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

2014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4.07.31
  • 實施時間:2014.09.01
規定全文,規定(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

規定全文

(2014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14年7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現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31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開展詢問和質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國家有關法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詢問和質詢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應當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行使詢問、質詢等權利做好服務和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詢問和質詢過程中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的,受詢問、受質詢機關應當按時如實提供。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七條 受詢問機關接受詢問時,有關負責人應當按照詢問人要求回答詢問。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詢問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詢問機關進一步答覆。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在常務委員會審議有關報告時開展專題詢問。
專題詢問的題目,根據下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
(一)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民眾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第十條 專題詢問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制定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對詢問的題目、對象、目的、原則、程式等作出規定。
專題詢問一般在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上進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自治區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詢問。
第十一條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作為常務委員會有關報告審議意見的組成部分,交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辦理。
受詢問機關應當對專題詢問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辦理,並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辦理情況。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辦理情況可以組織跟蹤檢查。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依法啟動其他監督方式。
第十二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十三條 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並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如果一件質詢案質詢的事項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國家機關,可以對不同的國家機關分別提出,或者對承擔主要職責的國家機關提出。
第十四條 質詢案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機關答覆。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五條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
第十六條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答覆。書面答覆的檔案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印發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七條 提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十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的質詢案,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調查研究並提出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未在確定時間內答覆質詢案,或者對再答覆仍不滿意的,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依法啟動其他監督方式。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規定(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根本途徑和有效形式,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各族人民履行法定職責。詢問和質詢,是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重要權利,是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行使監督權的重要形式。地方組織法、監督法、代表法對此都作出了相關規定。2010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對國務院專項報告的審議,開展了專題詢問;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也開展了專題詢問。實踐表明,通過詢問,特別是專題詢問,對於實現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知情權,督促“一府兩院”改進工作,推進人大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是貫徹實施監督法的客觀要求,也是保障和規範常委會開展相關工作的現實需要。
二、規定(草案)起草的主要過程
根據常委會工作安排,法制工作委員會受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於2012年4月開始著手規定(草案)的起草工作,明確了起草工作的指導原則和要求,制定了起草工作方案。認真學習了有關法律文獻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有關工作的經驗作法。在全面深入了解研究各省區市和自治區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詢問和質詢工作,制定相關制度情況的基礎上,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反覆認真分析研究,形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2013年以來,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該規定(草案)稿印發全區各級人大常委會及相關國家機關徵求意見,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聽取了意見。2013年7月,召開了立法論證會,組織有關專家學者進行了研究論證。根據立法調研、論證和徵集到的各方面意見、建議,法制工作委員會又作了進一步研究修改。最近,法制工作委員會又就有關問題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請示匯報。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研究了相關規定條文,形成了提請常委會主任會議審定的規定(草案)。2014年2月28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主任會審議通過了這個規定(草案),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規定(草案)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規定(草案)主要對詢問、專題詢問、質詢案的提出和相關程式等內容作出規定。
(一)關於結構
規定(草案)共十九條,是內容較為單一的法規案。依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若干技術規範》的相關規定,未分章設節表述。規定(草案)第一至第四條對立法目的、法律依據、適用範圍等問題作了規定。第五至第七條是關於“詢問”的規定,第八至第十條對“專題詢問”的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第十一至第十七條是關於“質詢”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了依法啟動其他監督方式的情形。
(二)關於詢問的規定
起草規定(草案)的過程中,在貫徹法律規定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力求對監督法等相關法律較為原則的規定進行細化。關於“詢問”,規定(草案)將其細化為六條。第五條對“詢問”的對象作了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六條規定了受詢問機關的“回答”,第七條對“詢問”經回答後,仍不滿意的情況作了規定,即“詢問經答覆後,提出詢問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詢問機關進一步答覆。”
第八條明確了常務委員會可以開展“專題詢問”,即“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在常務委員會審議有關報告時開展專題詢問”,並參照監督法關於聽取專項工作報告議題確定途徑的規定,對確定專題詢問的題目進行了規範。
第九條規定了專題詢問的組織實施和進行方式。“專題詢問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制定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對詢問的題目、對象、目的、原則、程式等作出規定。
“專題詢問一般在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上進行。”第十條參照監督法關於聽取和審議專項報告審議意見處理的規定,對專題詢問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作出了規定。
從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絕大部分地方人大常委會開展專題詢問的實際效果看,專題詢問是對詢問形式的延伸與拓展。專題詢問的開展,對推動同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法檢”兩院改進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是人大常委會有組織、有重點地推動和促進某一方面工作的有效方式。這種監督形式既具有相對靈活性,又兼具人大工作的嚴肅性和實效性。由於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地方人大常委會在開展專題詢問時,大多是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此項工作的具體做法,因此,規定(草案)沒有作出更為全面的規定。這樣,既在地方性法規中確立了“專題詢問”的法律地位,也為在實施中,通過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更好地結合實際,有效地運用“專題詢問”留下了一定的空間,以便於在實際工作中不斷總結完善。
(三)關於質詢的規定
對於“質詢”,根據監督法的規定,規定(草案)重點在質詢的相關程式上做了一些補充和細化。規定(草案)第十七條對涉及重大問題的“質詢案”的辦理作了規定。第十八條對未在確定的時間內答覆質詢案,或者對再答覆仍不滿意的,或者對專題詢問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研究處理不滿意的處理作了規定。由於上位法中未設定更加具體的內容,且沒有工作實踐作為基礎,因此規定(草案)也難以涉及更多的內容,可在具體工作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的精神繼續探索和實踐。
以上說明,連同規定(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7月28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規定(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予以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對規定(草案修改稿)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對規定(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2014年7月30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規定(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議和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第八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詢問答覆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詢問機關進一步答覆。”〔規定(草案表決稿)第八條〕
有的組成人員認為,開展專題詢問時,對答覆不滿意的,也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的規定也適用於“專題詢問”,不作重複規定為妥。
二、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建議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受詢問機關應當對專題詢問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辦理,並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常務委員會報告辦理情況。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辦理情況可以組織跟蹤檢查。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依法啟動其他監督方式。”〔規定(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
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在規定(草案修改稿)中,應增加在開展專題詢問時,進行測評或評價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這個問題應根據專題詢問的具體情況,在制定實施方案時予以考慮,不宜在法規中作出規定。
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在規定(草案修改稿)中增加“對中央垂直管理的執法部門在自治區範圍內的執法行為和結果進行詢問和質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認為,
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六條根據上位法對詢問的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第十二條對質詢對象的規定也是明確的。因此沒有採納這一建議。
有的列席人員建議,規定(草案修改稿)對專題詢問的操作應作更加具體的規定。由於每次專題詢問的對象、內容不同,為便於開展工作,更具體的程式在制定實施方案時安排,較為妥當。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規定(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規定(草案表決稿)〕。
規定(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3月29日,分組審議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在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常委會的監督工作,增強監督實效,根據常委會的工作實際,制定這個規定很有必要。同時,組成人員對規定(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就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規定(草案)審議時涉及的問題在區內外進行了深入調研和討論。7月3日主持召開了立法評估會,邀請“一府兩院”,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呼和浩特市、包頭市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學者就規定(草案)的總體內容、出台時機及實施效果等進行了立法評估。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對規定(草案)進行了修改,向法制委員會提出了修改建議。7月11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規定(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提出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草案修改稿)》。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建議,規定(草案)中應當增加向社會公開,加強相關宣傳的內容。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結合監督法的有關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規定(草案)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常務委員會開展詢問和質詢的情況,向社會公開”。以下各條順延。〔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認為,規定(草案)第七條中對答覆“不滿意”的不應僅限於提出詢問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其他組成人員不滿意也可以要求作進一步答覆。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修改為“詢問經答覆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詢問機關進一步答覆。”〔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三、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開展專題詢問的實際情況,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規定(草案)第九條第二款後增加“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自治區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詢問。”的規定。〔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建議,規定(草案)應當加大對受詢問機關辦理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詢問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的監督力度。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依據監督法的有關規定,並與自治區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相銜接,建議刪去規定(草案)第十八條中“或者對專題詢問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研究處理不滿意的,”的規定,〔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在規定(草案)第十條增加一款,即“受詢問機關應當對專題詢問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辦理,並在規定時間內報告辦理情況。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辦理情況可以組織跟蹤檢查。對檢查結果不滿意的,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依法啟動其他監督方式。”〔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建議在規定(草案)第十七條後增加“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有關問題作出決定。”的規定。〔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此外,還對規定(草案)的個別文字表述作了修改、規範。
有的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建議規定(草案)分章表述。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若干技術規範》關於內容較為單一的法規案不分章設節表述的規定,對規定(草案)沒有作修改。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在規定(草案)中明確詢問的主體。法制委員會認為,監督法雖然沒有明示詢問的主體,但常委會行使權力的主體是明確的;常委會舉行會議時,行使法定權利的主體也是明確的。如果在規定(草案)中明示一般詢問的主體,顯然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也不利於詢問工作的開展。所以在規定(草案修改稿)中,仍然沒有明示詢問主體。考慮到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也考慮到目前開展專題詢問的作法,以及監督法中有明確要求代表參與監督工作的規定,在“專題詢問”的規定中增加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自治區人大代表為專題詢問主體的表述〔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條〕。有的組成人員認為,應當把所有列席人員作為專題詢問的主體。實踐中,列席人員在常委會會議期間也提出一些詢問,這些詢問在形式上和組成人員提出的詢問相同,但其性質和法律後果完全不同。組成人員提出的詢問是法律賦予其發言權的延伸,是法定權利,具有監督的性質,且不受法律追究,而列席人員提出的詢問則不同。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保留規定(草案)的表述為妥。
組成人員在審議中還提出了其他一些建議和意見。有的相關工作還缺乏更充分的實踐依據,建議在實踐中進一步積累經驗後再作修改完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規定(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修改稿)〕,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再次審議。
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連同規定(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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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詢問和質詢的規定》。《規定》提出,受詢問機關應當對專題詢問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及時辦理,並在規定時間內報告辦理情況。
詢問和質詢是人大對“一府兩院”實施監督的法定形式。與其他監督方式相比,詢問和質詢簡便易行、可經常使用、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互動性。《規定》的出台,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詢問和質詢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證和操作依據。
據悉,今年3月31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就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情況開展了首次專題詢問,取得了良好效果。
自治區人大代表馬連芳認為,專題詢問建立了面對面的交流對話機制,能夠促使“一府兩院”集中精力解決好人民民眾關心的問題。開展好詢問,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人民的期盼、代表的呼聲。
專題詢問應該怎么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李華表示,專題詢問要抓住事關自治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力求問出深度和要害,對政府職能部門既形成壓力,又催生動力,達到監督的預期效果。
《規定》還指出,常委會會議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詢問和質詢離不開公眾的支持和監督。《規定》指出,常務委員會開展詢問和質詢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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