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國(邊)境罪

偷越國(邊)境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二條規定,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所謂國境,是指我國與鄰國的交界。所謂邊境,是指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等地區的分界。國(邊)境是出入國家的門戶,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我國政府採取了許多措施來加強對出入國(邊)境的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偷越國(邊)境罪
  • 含義: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
  • 構成要件:客體要件
  • 認定:本罪與叛逃罪的界限
概念,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刑法條文,認定,處罰,相關法律規定,相關說明,

概念

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2013年7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按照這個法律有關規定,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出入境時,都應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請,並辦理一切有關手續,違反上述法律規定,非法出入國(邊)境者,都是對我國出入國(邊)境管理秩序的侵犯,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其偷越國(邊)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一般表現為在不準通過的地點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車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雖然是在指定的地點通過,但偽造、塗改、冒用出入境證件或用其他矇騙手段矇混過關的,例如有人藏在進出國(邊)境的飛機、船隻、汽車裡,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裝貨的貨櫃或行李箱中。無論採取什麼方法,只要是實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為的,都是偷越國(邊)境行為。在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僅只是塗改、偽造了出入境檔案,還沒有進一步實施偷越國(邊)境行為的,就不能構成本罪,而可能觸犯其他罪名,如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對外國人入境後在我國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對外國人開放地區旅行的、都不能視為偷越同(邊)境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根據本條的規定,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發布的《關於嚴厲打擊偷渡犯罪活動的通知》第4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即為“情節嚴重”:(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2)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國(邊)境的;(3)偷渡時對邊防、公安人員等使用暴力相威脅的;(4)介紹、引誘多人一起偷渡的;(5)在偷越國(邊)境過程中有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6)有其他嚴重行為的。此規定,在實踐中認定該罪時仍可參照。具體地,應結合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行為的方式及造成的後果、偷越國(邊)境的次數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綜合認定。對那些邊民、漁民為探親訪友、趕集、過境作業等原因偶爾非法出入國(邊)境;或者是為貪圖省事而非法出入國(邊)境,情節不嚴重的,以及因聽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圍(邊)境是違法行為而偷越國(邊)境等情況,一般不以犯罪論處。在國(邊)境地區誤出誤人的,更不應作為偷越國(邊)境罪處理。偷越國(邊)境的一般違法行為,可給予治安行政處罰或者批評教育,使其改正。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均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向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明知是國(邊)境線卻仍決意偷越的。如果行為人不明確或不知道是國(邊)境界,而誤出或誤入的,不能構成本罪。實施本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違反了紀律,為了逃避處分;有的是犯了罪,為逃避刑事處罰;有的是為了走私販毒等。不同的動機可以作為處罰情節考慮,但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對一般居民為了探親訪友、趕集、過境耕種或出國謀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可按我國出入境管理法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二十二條 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認定

(一)本罪與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叛逃罪的犯罪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在國家機關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國家機關內的非從事公務的人員。
2、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會給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壞,而仍然希望這一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應叛逃,而仍然故意為之。
3、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叛逃罪在客觀方而則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處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4、犯罪客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叛逃罪侵犯的客體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二)偷越國(邊)境罪與軍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中國公民、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均可成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而軍人叛逃罪的犯罪主體則只能是現役軍人。
2、犯罪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形式不同。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而軍人叛逃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
3、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偷越國(邊)境罪侵犯的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都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軍人叛逃罪侵犯的同類客體是我國的軍事利益,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國防安全和軍人永不叛國的職責。

處罰

偷渡犯罪,是被國際社會公認為是繼走私軍火、毒品、色情行業、賭博之後的第五大國際性犯罪。 犯本條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號)
一、立案標準
(六)偷越國(邊)境案
1、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偵查:
(1)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屢教不改的;
(2)實施違法行為後偷越國(邊)境的;
(3)在偷越國(邊)境時對執法人員施以暴力、威脅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惡劣影響的;
(5)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為逃避刑罰偷越國(邊)境的;
(2)以走私/販毒等犯罪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相關說明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出入國(邊)境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不在規定的地點出入國(邊)境,或者採用欺騙的手段矇混出入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