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實名制

儲蓄實名制

儲蓄實名制是保護個人資產和完善社會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礎。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一方面人們個人財富的累積程度不斷提高,另一方面,社會成員之間的財產關係也日益複雜化,僅僅靠道德血緣關係等來規範私人財產關係已經遠遠不夠。涉及婚姻、贍養、繼承、贈與以及個人財富的支配權等方面的大量法律實踐已經迫切要求財產歸屬要具體到個人。在法律意義上,儲蓄實名制確實使個人資產透明化,對於個人理財以及國家杜絕金融領域的灰色交易及確保個人所得稅的有效交納等都起到積極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儲蓄實名制
  • 外文名:Savings real-name system
施行問題,利弊分析,推行意義,

施行問題

儲戶觀念難轉變
從傳統道德觀念講,實名制意味著中國傳統的私人財產以家庭占有為主的方式,逐步轉變為個人占有的方式。據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在京、津、滬、穗、漢等大城市的專項調查表明,有33%的被調查者認為施行實名制會給自己的生活帶來不便,其主要理由有三個方面:一是擔心今後到銀行存錢和取錢時要出示證件,手續麻煩;二是擔心今後為子女存錢會出現一些問題;三是經常給家人、朋友代存或取錢的人擔心會遇到不必要的麻煩。
公私存款難分辨
實行儲蓄實名制以前,中國實行的是記名儲蓄制度,其記名既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假名或代號、代碼等。這就為一些人的非法收入提供了“隱蔽所”,同時,記名儲蓄制度也為一些單位和個人利用職權截留國家收入、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大開方便之門,大量的“遊資”及利息,被一些人私分侵占,造成國家財產的大量流失。此外,一些高收入者採取“化整為零”、“移花接木”等手段逃避國家稅收的徵收。因此,記名儲蓄制帶來的“公款私存”等現象,一直是困擾金融監管的一大頑疾。但自1999年11月1日國家對個人存款開徵利息稅後,在公款私存現象大為減少的同時,卻出現了與此背道而馳的私款公存現象。
有效證件難辨別
按照個人儲蓄實名制的要求,凡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或在原賬戶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提供的實名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台港澳同胞為往來內地通行證;外國人為護照等。而學生證駕駛證等證件暫未列入“有效證件”。這就造成一些特殊的對象難以“實名”。譬如,在國內一些大中城市均有相當數量的未達到領取身份證年齡的學生,他們手中的生活費、零用錢就因此難以存入銀行,因為他們的戶口簿尚留在原籍,手中學生證之類的證件又算不上有效證件。此外,假文憑、假身份證等各種假冒證件不僅品種繁多,門類齊全,而且其制假技術簡直到以假亂真的地步。而問題的嚴重性在於,儲蓄網點一線的人員普遍沒有接受過證件真假的鑑定培訓,對儲戶提供的實名制規定的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各類有效證件,是難以通過肉眼來辨別真偽的。
儲蓄實名制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用真實姓名存取款;二是,全國範圍內銀行電腦聯網,可以匯總個人的所有存款。然而,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能夠實行的僅僅是第一層意義上的實名制,即存款採用實名。從現行的各家銀行的電腦網路來看,大多屬於自家銀行系統的內部網路。這種網路是局部的、區域的,而非公用性的網路。由此,造成了銀行與銀行之間,銀行與戶籍管理機關之間,銀行與稅收徵收機構之間互不聯網,各自為政。這一結構性缺陷使得銀行無法通過網路資源,按照實名制的要求對儲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其在銀行存款的其他個人情況資料進行核實。
儲蓄實名制儲蓄實名制
2000年4月1日起由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確立了我國的儲蓄實名制。

利弊分析

應當重視的幾個問題
首先,儲蓄實名制的實施,將增加銀行的支付壓力,可能引發銀行系統的支付危機。儲蓄匿名制對居民儲蓄存款的保密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在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的情況下,保密性又確保了儲蓄存款的安全性,保障了儲戶的合法權益。在銀行資產結構不甚合理的情況下實施儲蓄實名制,有可能會造成居民對儲蓄存款的安全感下降,即使減少的只是那些灰色收入存款,由於這部分存款所占比重較大,也會增加銀行的提現壓力。因而,儲蓄實名制的施行亟待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要嚴厲打擊偽造證件的犯罪行為。否則,假證件一旦大行其道,實名制必然就會流於形式。同時,還應在流通領域大力推行票據化,譬如在個人購房、買車等大額支出時,規定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必須要以支票電子貨幣支付,不然的話,大量來路不明的款項仍將會在陽光照不到的角落藏匿或流通。
其次,如果光是儲蓄實行實名制,而股市債市不實行實名制,那么,資金的一大部分也許會流向股市和債市,特別是股市。儲蓄實名制的實施,可能引發人民幣匯率風險資本外逃。考慮到實施儲蓄實名制擠壓的主要是那些灰色收入所構成的儲蓄存款,這部分存款不僅數額巨大,而且持有者相對集中,這使得他們完全有可能利用自身的“動能”,在經常項目下進行逃匯,引發資本外逃,從而導致外匯流失,進一步加大對人民幣的壓力。這樣,股市債市也有必要推行保證金存款實名制,使個人資產這碗“水”徹底變清。
第三,儲蓄實名制的一個作用是規範稅制,並使得分配公平。有人曾算過,韓國如果真正實行繼承和贈與稅法,則財富最多只能傳二代或三代。如果我們也希望通過儲蓄實名制,來擴大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以及保證未來遺產稅的徵收,那么,推進累進稅率就勢在必行。這樣,儲蓄實名制才能堵塞稅收漏洞,實現更公平地收稅。
第四,儲蓄實名制的實施,將現行的儲蓄匿名制轉為儲蓄實名制牽涉到幾乎每個家庭的切身利益。由於人們對具體政策會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各級政府部門在執行政策的過程中也難免會有偏差或扭曲變形,甚至社會上可能出現流言或謠言,因此這些都可能在儲戶中造成普遍的恐慌和緊張心理,從而會加劇前述的銀行支付風險和人民幣匯率風險。
實名制利好證券市場
從證券市場的角度來講,儘管存款實名制與其在表面上關係並不密切,但實際上還是有著內在聯繫的。這首先表現在,股票買賣從一開始就是以實名制形式來進行的,而存款長期未搞實名制,這兩者的差異在某種程度上構成了失衡,一部分有隱瞞實名主觀要求的資金,會繼續選擇存款而迴避股市,客觀上影響了資金的合理流動。而現在兩方面都實行實名制,資金流動的一個人為阻礙也就不復存了。其次,現在很多地方都在搞銀證聯網以及存單抵押貸款等,由於銀行證券公司之間對投資者的具名要求不一,很難建立全方位的協同關係,有些手續即便能辦,難度也比較大,而在實名制的條件下,這些事情相應也就容易得多。第三,存款實名制在本質上是倡導公民在法律上明確資金的歸屬,從而在理念上更強調一種重視個人金融的觀點,而這又是和證券市場的內在要求相吻合的。現鈔本身不具名,但在個人金融高度發達的市場上,它的生存空間被壓縮了,要被電子貨幣等取代,這種發展趨勢在廣義上就是體現了個人金融的觀點。證券市場是個人金融的一個重要用武之地,當人們在理念上一步步向個人金融靠攏時,必然會產生對證券市場的全新認識。從西方已開發國家的經驗來看,由於存款實名制,推動、並且促進了個人金融的成熟,並對證券市場的發展間接地產生了拉動效果。
實名制催生個人信用制度
實名制最重要的意義就是個人信用制度。如果沒有實名制也就沒有基本的個人信用。中國的信用制度還很不完善,因為銀行根本不知道你的個人信用情況,也就無從給你個人貸款。所以我們現在沒有個人支票個人消費信貸也不普及。這和現在的市場化要求相悖。而在美國,一個人畢生只有一個賬戶,如果違反遊戲規則,這個記錄將隨其一生。每個銀行在給客戶開戶的契約中都有這樣一段文字提醒客戶:“如果客戶不遵守信用的話,這些資料將被記錄,並且被保存起來。這些信用不良的記錄將對客戶不利。”當然,也會有人用現金交易以避免監管或偷逃稅款,但這種事情一經發現處罰會特別嚴厲,不良記錄不僅會降低逃稅人的信用等級,甚至會影響其退休保障。
信用消費、信用資源的開掘是當務之急。因為個人與銀行之間就是信貸關係,不可能以人品誠不誠實來判斷個人的信用,在銀行眼中,儲戶只有資產信用。如果能進一步開掘信用資源,我們的生活會發生很大的改變。比如租車外出,現在的手續十分複雜,而實名制實施後,通過一個賬號管理,用信用卡就可以做抵押,銀行不用擔心,租賃公司也不用擔心,但這種便利的前提條件就是信用資源。實名制帶給老百姓的另一大好處可能就是以後個人貸款將更加方便,現在個人消費信貸遇到的最重要障礙之一就是缺乏個人信用資料。銀行所能獲取的信用依據只能是和原有體制密切相連的“單位證明”或“單位擔保”。這種狀況很難真正使消費信貸普遍推廣,而有了個人信用做擔保,銀行就不是考慮貸不貸的問題,而是貸多少、貸多久的問題。
因此,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將是利己利他以及促進整個社會的財富積累的有效途徑。在信用制度健全的社會體系下從事任何經濟活動,公平和效率的法律追求就不會舉步唯堅了。
實名制施行後銀行保密法提上議事日程
儲蓄實名制實施以後。記者在跟蹤採訪中發現,不少儲戶都在擔心:會不會實行實名制後,政府就可以用反腐敗等名義任意查看自己的銀行資料,特別是一些基層的幹部,以收提留款的名義,查農民的存款,並直接把錢划走?
中國金融學院副教授賀力平指出,儘管中國銀行內部的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得較好,但是面向社會的保密法規還不夠細化。比如:當事人有犯罪嫌疑時,法院或檢察院可以對其存款賬戶情況進行調查;發生了經濟糾紛的時候,或者經濟談判的雙方,按照商業原則,都有權了解對方的銀行往來賬目情況。但是儲戶信息可披露到什麼程度,經過什麼級別的授權,中國法律都沒有規定。儲蓄實名制實施以後,這些法律的“空隙”都將尖銳地暴露出來。
大多數國家都有關於銀行保密的法律。美國在1970年通過了美國銀行保密法,承認了銀行為儲戶保密的原則,明確了中央政府為防止金融犯罪,在特定情況下聯邦機構可以接近儲戶資料,當時規定一次存款超過1萬美元,銀行必須向聯邦調查機構報告,存款人還要填表,說明這錢是從哪裡來的。聯邦政府還專門成立了CTR,即貨幣交易報告辦公室,專門分析不正常的存款流動。1978年美國又通過了《金融隱私權法》,因為1970年通過的那個法律給聯邦政府太大的權力。新的法律規定聯邦調查機構可以得到信息,但是絕對不能把信息傳給另外的政府機構,即使是稅務機構也不行,把聯邦機構調查儲戶的權力嚴格限制在對付金融犯罪,而不是對付偷稅漏稅、貪污腐敗。
英國銀行有權拒絕任何部門的查詢,但是法院的判決除外。英國有報告制度,叫可疑情況匯報制度。當銀行職員覺得一筆交易可疑時,可以向政府的某一個機關報告,決定權在銀行。
中國已有規定,賦予稅務機關檢查銀行賬戶的權力,但這個條例給稅務機關太大的權力,因為一個縣級的稅務官員,就可以查賬。這樣,太多的稅務機關都有這個權力了,很容易泄露儲戶的資料。銀行保密法首先要規定銀行保密的內容,客戶的哪些相關信息是保密的,然後規定銀行不保密的原則,以及限制性的條款,比如披露到什麼程度,以什麼方式披露,第三是銀行職員及相關人員違背了銀行保密法後的處罰。
就儲蓄實名制施行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問題都不免涉及到這些問題,銀行保密法的制定就是刻不容緩的事情。

推行意義

儲蓄存款實名制,也稱金融實名制,是指個人或法人等在金融機構辦理存、貸款業務時要填寫清楚本人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或法人真實姓名及納稅人的登記號等,以保證金融的真名交易,不得使用假名、代名等非真實姓名,也不得進行無記名的金融活動。歐美各國早在50年代採用該制度,韓國自1993年也開始實行這一制度。它對於由假名、代名、無名的金融活動引發以權謀私、逃稅漏稅、投機致富等腐敗現象,是一項根本性的改革措施。它的實施有利於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稅收制度,有利於從金融體制上防止舞弊,抑制地下經濟活動。  1。 有利於反腐倡廉,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實行存款實名制後,司法機構可以通過法定程式查閱銀行電腦網路,很容易地掌握調查者個人財產的收支狀況。可以說,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後,洗錢、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偷逃稅款者,就會失去一道隱蔽屏障,這樣就從源頭上防堵了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2。實行實名制,為增加個人所得稅的征繳和以後開徵利息調節稅提供便利。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稅務機構就可根據銀行掌握的個人收入狀況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同時,使國家對利息徵收調節稅有可能。對利息徵收調節稅,不僅是國家增加收入的有效手段,也是國家調節個人收入的重要槓桿。
3。實行實名制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城鄉居民個人金融財產猛增,但一些人在辦理有關金融手續時,不留下真實身份姓名,遇提前支取、掛失止付、遭受災害、涉及繼承等情況而難以提供與原單證一致的身份證件時,造成延誤、差錯甚至無法辦理,會遇到很多麻煩。實行實名制,則可規避此類風險。
4。 實行實名制後,可以為國家制定經濟政策提供準確的信號。在非實名制條件下,存款結構比例無法確定,根據儲蓄判斷有效需求也很困難,擁有大部分存款的少部分人很難代表有效需求。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後,可以擠掉儲蓄存款中的水分,確保金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為高層決策提供可靠依據。從銀行角度看,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可以增強金融機構儲蓄資金來源的透明度,有利防範差錯,確保儲蓄存款的安全,也將有力推動金融電子化的普及,推動金融業全社會聯網。
5。 實行實名制後,有利於個人信用能力的順利評估,為個人消費信貸的推進掃除一個重要障礙。個人消費信貸被認為是拉動消費的一劑良方。然而從實際運行狀況看,效果並不令人滿意。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在現行制度下,銀行無法確定申貸者的個人信用能力,放貸風險太大。而實行實名制後,個人的信用能力全部透明,銀行與個人之間的信用關係更加牢固,銀行的放貸風險大大減少,必將促進個人消費信貸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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