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價格認證中心

內蒙古自治區價格認證中心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所屬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
主要職能是:
一、涉紀財物價格鑑定。
根據《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涉紀財物價格鑑定工作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對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的涉案財物,向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鑑證機構提出價格鑑定,由價格鑑證機構依法對涉案財物的價格進行測算,並作出鑑定結論的行為。涉紀檢財物是指可以證明違紀違法行為的財物和違紀違法所得的財物,包括房地產、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家具、電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價證券等。
二、涉稅財物價格認定。
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對稅務機關在徵稅過程中出現的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的情況進行計稅價格認定的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與稅務機關共同開展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可以相互彌補在專業性方面的不足,堵塞由於計稅價格不準確造成的稅收征管漏洞,增強稅收征管工作的科學性、客觀性和公正性,減少稅收征納雙方在價格方面的糾紛,從而起到維護國家稅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積極作用。
關於稅基中價格決定權,國務院只授予過海關部門對進口商品納稅價格的認定權,對國內其它稅收中的價格認定權沒有規定。稅務部門可以核定稅額,但是沒有法律法規支持其核定納稅價格。
徵稅部門是否可以具有納稅價格的定價權,國際上一直有爭議,絕大多數國家都不認為徵稅機關有這種許可權。因為征納稅雙方產生納稅價格矛盾後,由徵稅方決定價格顯然是不公平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達檔案,將價格的認定權交由獨立的價格認證機構承擔,是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涉稅財物價格認定工作要按照這一規定辦理。
三、涉案財物價格鑑定、涉案財物價格鑑定覆核裁定
價格鑑定是在司法、行政執法等領域發生的價格鑑定活動,即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在依法辦理案件中委託特定價格鑑證機構對扣押、追繳、沒收及糾紛物品等進行的價格鑑證活動。是一項十分嚴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
國務院國清3號檔案明確指出:價格鑑定機構是由國家發改委主管,是從事司法機關的涉案財產價格鑑定工作,這項工作是司法執法程式在價格領域的延伸,價格認證結論關係到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量刑判定。因此,對價格認證機構的權威性要求高,帶有很強的公益性。主要任務是保證司法和執法活動的正常運行。
覆核裁定是指具有價格鑑證覆核裁定職能的機構對價格鑑證有爭議的價格鑑證結論作出的仲裁,是價格鑑證的一種補充程式。
四、價格認證
價格認證是指價格認證機構接受各類市場主體或者公民的委託,對其因生產經營、契約簽定、抵押質押、理賠索賠、實物應稅、物品拍賣、資產評估、財產分割、工程審價、清產核資等活動所涉及財產物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價格進行的認證。價格認證行為主要是規範市場定價主體的價格行為,為社會提供價格水平合理性、價格行為合法性公正性認定服務,公物處置價格認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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