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清償及順序

債務清償及順序是債務清償最高額度的界定。我國企業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的最高還欠能力為其註冊資本額。如企業實際資本額等於註冊資本時,企業實收資本就是最髙還欠責任,如實收資本額尚不足註冊資本,現有資本又不足償付僨務時,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各方要補足各自認繳額,使實收資本達到註冊資本,以清償債務。

企業財產撥付淸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1)應付未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2)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3)尚未償付的僨務。同一順序不足清償的,按照比例清償。上述順序的邏輯關係是,原則上按排序優先,即未支付完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之前,不得淸償欠稅和債務<在未支付完應繳未繳國家的稅金之前,不得清償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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