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量替代

倍量替代

環境保護專業術語。在2012年5月召開的全國污染防治工作會議上,環保部副部長張力軍強調,“十二五”期間,國家嚴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對大氣污染嚴重的城市,新建項目實行區域內“倍量替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倍量替代
  • 提出時間:2012年5月
名詞解釋,提出時間,目的意義,

名詞解釋

所謂倍量替代,即一切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必需契合環保要求,其新增的淨化物排放量必需用區域內其他項目的增添量中止替代,增添量應抵達新增量的一倍以上。需要替代的削減量,可通過本企業內部淘汰、關閉、搬遷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獲得,或通過削減該建設項目所在區域內其他現有污染源的排放量獲得。

提出時間

2012年5月,在環境保護部召開的全國污染防治工作會議上,環保部副部長張力軍指出,“十二五”期間,國家嚴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對大氣污染嚴重的城市,新建項目實行區域內“倍量替代”。

目的意義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指出:“國家要實施倍量替代,因為某些城市和地區污染過於嚴重,污染物減排壓力很大,所以必須要出新招、出狠招。“之所以稱之為狠招,是針對過去的“增產不增污”的等量替代原則而言,從等量到數倍,約束性顯然增加。“等量替代並不是一項法律規定,而是一項政策。”王金南指出,該政策源自國務院2005年發布的《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根據該決定,國家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必須符合環保要求,做到增產不增污,努力實現增產減污,並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
“不少環境質量不好的區域,同樣也是欠發達地區,要求其實施增產不增污本身已經很難,今後要實施增產減污,地方政府的壓力可想而知,但是中國的環境污染問題過於嚴重,不得不為之。”前述地方環保廳官員指出,張力軍部長在會上有一句話是,“不是我們消滅污染就是污染消滅我們”。
“倍量替代涉及到的污染物主要是四種約束性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和氨氮。”前述環保部官員對本報解釋,涉及到的區域為大氣污染嚴重的城市,也即大氣聯防聯控覆蓋的“三區十群”中的城市。
“至於削減量要達到新增量的多少倍,這個估計環保部不會做出硬性規定,而是交由地方政府自己去掌握,各地根據其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減排的任務來定。”王金南分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