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天然林資源保護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2011年09月下發了《關於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有關機構編制事宜的批覆》(內機編髮〔2011〕91號)同意撤銷內蒙古自治區公益林管理中心(內蒙古自治區天然林資源保護管理中心),成立內蒙古自治區天然林資源保護管理局,同時掛內蒙古自治區公益林管理中心牌子,為所屬的相當於正處級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全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核定事業編制15名,核定處級領導職數3名,內設4個科室,經費實行全額撥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天然林資源保護管理局
  • 外文名: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administration of natural forest resources protection
  • 特點:區公益林管理中心
  • 目的:加強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
簡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管護責任,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 則,

簡介

內蒙古自治區天然林資源保護管理局掛“內蒙古自治區公益林管理中心”,為自治區林業廳所屬二級單位。負責全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是:
(一)組織、指導各地編制天保工程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年度實施方案,並審查備案。督導各地落實各項工程建設任務和補償政策。
(二)組織對天保工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年度實施情況進行自治區三級核查。
(三)指導天保工程森林管護和公益林管護相關工作。
(四)指導工程區完成人工造林、飛播造林、封山育林等公益林建設任務。
(五)根據天保工程政策,開展森林培育經營工作。組織實施天保工程後備資源培育建議任務,完成森林撫育建設任務。
(六)開展公益林和天保工程監測。
(七)組織開展各級工程管理、技術、財務、森林管護等人員培訓。
(八)推動國有林區、國有林場改革。
2000年,經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天然林保護工程服務中心”,隸屬自治區林業廳,機構規格為正處級,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2005年,經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內蒙古自治區天然林保護工程服務中心”增掛“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分類經營服務中心”。
2007年,更名為“內蒙古自治區公益林管理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天然林保護工程管理中心”。
2011年,經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內蒙古自治區天然林資源保護管理局”在“內蒙古自治區天然林保護工程管理中心”基礎上組建成立,掛“內蒙古自治區公益林管理中心”。

森林管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下簡稱“天保工程”)森林管護工作,保障森林資源安全,促進森林資源持續增長,根據《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以及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保工程二期範圍(以下簡稱“天保工程區”)的森林管護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天保工程森林管護工作。
天保工程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人民政府領導下,加強森林管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分解森林管護指標,建立健全森林管護責任制,嚴格考核和獎懲。
第四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國有重點森工企業、國有林場等天保工程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天保工程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森林管護工作,落實森林管護責任,完善森林管護體系,落實考核和獎懲措施。
第五條 天保工程區森林管護應當堅持有利於生物多樣性保護、有利於促進森林生態系統功能恢復和提高的原則,對重點區域實行重點管護。
第六條 天保工程區森林管護應當堅持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明確管護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管轄區域內的森林管護工作,確定森林管護責任區,把森林管護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把森林管護責任落實到人。
第八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由縣(局)、鄉鎮(林場)、村(組、工區)和管護站點組成的森林管護組織體系,建立完善森林管護管理制度。
第九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實施方案,制定森林管護工作年度實施計畫,作為組織實施森林管護、管護費支出和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十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合理設定管護站點,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等基礎設施和設備,在森林管護重點地段設定警示標識。
第十一條 天保工程區國有林森林管護工作崗位應當優先安排國有林業單位職工;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權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負責管護,經林權所有者同意可以委託其他組織和個人管護。
第十二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培訓森林管護人員,努力提高森林管護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十三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轄區內地形、地貌、交通條件、森林火險等級、管護難易程度等確定管護模式,提高管護成效。
第十四條 森林管護方式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專業管護、承包管護、聯戶合作等多種管護方式。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設立固定管護站點,實行封山管護。
第十五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將管護站點、人員姓名、管護範圍、管護任務和要求等內容予以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森林管護檔案,及時、準確提交有關報表、信息和統計資料,逐步實現檔案管理標準化和現代化,不斷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在確保不降低森林生態功能、不影響林木生長並經林權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幫助和支持森林管護人員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林下資源,增加管護人員收入。

第三章 管護責任

第十八條 天保工程區森林管護實行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制度。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應當明確管護範圍、責任、期限、措施和質量要求、管護費支付、獎懲等內容。
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式樣由國家林業局規定(見附)。
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每年度簽訂一次。
第十九條 森林管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天然林資源保護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止盜伐濫伐森林和林木、毀林開墾和侵占林地的行為,並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三)負責森林防火巡查,制止違章用火,發現火情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報告有關情況。
(四)及時發現和報告森林有害生物發生情況。
(五)制止亂捕亂獵野生動物和破壞野生植物的違法行為,並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六)阻止牲畜進入管護責任區毀壞林木及幼林。
(七)及時報告山體滑坡、土石流、冰雪災害等對森林資源的危害情況。
第二十條 森林管護人員應當按照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巡山日誌等記錄,有關森林管護資料應當及時歸檔管理。
第二十一條 森林管護人員應當認真履行森林管護責任協定,完成任務並達到質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兌現管護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天保工程區的森林管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森林管護責任落實情況。
(二)森林管護任務完成情況和成效。
(三)森林管護設施建設情況。
(四)森林管護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
(五)森林管護費使用及管理情況。
(六)獎懲措施兌現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家林業局對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森林管護工作進行抽查,抽查結果納入國家級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責任制實施情況統一考核。
第二十四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對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執行情況定期進行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作為支付管護費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認真總結森林管護的經驗和教訓,不斷完善管護措施和辦法。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護資金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森林管護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原《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林天發〔2004〕1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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