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在證明

健在證明

一位74歲的老人到福建漳州市華安縣電信局辦理業務,被要求開健在證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健在證明
  • 發生時間 :2015年8月
網友爆料,各方反應,

網友爆料

2015年8月,有網友爆料稱,漳州市華安縣電信局要求一位74歲老人到派出所開具健在證明,當地華豐派出所為讓老人家少走彎路,不得不開具了證明。網友貼出的圖片顯示,派出所開具證明為:1941年1月20日出生的某某某,健在。
健在證明
健在證明

各方反應

華安縣電信局
鄒某丈夫原是華安縣郵電局員工,姓陳,於2007年3月去世。2007年3月起,按規定給予上報遺屬領取憮恤金相關材料,2007年4月起,鄒某按規定每月享受到遺屬憮恤金。月憮恤金每月直接轉到其指定的工資卡上。華安電信分公司按照政府相關部門規定要求每年提供一次遺屬生存證明,防止遺屬憮恤金被冒領情況發生,並不存在故意刁難等情況。
由於遺屬憮恤金領取人不是企業員工,對企業來說難以全面掌握遺屬人員生存狀況,且發生過遺屬死亡不告知單位,出現冒領、多領撫恤金等情況,造成企業損失。
回應稱,為避免冒領撫恤金情況的發生,參照福建省人事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待遇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閩人發[1999]125號)第七條“符合條件的遺屬,在領取待遇期間,應每年向領取單位提供本人生存證明,境內居住的遺屬需由住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提供生存證明,單位憑上述證明按期支付規定標準的款項”規定,並結合省社保每年開展的養老金資格認證,《關於開展全省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領取資格認證工作的通知》(閩勞險局[2015]17號)等規定,電信公司要求遺屬供養人員每年提供一次個人生存證明,以確保撫恤金髮放不多發、不遺漏。
派出所
華豐派出所在證明之後,有一段對“華安縣電信局工作人員”的喊話:“中央三令五申要為老百姓辦實事,讓老百姓少走彎路。某某某健在,且行動自如,活生生的人在你們面前,身份證、戶口本都還在,還要派出所開具還健在的證明,有必要嗎?”
證明最後還表示,“本來此證明我派出所沒有開的義務,本著為人民服務,讓老人少走彎路,我所不得不開此證明。”
華安縣公安局
華安縣公安局陳姓工作人員證實了此證明為華豐派出所一民警開,“前一陣子網上也有類似的先例,他個人可能急著氣就這么寫了。”他說,個人行為可以理解,但從公安機關的角度考慮,這種行為欠妥,其實可以先和相關部門先多溝通。
他表示,開“健在證明”並不屬於公安機關工作範疇,但是如果不給開,的確有很多民眾證件辦不了。其實如果有關單位需要,可以直接與公安局聯繫,或者與公安建立核實渠道,這樣就可以讓民眾少為這種證明跑來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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