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停愛留職)

停薪留職(停愛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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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契約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並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契約。該契約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只適用於原固定職工,不適用勞動契約制職工。契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二年。其內容包括:停薪留職的時間、其間的工齡計算、是否繼續享受勞保福利待遇、停薪留職人員是否應定期向原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期間職工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此契約需由職工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後雙方協商簽訂。職工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簽訂該契約的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停薪留職
  • 外文名:Leave without pay
  • 屬性:履行勞動契約的一種形式
  • 類別:職場
辦理過程,協定範本,歷史沿革,相關問題解答,

辦理過程

1、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准,並簽訂停薪留職協定書。如果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准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
2、停薪留職協定書的內容有: 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後可按自行離職處理,並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協定範本

甲方:___________(代表學校)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_________有關檔案精神,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願就下列條款簽訂協定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停薪留職的時限為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停薪留職期間,乙方保證做到:
1.不享受____________在崗職工的工資及一切福利、社保待遇;
2.不以____________職工身份從事任何活動,不以學校名義在外從事經營服務等活動,若因個人經營服務活動或其它種種原因帶來的民事、刑事及經濟責任,均由本人自負;
3.一切言論和行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的一切規章制度;
4.向學校繳納勞保儲備金(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____________元,(每月繳費標準為月工資的______%,總計______個月),繳納人事檔案管理費和人員占編費______元,人事檔案管理費______元/月,人員占編費______元/月,總計______個月),兩項合計______元,簽訂協定時一次付清。
三、乙方停薪留職期間,甲方保證做到:
1.不給乙方下達工作任務,並保留乙方公職和編制;
2.按規定給乙方調整檔案工資,並計算連續工齡;
3.按規定給乙方辦理各種社會保險手續。
四、乙方停薪留職期間,保證主動與甲方保持經常聯繫,否則,不良後果均由乙方自負。
五、乙方停薪留職期滿,需調出學校,或按時回校自找接收單位上崗,不得續辦停薪留職手續;如乙方逾期一個月未回校辦理任何手續,甲方按規定給乙方作自動離職處理,並與學校解除一切關係。
六、本協定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共同信守,並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公章)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

歷史沿革

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的事物,《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停薪留職,是“中國特色”之一,準確地說,它是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在計畫經濟時代,包括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一群人,手裡端的是摔不破的“鐵飯碗”;而當市場經濟大潮來臨之時,其中一些人辭職下海了,或由於其它原因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可由於轉型沒有完成,計畫與市場仍處於交匯期,於是這些人的“鐵飯碗”還被保留著,計畫與市場兩頭好處都占著,雖然停了薪水卻隨時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鐵飯碗”。
而現在的情況已大不相同。現在各行各業的“鐵飯碗”已被打破,企事業單位用人實行的是契約制,黨政機關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這兩項制度意味著,在其崗必獲其薪,一個蘿蔔一個坑;而不在其崗,則不僅要“停薪”,而且要“去職”,沒有空餘的崗位虛位以待,供“停薪留職”之用。實際上,“停薪留職”使得很多人雖不在某個崗位上工作卻長期占著這個崗位,占著人員編制,大有“占著茅坑不拉屎”之嫌,對於那些無崗可上的人顯然不公平。在就業壓力如此之大,崗位競爭如此激烈的現實情況下,“停薪留職”理應被叫停;在經濟體制已逐步從計畫過渡到市場的今天,“停薪留職”理應退出歷史舞台。
實際上,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的用工制度,從一開始就完全按照市場模式運作,根本沒有“停薪留職”之說。而在某些國有企業,“停薪留職”制度目前還保留著,特別是一些事業單位和黨政部門,“停薪留職”現象依然集中。這與這些單位或部門的“鐵飯碗”沒徹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沒有打破“鐵飯碗”)有著直接關係。
從根本上說,“停薪留職”是計畫與市場共同產下的一個怪胎,它不僅有違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而且它讓一部分人享有了特權,製造了社會不平等。“停薪留職”退出歷史舞台是時代所迫,也是大勢所趨。

相關問題解答

1、原停薪留職人員如何簽訂勞動契約?
根據勞動部頒發[1995]309號《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勞動部勞部發[1996]3 54號檔案規定,原固定工中經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願意回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契約;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工作崗位,而職工又願意到其它單位工作並繼續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的,可以變更勞動關係的相關內容。不願意回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2、停薪留職後養老保險該怎么交?
如果和企業有勞動關係的話,企業就應該負責契約約定好的養老保險的交納工作,不能推給個人。如果勞動者離開了原單位,那么他以前交納的養老保險依然有效,可以繼續交納。
3、停薪留職受傷的可認定為工傷嗎?
不可以。首先,既然是停薪留職,只是留給他回來時的一個工作崗位,是否原崗位,企業有權決定,停薪已在事實上說明他在留職後沒有從事原單位勞動,所以才不支付工資。其次,工傷保險費是按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的,既然已經停薪,工資總額中當然不應該包括“工資”。
4、單位有權干預停薪留職人員從事的職業嗎?
無權干預。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從事的職業,只要是國家法律、政策明令禁止以外的,個人可以做出選擇。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的經營屬合法的經營,單位規章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應以國家的法規、政策為準。
5、停薪留職違約致勞動關係解除能否得補償?
不能得到經濟補償。“停薪留職”契約有一定特殊性,有的契約制工人對勞動契約的意義和作用認識不足,抱無所謂態度,甚至不辭而別,給企業的經營帶來一定的影響。用工單位和契約制工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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