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在國際海運保險業務中,英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歷史和比較發達的國家。它所制定的保險規章制度,特別是保險單和保險條款對世界各國影響很大。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海上保險業務中直接採用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所制定的“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簡稱I.C.C.)。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 外文名:London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 縮寫:ICC
條款內容
“協會貨物條款”最早制訂於1912年,後來經過多次修改,最近一次的修改是在1981年完成的,從1983年4月1日起實施。倫敦保險協會新修訂的保險條款一共有6種:
(1)協會貨物條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 A,簡稱I.C.C.(A));
(2)協會貨物條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 B,簡稱I.C.C.(B));
(3)協會貨物條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 C,簡稱 I.C.C.(C));
(4)協會戰爭險條款(貨物)(Institute War Clause-Cargo);
(5)協會罷工險條款(貨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Cargo);
(6)惡意損壞條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以上6種保險條款中,前3種即協會貨物條款(A)(B)(C)是主險或基本險,後3種則為附加險。
倫敦聯合貨運協會制訂的協會貨運條款經已修訂,經修訂條款將於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澄清條款所載的不承保事項;條款改用現代化文字,以及加入某些詞語的新釋義。條款經過修訂後,現更易為人明白,更重要的是擴大保障範圍,令對受保人獲得更全面的保障。我們簡略地列出已修訂之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 (ICC (A)) 以供參考:
1.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 (第3條)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現用措詞較複雜,修訂後措詞更易明白。
2.包裝或準備不善或不足條款 (第4.3條) (Insufficient or Unsuitable Packing or Preparation)
修訂後條款對受保人更有利,因為根據新條款,此條款只適用於(a) 受保人或其雇員自行包裝;或(b) 在起保前投保人已知其包裝不善或準備不足。
3.延誤 (第4.5條) (Delay)
(歸咎於)(attributable to) 改為更通俗易明的(所致)(caused by),措詞更簡明。
4.無力償還債務或財務危機 (第4.6條)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於修訂條款加入無力償還債務及財務危機字眼,對受保人更有保障。
5.不適航 (第5條) (Unseaworthiness)
經修訂條款對受保人更有保障,因為關於使用不適合車輛、船隻或貨櫃的不承保規定現只限於受保人或其雇員知情的情況下。
6.恐怖活動 (第7條) (Terrorism)
(恐怖活動)採用新釋義,此外個人恐怖行為的範圍亦擴大至涵蓋有極端思想及宗教動機的行為。
7.運送 (第8條) (Transit)
經修訂條款規定,提早在貨物於倉庫開始被搬動,準備實時運送便開始受保,直至受保人地點,如倉庫/拖車或貨櫃為止。
8. 終止運輸契約 (第9條)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輕微修改(交貨前)(before delivery of the goods),改為(受保物件卸貨前)(before unloading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9. 更改航程 (第10條) (Change of Voyage)
刪除(繼續承保)(held covered) 以免產生誤會,避免受保人以為保險公司可承保任何風險。
10.改用現代化文字 (Modernization of language)
(傭僕)及(承保人)分別改為(雇員)及(保險公司)。
11.頁邊標題 (Marginal Side Headings)
頁邊標題可能引起混淆,因此已在不承保事項(第4-7條)中刪除。
MSIG保險之建議:
由於協會貨運條款已作多處改動,我們建議客戶諮詢保險公司,以便更清楚了解相關修訂和及享有全面保障。
協會貨物保險主要險別的承保風險與除外責任
一、ICC(A)險的責任範圍及除外責任
(一)ICC(A)險的責任範圍
根據倫敦保險協會對新條款的規定,ICC(A)採用“一切風險減除外責任”的辦法,即除了“除外責任”項下所列風險保險人不予負責外,其他風險均予負責。
(二)ICC(A)險的除外責任
ICC(A)險的除外責任有下列四類:
(1)一般除外責任。如歸因於被保險人故意的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費用;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包裝不足或不當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保險標的內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直接由於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由於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經營破產或不履行債務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由於使用任何原子或核武器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2)不適航、不適貨除外責任。指保險標的在裝船時,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已經知道船舶不適航,以及船舶、裝運工具、貨櫃等不適貨。
(3)戰爭除外責任。如由於戰爭、內戰、敵對行為等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由於捕獲、拘留、扣留等(海盜除外)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由於漂流水雷、魚雷等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4)罷工除外責任。罷工者、被迫停工工人造成的損失或費用,以及由於罷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等。
二、ICC(B)險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一)ICC(B)險的責任範圍
根據倫敦保險協會對(B)險和(C)險的規定,其承保風險的做法是採用“列明風險”的方法,即在條款的首部開宗明義地把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一一列出。ICC(B)險承保的風險是:
保險標的物的滅失或損壞可合理地歸因於下列任何之一者,保險人予以賠償:①火災或爆炸;②船舶或駁船擱淺、觸礁、沉沒或傾覆;③陸上運輸工具的傾覆或出軌;④船舶、駁船或運輸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體碰撞;⑤在避難港卸貨;⑥地震、火山爆發、雷電;⑦共同海損犧牲;⑧拋貨;⑨浪擊落海;⑩海水、湖水或河水進入船舶、駁船、運輸工具、貨櫃、大型海運箱或儲存處所;B11貨物在裝卸時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損。
(二)ICC(B)險的除外責任
ICC(B)險與ICC(A)險的除外責任基本相同,但有下列兩項區別:
(1)ICC(A)險除對被保險人的故意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費用不負賠償責任外,對被保險人之外任何個人或數人故意損害和破壞標的物或其他任何部分的損害,要負賠償責任;但ICC(B)對此均不負賠償責任。
(2)ICC(A)把海盜行為列入風險範圍,而ICC(B)對海盜行為不負保險責任。
三、ICC(C)險的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
(一)ICC(C)險的責任範圍
ICC(C)險承保的風險比ICC(A)、(B)險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災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體承保的風險有:①火災、爆炸;②船舶或駁船觸礁、擱淺、沉沒或傾覆;③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④在避難港卸貨;⑤共同海損犧牲;⑥拋貨。
(二)ICC(C)險的除外責任
ICC(C)險的除外責任與ICC(B)險完全相同。
在“協會貨物條款”中,除以上所述的(A)、(B)、(C)三種險外,還有戰爭險、罷工險和惡意損害險三種。應注意的是,其“戰爭險”和“罷工險”不同於中國保險條款的規定--一定要在投保了三種基本險別的基礎上才能加保,而是可以作為獨立險別投保的。惡意損害險所承擔的是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長、船員等)的故意破壞行為所致被保險貨物的滅失和損害。它屬於(A)險的責任範圍,但在(B)、(C)險中,則被列為“除外責任”.
此外,“協會貨物條款”三種基本險別(A)、(B)、(C)的保險責任起訖,仍然採用“倉至倉條款”,同中國保險條款的規定大體相同,只是規定得更為詳細。戰爭險的保障期限仍採用“水上危險”原則。同時,罷工險的保險期限與ICC(A)、ICC(B)、ICC(C)的保險期限完全相同,即也採用“倉至倉”原則。
協會貨物保險主要險別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Period of Insurance)亦稱保險有效期,是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起止期限。英國倫敦保險協會海運貨物條款(I.CC (A)、(B)、(C))與上節所述我國海運貨物保險期限的規定大體相同,也是“倉至倉”,但比我國條款規定更為詳細。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特別是以CIF條件出口時,有些國外商人如要求我出口公司按倫敦保險協會貨物條款投保,我出口企業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可通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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