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滿皇宮博物院學術委員會

偽滿皇宮博物院學術委員會,是偽滿皇宮博物院下屬的學術組織,研究方向主要是開展博物館學基礎理論研究、偽滿洲國史、偽滿宮廷史、溥儀生平、日本侵華史等學科及相關文物資料的研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偽滿皇宮博物院學術委員會
  • 組織性質:學術組織
  • 主任委員:李立夫
職能,成員,常設機構,章程,

職能

1、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博物館學基礎理論研究、偽滿洲國史、偽滿宮廷史、溥儀生平、日本侵華史等學科及相關文物資料的研究。
2、組織籌備召開院學術年會,並組織專業人員參加其他專業學術活動,編輯出版學術刊物。
3、編制學術研究規劃,審定科研成果出版、學術研究課題選題及立項,提出初審意見,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4、審定專業人員參加各種學術活動的學術論文。
5、組織、輔導年輕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學術研究。
6、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業務職稱的初評。

成員

主任委員:李立夫
副主任委員:趙繼敏、王斌、張微
秘書長:劉龍
委員:王文鋒、張立憲、宋偉宏、沈燕、劉建華、陳春萍

常設機構

學術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陳列研究部。

章程

偽滿皇宮博物院學術委員會章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科學研究中的作用,發揚學術民主,使本院重大學術問題決策科學化、民主化,促進本院專業學術活動的健康發展,快出成果,多出人才,提高本院在國內外文博界的學術地位,特設立偽滿皇宮博物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偽滿皇宮博物院學術委員會是全院最高的學術審議、評定與諮詢機構。在院長的領導下開展學術性評議、諮詢活動。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現行的有關文物、博物館及科研工作各項方針政策,營造學術氛圍,貫徹與時俱進,提倡協作攻關和良好的科研道德,發揚學術民主和科學、公正的良好風尚,積極推動我院的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的開展, 為我院的建設和發展做貢獻。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和教學、科研計畫方案,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一)審議我院的科研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對我院的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或提出評議性意見。
(二)諮詢和評審我院各類科學研究項目;評審科研成果,鑑定科研成果的學術水平;受理有關我院智慧財產權糾紛的學術評議、審議事項。
(三)諮詢和審議專業隊伍建設規劃及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選拔和推薦學術帶頭人和骨幹。
(四)發現和推薦優秀人才,向有關部門推薦科研先進分子或集體。
(五)積極組織參加國內和國際學術活動,加強同國內外學術團體和文博界同行的聯繫。
(六)負責我院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和推薦工作。
(七)負責我院專業技術職稱的聘任工作。
(八)受博物院委託,代表博物院開展對外學術交流和其他學術工作;對學術領域某些專門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諮詢報告。
(九)指導、組織全院性學術交流活動。
(十)完成院長委託的其他學術任務。
第三章 組成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的組成
(一)學術委員會由我院學術造詣深、業績突出、思想作風正派、有全局觀念、辦事認真公道的專家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原則上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委員離職、離崗後,即自動失去委員資格。
(二)未擔任院領導的專家出任學術委員會委員者,原則上必須在近三年內主持或參與了省級以上(含省級)研究項目或在國內外權威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1篇以上。
(三)學術委員會設委員10人左右。
(四)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秘書長1人。正、副主任委員及秘書長人選均由院長辦公會議指定。
(五)學術委員會可按學科分設若干小組代表學術委員會處理不同學科領域的有關業務問題,組長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指定。
(六)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陳列研究部,負責學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資格
(一)學術委員會委員任職條件:
1、在政治上、思想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作風正派,治學嚴謹,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
2、熱愛博物館事業;
3、學術帶頭人,或有學術專長;
4、能認真履行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5、原則上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6、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每屆學術委員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後即調整或重新組建。
(三)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撤換,須經院學術委員會會議多數通過,報院長批准。
第七條學術委員會議題審議程式
(一)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可由一位副主任委員主持。
(二)各部門將需要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報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匯總後報請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同意後,召開委員會議或相應的學科組會。
(三)學術委員會對審議的事項需做出決定時,採用投票方式表決。表決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參加投票,票數超過實到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有效。特殊情況下表決方案可由主任委員(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委員)根據大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不得片面代表本部門的利益,不得在會外擅自泄露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的內容和結果。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迴避制度,凡所審議的問題涉及到委員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時,該委員須迴避,不參加審議和表決。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應本著對事業高度負責,對真理執著追求的精神,在審議中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發表自己的意見,杜絕不正之風。如發現委員違背原則搞不正之風,學術委員會有權提出批評或建議取消其委員資格。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應受理員工就審議問題的投訴。投訴意見可送秘書處,由秘書處呈送學術委員會負責人。投訴意見也可直接送學術委員會負責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章程》在執行過程中,如遇未盡事宜需要補充、修改,須由院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後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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