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監管制度

債權人會議監管制度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通過債權人會議來對公司涉及公司債債權人共同利益的有關事項作出決議,並以此來監督和制約公司的有關活動,尤其是公司解散處理過程等,以保護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的制度。債權人會議監管制度的行為主體是債權人會議。它是法定的臨時的由同次公司債債權人組成的。集中體現債權人意志的會議團體。其產生是基於公司債是一種集體性、長期性的債務,而債權人又為數眾多,分布廣泛,若均由各個債權人單獨行使權利,與公司交涉,即不方便,也不利於對債權人利益的有效保護。債權人包括三類,一是無擔保的債權人(普通債權人)這類債權人雖無財產擔保,但在債權人會議上享有表決權;二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三是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後的保證人。債權人監管制度主要對公司涉及債權人利益的有關活動實施監督與制約,如各種侵犯或忽視債權人權益的活動,並對這類活動和事項表達債權人的意見。如撤消公司不公平的行為;對公司不履行義務時的措施,對公司解散,尤其是破產案件處理過程實施監督(如審查有關材料,確認債權數額及其是否有財產擔保;對債務人提出的和解協定草案和對清算人提出的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是否與以認可等)。債權人會議監管制度的作用發揮,是通過公司債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及其執行完成的。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方法與股東會的決議方法類似,應有代表公司債總數3/4以上的債權人出席會議,出席會議的債權人表決權數的2/3以上同意,由於債權人會議是存在於發行公司以外的會議團體,因而以其為行為主體的債權人會議監管制度,並不是…項存在於公司組織內部的制度,其效力的發揮,依賴於有關法律規定。所以,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必須經法院認可,這樣方能發生法律效力,才能使債權人會議監管制度本身對發行公司的行為產生監督和制約的效能。債權人會議決議一經生效,即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有約束力,並由受託人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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