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刑日

停刑日是中國古代法律中規定的不得奏決死刑的日期。源於周代。《周禮·秋官》日:“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協,合也,謂選擇適台的日期刑殺。《左傳》日:“嘗以春夏,刑以秋冬”。秦代四時行刑,無停刑之制。漢代於季秋、三冬之利日行刑。魏晉南北朝亦有規定。

唐律規定尤為詳盡。《唐律疏議·斷獄》曰:“諸立春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若犯‘惡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殺主罪者,不拘此令。”“其所犯雖不待時,著於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者,各杖六十。待時而違者,加二等。” “其大祭祀及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月日及假日,並不得奏決死刑。”“斷屠月,謂正月、五月、九月。”“其正月、五月、九月有閏者,令文但云正月、五月、九月斷屠,即有閏者各同正月,亦不得奏決死刑。禁殺日,謂每月十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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