慧財產權及專利發展規劃、方針、政策,擬定實施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負責全區專利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建設工作。
(十五)管理自治區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編制年度計畫,組織重大專利轉化項目的實施;指導盟市、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
(十六)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督辦、檔案、信訪、安全保密、會務工作;負責政務公開、信息、電子政務工作;承擔媒體宣傳及新聞發布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幹部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創新體系建設辦公室)
擬訂自治區科技發展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推進自治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擬訂自治區科普工作規劃和政策;承辦相關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的審核事宜;組織開展綜合調研和軟科學研究。
(四)科研條件與財務處
研究擬訂科研條件保障方面的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方面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議;編制本部門科技經費預決算,並監督預算的執行;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實施科研條件計畫和盟市科技能力建設計畫;負責本部門基本建設、國有資產字處理和科技經費內部審計工作。
(五)發展計畫處
組織擬訂自治區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科技計畫經費配置建議,協調規劃和計畫的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科技基礎條件平台、重大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建議,推動區域科技發展;擬訂科技保密管理辦法,承擔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有關科技計畫及推進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六)基礎研究處
擬訂自治區知識創新、自然科技基礎研究規劃和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編制與組織實施自治區重大科學研究和自然科學基金計畫;擬定自治區基礎研究覺得分類、重大研究方向及基礎研究人員培養標準;組織實施自治區重點實驗室、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礎建設計畫。
(七)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
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項目計畫、技術創新引導獎勵資金項目計畫和火炬計畫;組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指導自治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孵化器、企業研發機構建設;指導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
(八)農村科技處
擬訂自治區科技促進農村牧區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項目計畫、技術創新引導獎勵資金項目計畫;推動農村牧區科技進步,組織實施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科技工作和農村牧區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工作,指導農牧業科技園區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旗縣(市)科技進步考核工作。
(九)社會發展科技處
擬訂自治區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項目計畫、技術創新引導獎勵資金項目計畫;指導相關領域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促進資源與環境、生物技術、人口健康、社會事業發展及產業化工作;指導可持續發展試驗區建設管理工作。
(十)科技合作處
組織擬訂自治區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科技合作與交流計畫;負責政府間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和盟市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承擔涉港澳台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一)智慧財產權管理處
擬訂自治區智慧財產權戰略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全區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負責編制自治區智慧財產權及專利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自治區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管理自治區專利轉化基金,編制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年度計畫,組織重大專利轉化項目的實施;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協調指導辦公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區智慧財產權重大活動、協調解決重要問題;指導盟市、全區企事業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工作。
(十二)專利處
承擔組織協調全區保護智慧財產權有關工作,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體系和執法協作機制建設;擬訂實施專利法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和政策,依法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承擔重大專利侵權案例、涉外案例的移交和報告;負責轄區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核、報批和年檢工作;負責全區專利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監督和培訓工作;指導盟市專利執法工作,指導保護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和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負責自治區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規範專利技術交易市場,開展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機關行政編制為59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處級領導職數30名(14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下處長各1名〉、16副)。

現任領導

廳黨組書記:龔家棟
廳長:孫俊青
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機關黨委書記:張志寬
副廳長:吳蘇海、黃彥斌
副巡視員:雲濤、巴根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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