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嘎查、村民委員會工作簡則(試行)

1984年5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嘎查、村民委員會工作簡則(試行)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5.10
  • 實施時間:1984.05.10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結合自治區農村、牧區實際,制定本簡則。
第二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是民眾性自治組織,在蘇木、鄉人民政府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組織
(一)嘎查、村民委員會按村民居住狀況設立,並按習慣冠以村屯名稱。
(二)嘎查、村民委員會可下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委員會;較小的嘎查、村民委員會,也可不設工作委員會,由嘎查、村民委員會委員分別兼管各項工作。
(三)嘎查、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可設若干獨貴龍、村民小組。獨貴龍、村民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
第四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的委員、獨貴龍、村民小組的正、副組長,由村民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嘎查、村民委員會由五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文書一人,由委員中民主推選產生。選舉結果報蘇木、鄉人民政府備案。
嘎查、村民委員會委員、獨貴龍、村民小組正、副組長,要接受民眾的監督。對不稱職和因故不能擔任職務者,可隨時撤換補選,由原選舉單位過半數村民通過,報蘇木、鄉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條 凡村民中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具有一定文化知識,熱心為村民服務,能勝任工作者,均可當選為嘎查、村民委員會的委員和獨貴龍、村民小組的正、副組長。
第六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的任務
(一)宣傳和教育民眾遵守憲法、法律,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
(二)協助蘇木、鄉人民政府搞好本地區的行政工作和生產建設工作;
(三)在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努力促進各民族的親密團結和共同繁榮;
(四)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五)調解民間糾紛;
(六)維護社會治安;
(七)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負責計畫生育工作;
(八)督促適齡兒童入學,積極進行掃盲工作;
(九)制定村規民約,並監督執行;
(十)做好擁軍優屬、救災、社會救濟和扶貧等項民政工作;
(十一)開展科學文化活動,大力建設社會主義文明村;
(十二)向人民政府反映民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七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在開展工作時,要秉公執法,充分發揚民主,貫徹民主集中制,不得強迫命令,重大事情要由村民大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 嘎查、村民委員會幹部,實行補貼制,享受固定補貼的一般二人,最多不超過三人,小的嘎查、村民委員會可以一人。其他人員實誤實補。
嘎查、村民委員會的公雜費和委員補貼,按實際情況擬定,經蘇木、鄉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自治旗內的嘎查、村民委員會,可執行本簡則;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也可以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或補充辦法,報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本簡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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