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2013年11月30日,國務院以國發〔2013〕46號印發《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分優先股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優先股發行與交易、組織管理和配套政策3部分1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 發布時間:2013年11月30日
  • 刊號:國發〔2013〕46號
  • 用途:開展優先股試點
  • 適用範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 適用範圍: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檔案通知,重要意義,檔案內容,

檔案通知

國發〔2013〕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相關規定,國務院決定開展優先股試點。開展優先股試點,有利於進一步深化企業股份制改革,為發行人提供靈活的直接融資工具,最佳化企業財務結構,推動企業兼併重組;有利於豐富證券品種,為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

重要意義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相關規定,國務院決定開展優先股試點。開展優先股試點,有利於進一步深化企業股份制改革,為發行人提供靈活的直接融資工具,最佳化企業財務結構,推動企業兼併重組;有利於豐富證券品種,為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資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

檔案內容

一、優先股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一)優先股的含義。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除本指導意見另有規定以外,優先股股東的權利、義務以及優先股股份的管理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試點期間不允許發行在股息分配和剩餘財產分配上具有不同優先順序的優先股,但允許發行在其他條款上具有不同設定的優先股。
(二)優先分配利潤。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以下事項:(1)優先股股息率是採用固定股息率還是浮動股息率,並相應明確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動股息率計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稅後利潤的情況下是否必須分配利潤。(3)如果公司因本會計年度可分配利潤不足而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差額部分是否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後,是否有權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5)優先股利潤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項。
(三)優先分配剩餘財產。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公司財產在按照公司法和破產法有關規定進行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優先向優先股股東支付未派發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金額,不足以支付的按照優先股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四)優先股轉換和回購。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發行人回購優先股的條件、價格和比例。轉換選擇權或回購選擇權可規定由發行人或優先股股東行使。發行人要求回購優先股的,必須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除外。優先股回購後相應減記發行在外的優先股股份總數。
(五)表決許可權制。除以下情況外,優先股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表決權:(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註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3)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4)發行優先股;(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項的決議,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不含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六)表決權恢復。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對於股息可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股息。對於股息不可累積的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直至公司全額支付當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
(七)與股份種類相關的計算。以下事項計算持股比例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1)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2)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3)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提交股東大會臨時提案;(4)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認定控股股東。
二、優先股發行與交易
  (八)發行人範圍。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於證監會規定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人限於上市公司(含註冊地在境內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
(九)發行條件。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以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其他條件適用證券法的規定。非上市公眾公司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條件由證監會另行規定。
(十)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1)採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稅後利潤的情況下必須向優先股股東分配股息;(3)未向優先股股東足額派發股息的差額部分應當累積到下一會計年度;(4)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後,不再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餘利潤分配。商業銀行發行優先股補充資本的,可就第(2)項和第(3)項事項另行規定。
(十一)交易轉讓及登記存管。優先股應當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者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優先股應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集中登記存管。優先股交易或轉讓環節的投資者適當性標準應當與發行環節一致。
(十二)信息披露。公司應當在發行檔案中詳盡說明優先股股東的權利義務,充分揭示風險。同時,應按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十三)公司收購。優先股可以作為併購重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購要約適用於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但可以針對優先股股東和普通股股東提出不同的收購條件。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計算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據證券法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六條計算觸發要約收購義務時,表決權未恢復的優先股不計入持股數額和股本總額。
(十四)與持股數額相關的計算。以下事項計算持股數額時,僅計算普通股和表決權恢復的優先股:(1)根據證券法第五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認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2)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和第七十四條,認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三、組織管理和配套政策
  (十五)加強組織管理。證監會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積極穩妥地組織開展優先股試點工作。證監會應當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本指導意見,制定並發布優先股試點的具體規定,指導證券自律組織完善相關業務規則。
證監會應當加強市場監管,督促公司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督促中介機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十六)完善配套政策。優先股相關會計處理和財務報告,應當遵循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會計標準。企業投資優先股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投資優先股的比例不受現行證券品種投資比例的限制,具體政策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外資行業準入管理中外資持股比例優先股與普通股合併計算。試點中需要配套制定的其他政策事項,由證監會根據試點進展情況提出,商有關部門辦理,重大事項報告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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