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專業技術幹部停薪留職的管理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和《山西省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向國營小型企業和城鄉集體企業流動的暫行辦法》,對我省專業技術幹部(含經營管理幹部,下同)的停薪留職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專業技術幹部停薪留職的管理意見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日期:1988-03-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3-07
【生效日期】1988-03-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專業技術幹部停薪留職的管理意見
(1988年3月7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和《山西省鼓勵專業技術人員向國營小型企業和城鄉集體企業流動的暫行辦法》,對我省專業技術幹部(含經營管理幹部,下同)的停薪留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積極鼓勵和支持專業技術幹部以停薪留職的方式,到城鎮和農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業,承包或領辦集體鄉鎮企業,興辦經營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貿易機構,創辦各類型合資企業、股份公司等。
第二條各科研設計機構、高等院校、政府機構及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各類專業技術幹部,凡願從大城市到中小城市,從城市到農村鄉鎮,從政府機構和事業單位到企業,從大型企業到中小型企業,從全民所有制單位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鄉鎮企業、個體企業的,均可申請停薪留職。
第三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專業技術幹部不允許停薪留職:
1、國家或省屬重點工程的技術負責人、國家或省屬重點科研設計項目的主要技術骨幹,尚未完成所承擔項目任務的;
2、從事絕密工作的;
3、正在受審查未結案或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限未滿的;
4、由組織選派支援貧困地區工作期限未滿的。
第四條專業技術幹部停薪留職,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停薪留職的專業技術幹部,須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單位接到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十日內予以答覆。對同意停薪留職的,按幹部管理極限辦理審批手續。
被批准的停薪留職人員,單位應與本人簽訂協定書,協定書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停薪留職的期限。
第五條對申請停薪留職的專業技術幹部,凡符合條件的,單位應給予支持和鼓勵,不得隨意阻攔。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向縣以上政府人事部門或其授權的人才交流部門申請仲裁。
第六條停薪留職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檔案留原單位。期滿後可以回原單位,也可以辭職。
專業技術幹部在停薪留職期間,工齡連續計算,其工資留給原單位(即原單位工資總額原則不變,編制不變)。遇國家統一調資,按同等條件晉升工資(記為檔案工資)。
專業技術幹部在停薪留職期間,可不遷戶口,不辦理糧食關係;在子女就業、住房等方面享受與在職職工的同等待遇。
第七條對停薪留職的專業技術幹部的考核,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負責,期滿後考核材料送原單位存入本人檔案。
對成績突出或作出重大貢獻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也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八條對停薪留職的專業技術幹部已取得的職稱或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予保留。如遇國家統一評定技術職稱,原則上由原單位評審。
第九條停薪留職到國營小型企業或城鎮集體、鄉鎮企業、個體企業工作的專業技術幹部,收入應依法納稅,交原單位的金額由本人與原單位商定,一般為本人基本工資額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不超過本人原基本工資額。
停薪留職到貧困縣的,免向原單位交納費用,原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一次發給一至三個月的工資,也可按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專業技術幹部在停薪留職期間,其傷亡病殘等待遇,由用人單位負責。期滿後,因在停薪留職期間造成的傷殘帶來的生活救濟、殘廢撫恤等生活待遇問題,本人同用人單位應在簽訂聘用協定書中明確。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幹部停薪留職的,不保留原任職務。停薪留職期滿後,本人要求復職的,須提前兩個月向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原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
仍任原職務的,兌現檔案工資;改變原任職務的,其工資待遇按同等職務、同等條件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重新確定。
專業技術幹部停薪留職期滿後,本人要求繼續停薪留職的,經原單位同意,可續訂停薪留職協定。期滿後兩個月內不回原單位報到,也不提出繼續停薪留職申請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二條停薪留職人員不得假借原單位名義或利用原職權經商、辦企業,不得侵犯原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
第十三條已停薪留職的專業技術幹部,按上述意見補辦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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