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非法印製、複製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銷售、倒賣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 性質:罪名
  • 客體:增值稅專用發票
  • 手段:偽造、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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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特體

罪體

客體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客體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

罪責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罪量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罪量要素,刑法未作規定。參照《追訴標準》的規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定罪。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我國實行改革,建立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流轉稅制度,是深化改革、促進競爭、公平稅負和保障國家稅收的需要。鑒於增值稅專用發票關係稅制改革的成敗,所以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嚴格管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製;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可見,偽造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就是違反了發票管理法規,干擾了稅制改革。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對象為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是指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用於發票防偽的專用物品,屬國家專控商品,包括發票底紋版,專用紙張,有色、無色螢光專用油墨等其他專用品。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專用品和發票監製章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機組成部分。

客觀要件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為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兩種行為方式。
1、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圖案、色彩、形狀、式樣包括發票所屬的種類、各聯用途、內容、版面排列、規格、使用範圍等事項、使用印刷、複製、複印、描繪、拓印、蠟印、石印等方法,非法製造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2、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謂出售即有償讓與,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各種方法通過各種途徑將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一定價格賣出的行為。既包括以票換取金錢的典型出賣行為,同時也包括以票換取其他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與報酬的非典型出賣行為。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賣行為的對象僅限於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能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非法出售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或者普通發票,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即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等。所謂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通過偽造行為而產生的虛假髮票,它並不要求與真實的完全一樣,只要足以以假亂真、能矇騙他人即可。至於出售的是自己偽造的,還是他人偽造的,是通過購買而從他人手上得到的,還是他人偽造後送與的,都不影響行為的性質,只要行為人出於明知,即可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主體要件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也可以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於本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偽造極少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刑法條文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認定

適用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時,應區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偽造有價票證罪的界限。
偽造有價票證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偽造車票、船票、郵票、稅票、貨票的行為。其犯罪的對象是車票、船票、郵票、稅票。其中的稅票是指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對象僅指增值稅專用發票,偽造有價票證與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方式相同。偽造有價票證後,又大量出售營利構成了詐欺罪。而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又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本條規定直接定為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有價票證罪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營利。如主觀方面不具有營利目的,不宜定罪判刑,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主觀方面的必要要件,只要具有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就可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數量較大,參照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五十萬元以上。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
(1)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六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三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數量巨大,參照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包括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
(1)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二百萬元以上的;
(3)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法規及司法解釋

刑法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零八條 第二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0.17法發[1996]30號)
根據《決定》第二條規定,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萬元版以每份1萬元計算,以此類推,下同)累計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1)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30萬元以上的;(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2)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00萬元以上的;(3)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4)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的,屬於“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1)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2)因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100萬元以上的;(3)給國家稅款造成實際損失50萬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對於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達到特別巨大,又具有特別嚴重情節,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應當依照《決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偽造並出售同一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或者票面額不重複計算。
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五十四、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6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相關說明

一、本罪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
二、本罪主觀方面是出自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偽造和明知是偽造的增值稅票而故意出售,否則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為行為犯。
四、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本罪,新《刑法》將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內容規定為本罪,但量刑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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