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研究權益

兒童研究權益(children’s research rights)、在對兒童進行心理與教育等研究中兒童擁有並必須受到保護的權益。在不同國家和文化中,其內容有所不同。如美國兒童發展研究協會1990年頒布的條例,主要包括:(1)避免傷害。在研究中,兒童有權在身心上受到保護。若對研究是否造成有害影響有疑問,研究者應該徵求有關人員的意見。若可能造成傷害,研究者應該改用其他手段獲得預想的資料,或放棄該研究。(2)告知同意。參加研究的兒童以及和他們有關的人員,都有權要求以適合他們理解水平的語言向他們解釋可能影響他們參加該研究意願的所有事項。對兒童的研究,應該以書面形式得到父母、監護人和能夠代表他們的人(如學校老師)的同意。兒童和對他們負責的成人有權在研究的任何時候退出研究。

隱私權。在研究中,兒童有權隱藏他們的個人情況,在研究中書寫報告和進行非正式討論時,他們也有這一權利。知道結果。兒童有權要求研究人員以適合他們理解水平的語言告訴他們研究結果。(5)有益處理。當研究中對被試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並能夠認定某種處理方式對兒童有益時,控制組兒童有權在條件許可時要求對他們也採取有益處理。在美國的大學、研究機關及中國小校,一般都設有一個研究倫理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研究者提出的研究方案,以保證兒童研究的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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