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

《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於2011年7月3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發〔2011〕24號印發。《綱要》共分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總目標,發展領域、主要目標和策略措施,組織實施,監測評估5個部分。確定了健康、教育、福利、社會環境、法律保護5個發展領域及各領域的主要目標和策略措施,以落實兒童優先原則,保障兒童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縮小兒童發展的城鄉區域差距,提升兒童福利水平和身心健康水平,提高兒童整體素質,促進兒童健康、全面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
  • 類型:綱要
  • 時間:2011━2020年
  • 文號:國發〔2011〕24號
檔案介紹,檔案內容,

檔案介紹

兒童時期是人生髮展的關鍵時期。為兒童提供必要的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機會和條件,最大限度地滿足兒童的發展需要,發揮兒童潛能,將為兒童一生的發展奠定重要基礎。
兒童是人類的未來,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資源。兒童發展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與文明進步的重要組成部分,促進兒童發展,對於全面提高中華民族素質,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年)》(以下簡稱“綱要”),從兒童健康、教育、法律保護和環境四個領域提出了兒童發展的主要目標和策略措施。十年來,國家加快完善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律體系,強化政府責任,不斷提高兒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學化水平,我國兒童生存、保護、發展的環境和條件得到明顯改善,兒童權利得到進一步保護,兒童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10年,“綱要”確定的主要目標基本實現。兒童健康、營養狀況持續改善,嬰兒、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分別從2000年的32.2‰、39.7‰下降到13.1‰、16.4‰,孕產婦死亡率從2000年的53.0/10萬下降到30.0/10萬,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接種率達到了90%以上。兒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續提高,學前教育毛入園(班)率從2000年的35.0%上升到56.6%,國小學齡兒童淨入學率達到99.7%,國中階段和高中階段毛入學率分別達到100.1%和82.5%。孤兒、貧困家庭兒童、殘疾兒童、流浪兒童、受愛滋病影響兒童等弱勢兒童群體得到更多的關懷和救助。
受社會經濟、文化等因素的影響,兒童發展及權利保護仍然面臨著諸多問題與挑戰。全社會兒童優先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兒童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城鄉區域間兒童發展不平衡,貧困地區兒童整體發展水平較低;出生缺陷發生率上升,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學前教育公共資源不足,普及率偏低;義務教育發展不均衡,校際、城鄉、區域間存在較大差距;貧困家庭兒童、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流浪兒童的救助迫切需要制度保障;人口流動帶來的兒童問題尚未得到有效解決;社會文化環境中仍然存在不利於兒童健康成長的消極因素等等。進一步解決兒童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促進兒童的全面發展和權利保護,仍然是今後一個時期兒童工作的重大任務。
未來十年,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兒童發展面臨前所未有的機遇。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將為兒童健康成長創造更加有利的社會環境。制定和實施新一輪兒童發展綱要,將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提高中華民族整體素質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宗旨,按照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和要求,結合我國兒童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綱要。

檔案內容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兒童優先原則,保障兒童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縮小兒童發展的城鄉區域差距,提升兒童福利水平,提高兒童整體素質,促進兒童健康、全面發展。
(二)基本原則。
1.依法保護原則。在兒童身心發展的全過程,依法保障兒童合法權利,促進兒童全面健康成長。
2.兒童優先原則。在制定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配置公共資源等方面優先考慮兒童的利益和需求。
3.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從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和利益出發處理與兒童相關的具體事務,保障兒童利益最大化。
4.兒童平等發展原則。創造公平社會環境,確保兒童不因戶籍、地域、性別、民族、信仰、受教育狀況、身體狀況和家庭財產狀況受到任何歧視,所有兒童享有平等的權利與機會。
5.兒童參與原則。鼓勵並支持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創造有利於兒童參與的社會環境,暢通兒童意見表達渠道,重視、吸收兒童意見。
二、總目標
完善覆蓋城鄉兒童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提高兒童身心健康水平;促進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保障兒童享有更高質量的教育;擴大兒童福利範圍,建立和完善適度普惠的兒童福利體系;提高兒童工作社會化服務水平,創建兒童友好型社會環境;完善保護兒童的法規體系和保護機制,依法保護兒童合法權益。
三、發展領域、主要目標和策略措施
(一)兒童與健康。
主要目標:
1.嚴重多發致殘的出生缺陷發生率逐步下降,減少出生缺陷所致殘疾。
2.嬰兒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分別控制在10‰和13‰以下。降低流動人口中嬰兒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
3.減少兒童傷害所致死亡和殘疾。18歲以下兒童傷害死亡率以2010年為基數下降1/6。
4.控制兒童常見疾病和愛滋病、梅毒、結核病、B肝等重大傳染性疾病。
5.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接種率以鄉(鎮)為單位達到95%以上。
6.新生兒破傷風發病率以縣為單位降低到1‰以下。
7.低出生體重發生率控制在4%以下。
8.0—6個月嬰兒純母乳餵養率達到50%以上。
9.5歲以下兒童貧血患病率控制在12%以下,中小學生貧血患病率以2010年為基數下降1/3。
10.5歲以下兒童生長遲緩率控制在7%以下,低體重率降低到5%以下。
11.提高中小學生《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達標率。控制中小學生視力不良、齲齒、超重/肥胖、營養不良發生率。
12.降低兒童心理行為問題發生率和兒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3.提高適齡兒童性與生殖健康知識普及率。
14.減少環境污染對兒童的傷害。
策略措施:
1.加大婦幼衛生經費投入。最佳化衛生資源配置,增加農村和邊遠地區婦幼衛生經費投入,促進兒童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2.加強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省、市、縣均設定1所政府舉辦、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加強縣、鄉、村三級婦幼衛生服務網路建設,完善基層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加強兒童醫療保健服務網路建設,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和縣級以上婦幼保健院設定兒科,增加兒童醫院數量,規範新生兒病室建設。加強兒童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兒童衛生服務能力。
3.加強兒童保健服務和管理。推進兒童醫療保健科室標準化建設,開展新生兒保健、生長發育監測、營養與餵養指導、早期綜合發展、心理行為發育評估與指導等服務。逐步擴展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中的兒童保健服務內容。3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率和7歲以下兒童保健管理率均達到80%以上。將流動兒童納入流入地社區兒童保健管理體系,提高流動人口中的兒童保健管理率。
4.完善出生缺陷防治體系。落實出生缺陷三級防治措施,加強婚前醫學檢查知識宣傳,規範檢查項目,改進服務模式,提高婚前醫學檢查率。加強孕產期合理營養與膳食指導。建立健全產前診斷網路,提高孕期出生缺陷發現率。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診斷和治療,先天性甲狀腺功能減低症、新生兒苯丙酮尿症等遺傳代謝性疾病篩查率達到80%以上,新生兒聽力篩查率達到60%以上,提高確診病例治療率和康復率。加大出生缺陷防治知識宣傳力度,提高目標人群出生缺陷防治知識知曉率。
5.加強兒童疾病防治。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範圍,加強疫苗冷鏈系統建設和維護,規範預防接種行為。以城鄉社區為重點,普及兒童健康基本知識。加強兒童健康相關科學技術研究,促進成果轉化,推廣適宜技術,降低新生兒窒息、肺炎和先天性心臟病等的死亡率。規範兒科診療行為。鼓勵兒童專用藥品研發和生產,擴大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兒科用藥品種和劑型範圍,完善兒童用藥目錄。將預防愛滋病母嬰傳播及先天梅毒綜合服務納入婦幼保健常規工作,孕產婦愛滋病和梅毒檢測率分別達到80%和70%,感染愛滋病、梅毒的孕產婦及所生兒童採取預防母嬰傳播干預措施比例均達到90%以上。
6.預防和控制兒童傷害。制定實施多部門合作的兒童傷害綜合干預行動計畫,加大執法和監管力度,為兒童創造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預防和控制溺水、跌傷、交通傷害等主要傷害事故發生。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計畫,中國小校、幼稚園和社區普遍開展災害避險以及游泳、娛樂、交通、消防安全和產品安全知識教育,提高兒童家長和兒童的自護自救、防災避險的意識和能力。建立健全學校和幼稚園的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校園傷害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建立完善兒童傷害監測系統和報告制度。提高災害和緊急事件中保護兒童的意識和能力,為受災兒童提供及時有效的醫療、生活、教育、心理康復等方面的救助服務。
7.改善兒童營養狀況。加強愛嬰醫院建設管理,完善和落實支持母乳餵養的相關政策,積極推行母乳餵養。開展科學餵養、合理膳食與營養素補充指導,提高嬰幼兒家長科學餵養知識水平。加強衛生人員技能培訓,預防和治療營養不良、貧血、肥胖等兒童營養性疾病。實施貧困地區學齡前兒童營養與健康干預項目,繼續推行中小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識宣傳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區合格碘鹽食用率。
8.提高兒童身體素質。全面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合理安排學生學習、休息和娛樂時間,保證學生睡眠時間和每天一小時校園體育活動。鼓勵和支持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在課餘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完善並落實學生健康體檢制度和體質監測制度,並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檔案。
9.加強對兒童的健康指導和干預。加強托幼機構和中國小校衛生保健管理,對兒童開展疾病預防、心理健康、生長發育與青春期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和指導,提高兒童身心健康素養水平。幫助兒童養成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加強兒童視力、聽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預防和制止兒童吸菸、酗酒和吸毒。嚴禁向兒童出售菸酒和違禁藥品。
10.構建兒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務網路。兒童醫院、精神專科醫院和有條件的婦幼保健機構設兒童心理科(門診),配備專科醫師。學校設心理諮詢室,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開展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培訓。
11.加強兒童生殖健康服務。將性與生殖健康教育納入義務教育課程體系,增加性與生殖健康服務機構數量,加強能力建設,提供適合適齡兒童的服務,滿足其諮詢與治療需求。
12.保障兒童食品、用品安全。完善嬰幼兒食品、用品的國家標準、檢測標準和質量認證體系,強化生產經營企業的質量意識,建立嬰幼兒食品安全監測、檢測和預警機制,加強農村地區食品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嬰幼兒用品、玩具生產銷售和遊樂設施運營的監管。健全兒童玩具、兒童用品等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13.加大環境保護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氣、水、土地等環境污染以及工業、生活和農村面源污染,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加強監管,確保主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屬(鉛、鎘等)暴露水平符合國家標準。
(二)兒童與教育。
主要目標:
1.促進0—3歲兒童早期綜合發展。
2.基本普及學前教育。學前三年毛入園率達到70%,學前一年毛入園率達到95%;增加城市公辦幼稚園數量,農村每個鄉鎮建立並辦好公辦中心幼稚園和村幼稚園。
3.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95%。確保流動兒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保障殘疾兒童接受義務教育。
4.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達到90%。
5.中等職業教育規模擴大,辦學質量提高。
6.保障所有兒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資源,縮小城鄉差距、區域差距、校際差距。
7.學校標準化建設水平提高,薄弱學校數量減少。
8.教育質量和效益不斷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能力全面提升。
策略措施:
1.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切實保證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優先安排教育發展,財政資金優先保障教育的投入,公共資源優先滿足教育和人力資源開發需要。完善體制和政策,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不斷擴大社會資源對教育的投入。
2.依法保障兒童受教育的權利。各級政府要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幫助解決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其輟學。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保障適齡兒童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學校要耐心教育、幫助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或變相開除學生。
3.促進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堅持基本公共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加快建立城鄉一體化的教育發展保障機制和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均衡配置教師、設備、圖書、校舍等資源,加快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完善教師交流制度,縮小辦學條件、師資水平、教育質量上的差距。
4.加快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兒童教育事業。加大對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積極推進民族地區、農村牧區、偏遠山區、邊境地區改善中國小辦學條件,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促進女童接受學前和高中階段教育。大力推進雙語教學,全面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兒童使用本民族語言接受教育的權利,重視加強學前雙語教育。加大民族地區師資培養培訓力度。進一步完善發達地區、大中城市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支援工作。
5.積極開展0—3歲兒童科學育兒指導。積極發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兒童綜合發展指導機構,以幼稚園和社區為依託,為0-3歲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導。加快培養0—3歲兒童早期教育專業化人才。
6.加快發展3—6歲兒童學前教育。落實各級政府發展學前教育的責任,將學前教育發展納入城鎮建設規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大力發展公辦幼稚園,提供“廣覆蓋、保基本”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幼稚園,引導和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服務。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每個鄉鎮至少辦好一所公辦中心幼稚園,大村獨立建園,小村設分園或聯合辦園,人口分散地區提供靈活多樣的學前教育服務,配備專職巡迴指導教師,逐步完善縣、鄉、村三級學前教育網路。採取有效措施,努力解決流動兒童入園問題。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因地制宜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鼓勵特殊教育學校、殘疾人康復機構舉辦接收殘疾兒童的幼稚園。加強學前教育監督和管理。
7.確保受人口流動影響兒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解決流動兒童就學問題。制定實施流動兒童義務教育後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的辦法。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住宿需求。
8.保障特殊困難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權利。落實孤兒、殘疾兒童、貧困兒童就學資助政策。加快發展特殊教育,基本實現市(地)和30萬人口以上、殘疾兒童較多的縣(市)建立1所特殊教育學校;擴大殘疾兒童隨班就讀、普通學校特教班和寄宿制殘疾學生的規模,提高殘疾兒童受教育水平。為流浪兒童、有嚴重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兒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創造條件。
9.加快發展高中階段教育。逐步提高高中階段教育財政投入水平,加大對中西部貧困地區高中階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推動普通高中多樣化發展,滿足不同兒童發展需求。
10.大力發展職業教育。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以提高質量為重點,深化職業教育改革,促進職業教育規模、專業設定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增強職業教育吸引力,逐步推行中等職業教育免費政策。
11.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樹立科學的教育觀,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健康素質。
12.加強和改進學校思想道德教育。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國民教育全過程。把德育滲透於教育教學各個環節,貫穿於學校教育、親職教育和社會教育各個方面。創新德育形式,豐富德育內容,不斷提高德育工作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強德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充分發揮共青團和少先隊在學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
13.提高兒童科學素養水平。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和社會實踐活動,增強兒童對科學技術的興趣和愛好,培養兒童科學探究能力和綜合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利用科技類博物館、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資源,為兒童提供科學實踐的場所和機會。建立校外科學實踐活動與學校課程相銜接的機制。加強校內外結合的兒童科普網路建設,建立和鞏固一支專兼職相結合的兒童科普隊伍。
14.加快推進教育教學改革。積極推進課程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方法、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建立教育質量標準和監測評價制度體系,完善學生綜合素質和學業評價體系。完善和全面實施義務教育就近免試入學制度,解決學生擇校問題。建立學生課業負擔監測和公告制度,減少作業量和考試次數,減輕學生課業負擔。
15.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和能力。加強教師職業理想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教師師德修養水平。將師德作為教師考核、聘任(聘用)和評價的首要內容。繼續提高教師學歷合格率和學歷層次,完善教師培訓制度,提高教師業務水平和教學能力。
16.全面推進教育現代化和信息化。把教育信息化納入國家信息化發展整體戰略,提高農村中國小校接入網際網路的比例,擴大農村現代遠程教育網路覆蓋面,基本建成覆蓋城鄉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信息化體系。
17.建設民主、文明、和諧、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學校。建立尊師愛生的師生關係。保障學生參與學校事務的權利。創造有利於學生身體健康的學習、生活條件,提供安全飲用水和衛生廁所,改善寄宿制學校學生食堂和住宿條件。
18.完善學校收費管理與監督機制。完善學校收費管理辦法,規範學校收費行為和收費資金使用管理。
(三)兒童與福利。
主要目標:
1.擴大兒童福利範圍,推動兒童福利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的轉變。
2.保障兒童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高兒童基本醫療保障覆蓋率和保障水平,為貧困和大病兒童提供醫療救助。
3.基本滿足流動和留守兒童基本公共服務需求。
4.滿足孤兒生活、教育、醫療和公平就業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兒家庭寄養率和收養率。
5.提高0—6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率。
6.減少流浪兒童數量和反覆性流浪。
7.增加孤兒養護、流浪兒童保護和殘疾兒童康復的專業服務機構數量。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和重點縣(市)建立1所具有養護、醫療康復、教育、技能培訓等綜合功能的兒童福利機構和1所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
8.保障受愛滋病影響兒童和服刑人員未滿18周歲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公平就業等權利。
策略措施:
1.提高面向兒童的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和水平。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加財政對兒童福利的投入,逐步實現兒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2.保障兒童基本醫療。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框架內完善兒童基本醫療保障,逐步提高兒童醫療保障水平,減輕患病兒童家庭醫療費用負擔。
3.提高兒童醫療救助水平。加大對大病兒童和貧困家庭兒童的醫療救助。對貧困家庭兒童、孤兒、殘疾兒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納部分按規定予以補貼。
4.擴大兒童福利範圍。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過分類施保提高貧困家庭兒童生活水平。探索對兒童實施營養干預和補助的方法,改善兒童營養狀況。逐步提高農村義務教育寄宿制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標準,擴大補助範圍。
5.建立健全孤兒保障制度。落實孤兒社會保障政策,滿足孤兒生活、教育、醫療康復、住房等方面的需求。幫助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孤兒就業。建立受愛滋病影響兒童和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替代養護制度,為受愛滋病影響兒童和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公平就業提供制度保障。
6.完善孤兒養育和服務模式。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全面提高兒童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水平。探索適合孤兒身心發育的養育模式。完善孤兒收養制度,規範家庭寄養,鼓勵社會助養。建立和完善家庭寄養和親屬監護養育的監督、支持和評估體系,提高家庭寄養孤兒和親屬監護養育孤兒的養育質量。
7.建立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和服務體系。建立0—6歲殘疾兒童登記制度,對貧困家庭殘疾兒童基本康復需求按規定給予補貼。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提高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服務專業化水平。以專業康復機構為骨幹、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依託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體系,加強殘疾兒童康復轉介服務,開展多層次職業培訓和實用技術培訓,增強殘疾兒童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能力和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8.加強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完善流浪兒童救助保護網路體系,健全流浪兒童生活、教育、管理、返鄉保障制度,對流浪兒童開展教育、醫療服務、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和技能培訓。提高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專業化和社會化水平,鼓勵並支持社會力量保護和救助流浪兒童。探索建立流浪兒童早期預防干預機制。
9.建立和完善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服務機制。積極穩妥推進戶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將流動人口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16周歲以下流動兒童登記制度,為流動兒童享有教育、醫療保健等公共服務提供基礎。整合社區資源,完善以社區為依託,面向流動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務網路,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能力。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服務機制,加強對留守兒童心理、情感和行為的指導,提高留守兒童家長的監護意識和責任。
(四)兒童與社會環境。
主要目標:
1.營造尊重、愛護兒童的社會氛圍,消除對兒童的歧視和傷害。
2.適應城鄉發展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基本建成。
3.兒童家長素質提升,親職教育水平提高。
4.為兒童提供豐富、健康向上的文化產品。
5.保護兒童免受網路、手機、遊戲、廣告、圖書和影視中不良信息的影響。
6.培養兒童閱讀習慣,增加閱讀時間和閱讀量。90%以上的兒童每年至少閱讀一本圖書。
7.增加縣、鄉兩級兒童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娛樂等課外活動設施和場所,堅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務質量。每個街道和鄉(鎮)至少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兒童社會工作者。
8.90%以上的城鄉社區建設1所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遊戲、娛樂、教育、衛生、社會心理支持和轉介等服務的兒童之家。
9.保障兒童參與家庭生活、學校和社會事務的權利。
10.保障兒童享有閒暇和娛樂的權利。
策略措施:
1.廣泛開展以兒童優先和兒童權利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兒童權利尤其是兒童參與權的認識。
2.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普遍建立各級親職教育指導機構,90%的城市社區和80%的行政村建立家長學校或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點。建立親職教育從業人員培訓和指導服務機構準入等制度,培養合格的專兼職親職教育工作隊伍。加大公共財政對親職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的投入,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親職教育工作。
3.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和宣傳實踐活動。多渠道、多形式持續普及親職教育知識,確保兒童家長每年至少接受2次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參加2次親職教育實踐活動。加強親職教育研究,促進研究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4.為兒童成長提供良好的家庭環境。倡導平等、文明、和睦、穩定的家庭關係,提倡父母與子女加強交流與溝通。預防和制止家庭虐待、忽視和暴力等事件的發生。
5.創造有益於兒童身心健康的文化環境。引導各類媒體製作和傳播有益於兒童健康成長的信息,增強文化產品的知識性、趣味性。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優秀兒童圖書、影視、歌曲、童謠、舞蹈、戲劇、動漫、遊戲等創作、生產和發行。辦好兒童廣播電視專題節目,嚴格控制不適合兒童觀看的廣播影視節目在大眾傳媒播出。積極組織適合兒童的文化活動,大力培育兒童文化品牌。加強文化市場監管,加大查處傳播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和偽科學的出版物及兒童玩具、飾品的力度。重視少數民族文字少兒讀物的創作、譯製和出版工作。
6.規範與兒童相關的廣告和商業性活動。嚴格執行相關法規政策,禁止母乳代用品廣告宣傳,規範與兒童有關的產品(服務)廣告及菸酒廣告播出。規範和限制兒童參加商業性演出和活動。
7.為兒童健康上網創造條件。在公益性文化場所和兒童活動場所建設公共電子閱覽室,為兒童提供公益性上網服務。社區公益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設施,對兒童免費或優惠開放。推行綠色上網軟體,加強對網路不良信息的打擊和治理,淨化網際網路環境。加強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嚴格實行消費者實名登記制,並在顯著位置設定未成年人禁入標誌,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加大對“黑網咖”的打擊力度。家庭和學校加強對兒童上網的引導,防止兒童沉迷網路。
8.淨化校園周邊環境。落實維護校園周邊治安秩序、確保校園安全的相關措施,在學校周邊治安複雜地區設立治安崗進行巡邏,向學校、幼稚園派駐保全員。校園附近嚴格按規定設交通警示標誌和安全設施,派民警或協管員維護地處交通複雜路段的國小、幼稚園周邊道路的交通秩序。加強對校園周邊商業網點和經營場所的監管,校園周邊200米以內禁設網咖、遊戲廳、娛樂場所。
9.加大兒童活動設施建設。將兒童活動設施和場所建設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增加彩票公益金對兒童活動設施和場所的投入,加大對農村地區兒童活動設施和場所建設和運行的扶持力度。規範兒童課外活動設施和場所的管理,各類文化、科技、體育等公益性設施和場所對兒童免費或優惠開放,並根據自身條件開闢專門供兒童活動的區域。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建設。
10.強化城鄉社區兒童服務功能。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兒童保護工作運行機制,充分挖掘和合理利用社區資源,動員學校、幼稚園、醫院等機構和社會團體、志願者參與兒童保護。整合社區資源建設兒童活動場所,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提高運行能力,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務。
11.為兒童閱讀圖書創造條件。推廣面向兒童的圖書分級制,為不同年齡兒童提供適合其年齡特點的圖書,為兒童家長選擇圖書提供建議和指導。增加社區圖書館和農村流動圖書館數量,公共圖書館設兒童閱覽室或圖書角,有條件的縣(市、區)建兒童圖書館。“農家書屋”配備一定數量的兒童圖書。廣泛開展圖書閱讀活動,鼓勵和引導兒童主動讀書。
12.保障兒童的參與和表達權利。將兒童參與納入兒童事務和兒童服務決策過程,決定有關兒童的重大事項,吸收兒童代表參加,聽取兒童意見。暢通兒童參與和表達渠道,增加兒童社會實踐機會,鼓勵兒童參與力所能及的社會事務和社會公益活動,提高兒童的社會參與能力。
13.增強兒童環保意識。開展環境和生態文明宣傳教育,鼓勵兒童積極參與環保活動,引導兒童踐行低碳生活和綠色消費。
14.加強兒童社會工作隊伍建設。強化對兒童工作人員的社會工作能力培訓,積極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在為兒童提供服務、維護兒童權益方面的作用。
15.開展促進兒童發展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公約,擴大多邊和雙邊交流與合作,宣傳我國促進兒童發展取得的成就。
(五)兒童與法律保護。
主要目標:
1.保護兒童的法律法規和法律保護機制更加完善。
2.貫徹落實保護兒童的法律法規,兒童優先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進一步落實。
3.依法保障兒童獲得出生登記和身份登記。
4.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趨勢得到遏制,出生人口性別比趨向合理。
5.完善兒童監護制度,保障兒童獲得有效監護。
6.中小學生普遍接受法制教育,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明顯增強。
7.預防和打擊侵害兒童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禁止對兒童實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8.依法保護兒童合法財產權益。
9.禁止使用童工(未滿16周歲兒童)和對兒童的經濟剝削。
10.保障兒童依法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1.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降低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2.司法體系進一步滿足兒童身心發展的特殊需要。
策略措施:
1.繼續完善保護兒童的法律體系。推進兒童福利、學前教育、親職教育等立法進程。清理、修改、廢止與保護兒童權利不相適應的法規政策。增強保護兒童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家庭、學校、社會各界和兒童本人保護兒童權利的法制觀念、責任意識和能力。
3.加強執法監督。明確執法主體,強化法律責任,定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加強對執法人員兒童權益保護知識和技能培訓,增強兒童權益保護觀念,提高執法水平。
4.落實兒童出生登記制度。提高社會各界對出生登記的認識,完善出生登記相關制度和政策。加強部門協調和信息共享,簡化、規範登記程式。
5.消除對女童的歧視。宣傳性別平等觀念,增強全社會性別平等意識。建立有利於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導向機制,提高農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經濟社會地位。加大對利用B超等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的打擊力度。
6.建立完善兒童監護監督制度。提高兒童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責任意識,完善並落實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嚴重侵害被監護兒童權益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資格撤銷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監護為主體,以社區、學校等有關單位和人員監督為保障,以國家監護為補充的監護制度。
7.保護兒童人身權利。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嚴厲打擊強姦、拐賣、綁架、虐待、遺棄等侵害兒童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和組織、脅迫、誘騙兒童犯罪的刑事犯罪。嚴厲打擊利用兒童進行扒竊、乞討、賣藝、賣淫等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建立受暴力傷害兒童問題的預防、強制報告、反應、緊急救助和治療輔導工作機制。整合資源,探索建立兒童庇護中心。加強預防和打擊拐賣兒童犯罪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兒童及其家長“防拐”意識和能力,為被解救兒童提供身心康復服務,妥善安置被解救兒童。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兒童,禁止介紹未滿16周歲的兒童就業。建立健全監督懲罰機制,嚴厲打擊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嚴格執行國家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勞動或危險作業。依法保護兒童的隱私權。
8.加強兒童財產權益保護。依法保障兒童的財產收益權和獲贈權、智慧財產權、繼承權、一定許可權內獨立的財產支配權。
9.完善兒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進一步擴大兒童接受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健全完善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網路,充實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隊伍,支持和鼓勵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兒童提供法律援助,確保兒童在司法程式中獲得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務和司法救助。
10.推動建立和完善適合未成年人的專門司法機構。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辦理專業化。加快建設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專門機構或落實專門人員。
11.完善涉嫌違法犯罪的兒童處理制度。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兒童,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對違法犯罪兒童的處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堅持未滿16周歲兒童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兒童犯罪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的原則,尊重和保護兒童合法權益。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對政府收容教養和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及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未成年吸毒人員,與成年人分別收容、收戒。保障解除羈押、服刑或收容教養期滿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12.完善具有嚴重不良行為兒童的矯治制度。建立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參與的運作機制,對有不良行為的兒童實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預和行為矯治。加強對具有嚴重不良行為兒童的教育和管理,探索專門學校教育和行為矯治的有效途徑和方法,保障專門學校學生在升學、就業等方面的同等權利。對適用緩刑的未成年人和因犯罪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做好幫教工作。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對綱要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及地方各級婦兒工委負責綱要實施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政府有關部門、相關機構和社會團體結合各自職責,承擔落實綱要中相應目標任務。
(二)制定地方兒童發展規劃和部門實施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據本綱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兒童發展規劃。國務院及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相關機構和社會團體結合各自職責,按照任務分工,制定實施方案,形成全國兒童發展規劃體系。
(三)加強綱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中體現兒童優先原則,將兒童發展的主要指標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統一部署,統籌安排,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四)保障兒童發展的經費投入。各級政府將實施綱要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大經費投入,並隨著經濟成長逐步增加。重點扶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兒童發展。動員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兒童發展。
(五)建立健全實施綱要的工作機制。建立政府主導、多部門合作、全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做好綱要實施工作。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將綱要主要目標納入相關部門、機構和社會團體的目標管理和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有關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健全報告制度,各有關部門每年向本級政府婦兒工委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綱要實施的情況,各級婦兒工委每年向上級婦兒工委報告本地區綱要實施的總體情況。健全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各級婦兒工委全體會議,匯報、交流實施綱要的進展情況。健全監測評估制度,明確監測評估責任,加強監測評估工作。
(六)堅持和創新實施綱要的有效做法。及時開展對兒童發展和權益保護狀況的調查研究,掌握新情況,分析新問題,為制定相關法規政策提供依據。加強兒童發展領域理論研究,總結探索兒童發展規律和兒童工作規律。開展國際交流和合作,學習借鑑促進兒童發展的先進理念和經驗。不斷創新工作方法,通過實施項目、為兒童辦實事等方式解決重點難點問題;通過分類指導、示範先行,總結推廣經驗,推進綱要實施。
(七)加大實施綱要宣傳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級領導幹部、兒童工作者、廣大兒童和全社會宣傳綱要內容及綱要實施中的典型經驗和成效,宣傳促進兒童保護和發展的法規政策和國際公約,營造有利於兒童生存、保護、發展和參與的社會氛圍。
(八)加強實施綱要能力建設。將兒童優先原則的相關內容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納入各級行政學院培訓課程。將實施綱要所需知識納入培訓計畫,舉辦多層次、多形式培訓,增強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機構相關人員、相關專業工作者實施綱要的責任意識和能力。
(九)鼓勵兒童參與綱要實施。兒童既是綱要實施的受益者,也是綱要實施的參與者。實施綱要應聽取兒童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兒童參與綱要實施的意識和能力,實現自身發展。
五、監測評估
(一)對綱要實施情況進行年度監測、中期評估和終期評估。及時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兒童發展狀況的相關數據和信息,動態反映綱要目標進展情況。在此基礎上,系統分析和評價綱要目標達標狀況,評判綱要策略措施和綱要實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預測兒童發展趨勢。通過監測評估,準確掌握兒童發展狀況,制定和調整促進兒童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綱要目標的實現,為規劃未來兒童發展奠定基礎。
(二)各級婦兒工委設立監測評估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監測評估工作,審批監測評估方案,審核監測評估報告等。監測評估領導小組下設監測組和評估組。
監測組由各級統計部門牽頭,負責綱要監測工作的指導和人員培訓,研究制定監測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數據和信息,撰寫並提交年度監測報告等。
評估組由各級婦兒工委辦事機構牽頭,負責評估工作的指導和人員培訓,制定評估方案,組織開展評估工作,撰寫並提交評估報告等。
(三)各級政府要將監測評估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結合監測評估結果開展宣傳,研究利用監測評估結果加強綱要實施。
(四)建立兒童發展綜合統計制度,規範和完善與兒童生存、發展有關的統計指標和分性別統計指標,將其納入國家和部門常規統計和統計調查。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地三級兒童發展監測資料庫。
(五)各級婦兒工委成員單位、相關機構及有關部門要向同級統計部門報送年度監測數據,向同級婦兒工委提交中期和終期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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