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經2013年12月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6次主席辦公會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3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7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優先股股東權利的行使、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交易轉讓及登記結算、信息披露、回購與併購重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附則9章7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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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97號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2月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6次主席辦公會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4年3月21日
附屬檔案: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優先股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第三條 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
第四條 優先股試點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行為。
第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參與優先股試點,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遵循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行為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第六條 試點期間不允許發行在股息分配和剩餘財產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但允許發行在其他條款上具有不同設定的優先股。
同一公司既發行強制分紅優先股,又發行不含強制分紅條款優先股的,不屬於發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
第七條 相同條款的優先股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相同條款優先股,每股發行的條件、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二章 優先股股東權利的行使
第八條 發行優先股的公司除按《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制定章程有關條款外,還應當按本辦法在章程中明確優先股股東的有關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後,有權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的,公司章程應明確優先股股東參與剩餘利潤分配的比例、條件等事項。
第十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通知優先股股東,並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東的規定程式。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會議,就以下事項與普通股股東分類表決,其所持每一優先股有一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沒有表決權: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二)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四)發行優先股;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大會可授權公司董事會按公司章程的約定向優先股支付股息。公司累計三個會計年度或連續兩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股東大會批准當年不按約定分配利潤的方案次日起,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與普通股股東共同表決,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定比例表決權。
對於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於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優先股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發行人回購優先股包括發行人要求贖回優先股和投資者要求回售優先股兩種情況,並應在公司章程和招股檔案中規定其具體條件。發行人要求贖回優先股的,必須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除外。優先股回購後相應減記發行在外的優先股股份總數。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優先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優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十五條 除《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的事項外,計算股東人數和持股比例時應分別計算普通股和優先股。
第十六條 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採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優先股存續期內採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確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採用浮動股息率的,應當明確優先股存續期內票面股息率的計算方法。
第三章 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效率、合法合規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應當不存在重大缺陷。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應當不少於優先股一年的股息。
第二十條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現金分紅情況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報告期不存在重大會計違規事項。公開發行優先股,最近三年財務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為標準審計報告或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最近一年財務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為非標準審計報告的,所涉及事項對公司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第二十二條 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募集資金應有明確用途,與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相匹配,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第二十三條 上市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
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同一次發行的優先股,條款應當相同。每次優先股發行完畢前,不得再次發行優先股。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行優先股:
(一)本次發行申請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四)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五)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六)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市場重大質疑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
(八)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公開發行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其普通股為上證50指數成份股;
(二)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收購或吸收合併其他上市公司;
(三)以減少註冊資本為目的回購普通股的,可以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購方案實施完畢後,可公開發行不超過回購減資總額的優先股。
中國證監會核准公開發行優先股後不再符合本條第(一)項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實施本次發行。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應當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孰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一)採取固定股息率;
(二)在有可分配稅後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
(三)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
(四)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後,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
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可就第(二)項和第(三)項事項另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可以向原股東優先配售。
第三十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因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不得公開發行優先股。
第三十一條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應當不存在違反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三十二條 優先股每股票面金額為一百元。
優先股發行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公允、合理,不得損害股東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合法利益,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優先股票面金額。
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價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場詢價或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方式確定。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於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不得發行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但商業銀行可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規定,非公開發行觸發事件發生時強制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並遵守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僅向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發行,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且相同條款優先股的發行對象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還應當符合國務院相關部門的規定。
第四節 發行程式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優先股,董事會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規定,公開披露本次優先股發行預案,並依法就以下事項作出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一)本次優先股的發行方案;
(二)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且發行對象確定的,上市公司與相應發行對象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優先股認購契約。認購契約應當載明發行對象擬認購優先股的數量、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票面股息率或其確定原則,以及其他必要條款。認購契約應當約定發行對象不得以競價方式參與認購,且本次發行一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該契約即應生效;
(三)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且發行對象尚未確定的,決議應包括發行對象的範圍和資格、定價原則、發行數量或數量區間。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參與認購本次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按照前款第(二)項執行。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就上市公司本次發行對公司各類股東權益的影響發表專項意見,並與董事會決議一同披露。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發行優先股進行審議,應當就下列事項逐項進行表決:
(一)本次發行優先股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其確定原則;
(四)優先股股東參與分配利潤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確定原則、股息發放的條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積、是否可以參與剩餘利潤分配等;
(五)回購條款,包括回購的條件、期間、價格及其確定原則、回購選擇權的行使主體等(如有);
(六)募集資金用途;
(七)公司與發行對象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優先股認購契約(如有);
(八)決議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關於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利潤分配、剩餘財產分配、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等相關政策條款的修訂方案;
(十)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十一)其他事項。
上述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已發行優先股的,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優先股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就發行優先股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投票,還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優先股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其申請、審核、核准、發行等相關程式參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發審委會議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核發行申請。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可以申請一次核准,分次發行,不同次發行的優先股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條款應當相同。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公司應在六個月內實施首次發行,剩餘數量應當在二十四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准檔案時限的,須申請中國證監會重新核准。首次發行數量應當不少於總發行數量的百分之五十,剩餘各次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次發行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章 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
第四十一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合法規範經營;
(二)公司治理機制健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十二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僅向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發行,每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二百人,且相同條款優先股的發行對象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第四十四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擬發行優先股的,董事會應依法就具體方案、本次發行對公司各類股東權益的影響、發行優先股的目的、募集資金的用途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數量區間等;同時應在召開董事會前與相應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契約。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範圍和資格、定價原則等。
第四十五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大會就發行優先股進行審議,表決事項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執行。發行優先股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已發行優先股的,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非上市公眾公司向公司特定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優先股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公司普通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人數少於二百人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的申請、審核(豁免)、發行等相關程式應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交易轉讓及登記結算
第四十七條 優先股發行後可以申請上市交易或轉讓,不設限售期。
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轉讓,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可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轉讓範圍僅限合格投資者。交易或轉讓的具體辦法由證券交易所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優先股交易或轉讓環節的投資者適當性標準應當與發行環節保持一致;非公開發行的相同條款優先股經交易或轉讓後,投資者不得超過二百人。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為優先股提供登記、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務。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編制募集優先股說明書或其他信息披露檔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程式和要求參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及有關監管指引的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信息披露程式和要求參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監管指引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發行優先股的公司披露定期報告時,應當以專門章節披露已發行優先股情況、持有公司優先股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優先股股東的利潤分配情況、優先股的回購情況、優先股股東表決權恢復及行使情況、優先股會計處理情況及其他與優先股有關的情況,具體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規定。
第五十二條 發行優先股的上市公司,發生表決權恢復、回購普通股等事項,以及其他可能對其普通股或優先股交易或轉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事項的,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第六十七條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履行臨時報告、公告等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三條 發行優先股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監管指引的規定履行日常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章 回購與併購重組
第五十四條 上市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東回購普通股。上市公司回購普通股的價格應當公允、合理,不得損害股東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以減少註冊資本為目的回購普通股公開發行優先股的,以及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東回購普通股的,除應當符合優先股發行條件和程式,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上市公司回購普通股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並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回購普通股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回購普通股的價格區間,回購普通股的數量和比例,回購普通股的期限,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其他相關事項。以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的,應當包括擬用於支付的優先股總金額以及支付比例;回購方案實施完畢之日起一年內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包括回購的資金總額以及資金來源;
(三)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回購普通股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四)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回購普通股決議後的次日公告該決議;
(五)依法通知債權人;
本辦法未做規定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回購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收購要約適用於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但可以針對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發行優先股購買資產,同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以及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披露有關信息、履行相應程式。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作為支付手段購買資產的,可以同時募集配套資金。
第五十九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的方案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重大資產重組的規定。
第八章 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相關市場中介機構及責任人員,以及優先股試點的其他市場參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未按規定製定有關章程條款、不按照約定召集股東大會恢復優先股股東表決權等損害優先股股東和中小股東權益等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責令改正,對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以及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向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以外的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中國證監會應當責令改正,並可以自確認之日起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發行優先股申請。
第六十四條 承銷機構在承銷非公開發行的優先股時,將優先股配售給不符合本辦法合格投資者規定的對象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其參與證券承銷。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投資者包括: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投連險產品、基金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等;
(三)實收資本或實收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五百萬元的企業法人;
(四)實繳出資總額不低於人民幣五百萬元的合夥企業;
(五)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符合國務院相關部門規定的境外戰略投資者;
(六)除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人民幣五百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七)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第六十六條 非上市公眾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並同時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其優先股的發行與信息披露應符合本辦法中關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 註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優先股,應當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關規定。
註冊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優先股,參照執行本辦法關於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的規定,以及《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其優先股可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強制分紅:公司在有可分配稅後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
(二)可分配稅後利潤:發行人股東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潤;
(三)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9號——淨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計算及披露》計算的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
(四)上證50指數: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布的上證50指數。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中計算合格投資者人數時,同一資產管理機構以其管理的兩隻以上產品認購或受讓優先股的,視為一人。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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