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爾布萊特計畫

根據國際交流獎學金計畫而設定的教育資助金,旨在通過教育和文化交流增進美國人民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此計畫由來自阿肯色州的參議員傅爾布萊特提出,而由1946年《傅爾布萊特法》及其後立法付諸實施,以後又因通過1961年《教育文化交流法》,即《傅爾布萊特-海斯法》(Fulbright-Hays Act)而得到加強和擴大。申請傅爾布萊特獎學金的人年齡要在35歲以下,要有文科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明,要精通派往進修國的語言,並要具有進行學術研究的能力。交流者多為學生,但也有教師、高級研究人員、接受培訓者及觀察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傅爾布萊特計畫
  • 屬性:傅爾布萊特
  • 性質:計畫
  • 提出時間:1946年
亦譯富布賴特獎學金
美國阿肯色州(Arkansas)民主黨籍的聯邦參議員傅爾布萊特(J. William Fulbright)在1946年國會討論「一九四四年剩餘財產法案」(Surplus Property Act of 1944)時,提出一個修正案,主張把美國政府在海外各國剩餘的戰時物資就地變賣,以所得經費充當美國與該國的國際教育交流費用,增加各國彼此的了解,減少國際間的衝突。國會在8月通過傅爾布萊特法案(Fulbright Act)。美國政府成立一個由美國學術界傑出人士組成的「國外獎學金董事會」(Board of Foreign Scholarships)來監督傅爾布萊特教育交換計畫之運作。每一個參與該計畫的國家都設有由兩國學界與商界人士共同組成的委員會(binational commission)來推動傅爾布萊特法案的相關教育和交換活動。文化交換計畫整合,一般通稱為「傅爾布萊特.海斯法案」(Fulbright-Hays Act)。新的傅爾布萊特——海斯法案的經費要求外國政府也應分擔其該國參與教育交換人員所需的費用。1947年11月10日中華民國成為第一個與美國簽訂傅爾布萊特教育交換協定的外國政府,但計畫在中國大陸只進行20個月就因國共內戰而暫停。直到1957年11月30日美國大使藍欽(K! arl Rankin)與當時代理外交部長沈昌煥重新簽定教育交換之行政協定,在台灣成立「美國在中國台灣地區教育基金會」(United States Educational Foundation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負責執行傅爾布萊特交換計畫。它也接受美國民間團體、大學之委託,為其代理在台灣的教育、文化交流的行政工作。美國與我國斷交之後,該基金會在1979年5月改名為「學術交流基金會」(Foundation for Scholarly Ex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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