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靈頓詔令

克拉靈頓詔令是英王亨利二世(1154—1189)頒布的有關陪審制度的法律。1164年頒布的詔令規定,王室法院的巡迴法官在各地審理土地糾紛案件時,須從當地騎士和自由農民中挑選12名知情者做證人,向法庭提供證言。這12名證人就是陪審員,如果證言一致,案件便據以解決,否則要重新增選陪審員,直到某種意見得到12人證實為止。後來英國訴訟中陪審員結論必須一致的原則正是從此時開始的。最初陪審制度只適用解決土地糾紛案件。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於其克拉靈頓行宮發布詔令,規定凡屬暗殺、強盜、搶劫、窩藏罪犯、偽造貨幣和檔案、縱火等重大刑事案件,均須從當地居民中挑選12名陪審員向法庭控告,不僅要證明犯罪事實,而且要呈請法庭將被告逮捕審判。至此,英國的陪審制度初步建立。

克拉靈頓憲章是英王亨利二世(115—1189)為限制教會法庭許可權而頒布的法律。1164年於英王克拉靈頓行宮制定,故名。憲章規定,凡經教會法庭判決有罪的教士,必須移至普通法院進行審理和懲罰;教會法庭已經判決的案件,非經國王許可,一律不得抗訴於羅馬教皇等。憲章的頒行加劇了亨利二世與教會間的矛盾。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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