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者

個體經營者

個體經營戶,是指由個人投資,以個人或家庭勞動為主,從事經營活動,依法經核准登記,取得經營資格的經營者。個體經營戶是指除農戶外,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種經營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體經營者
  • 組成:個人或家庭
人群定義,相關區別,經營法規,布告,優惠政策,

人群定義

具體包括
1.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
2.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並領取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個體經營者
3.沒有領取營業執照,或按照有關規定免於登記,但有相對固定場所,年內實際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三個月以上的城鎮,農村個體戶,但不包括農民家庭以輔助勞動或利用農閒時間進行的一些兼營性活動。

相關區別

個人經營:叫小商小販,沒有執照,有工商稅務部門來查,要跑。
個體經營者:有營業執照,沒有任何資格要求,沒完整的體系,如果有法律責任,要以自己的個人財產全部承擔。
私營企業分企業和公司,企業的性質比個體的形式上完整一些。
而公司,有完整的體系,需要有一定的條件,公司如果有法律責任 是以公司資產承擔責任。

經營法規

布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保護個體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布告
【頒布單位】 山東省政府
【頒布日期】 19851130
【實施日期】 19851130
【章名】 全文
為了保護個體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扶持個體經濟的發展,滿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特布告 如下:
一、凡屬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個體工商業、以及個體經營的其他行業,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其合法權益和利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二、個體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依法納稅交費,遵守物價紀律和職業道德,保證產品質量,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
三、個體經營者個人所有的財產及合法收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處置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或無償占有。經過批准使用的廠房、店鋪、場地以及其他經營設施,除按城鎮建設規劃必須拆遷的,應按有 關規定辦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拆遷和破壞。
四、個體經營者按國家政策規定,經過登記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以及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涉和限制。
五、個體經營者所需要的原材料、貨源,凡市場已經放開的,主要通過市場調節解決;屬於計畫供應的部分,當地商業、物資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統籌兼顧的原則、合理分配、積極安排。
六、個體經營者除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應交納的稅金和費用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擴大徵稅範圍和提高稅率,不準擅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七、個體經營者享有合法的自主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對其進行敲詐勒索;除國家規定者外,不得強行派工、派款、派物;不準強行安插人員、強行入股或入空頭股分紅。
八、經批准個體經營者可以起字號、刻圖章、申請商標註冊,在銀行或信用社開立帳戶,並享有專用權;個體經營者領取的營業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有權變更、扣留或吊銷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扣留、毀壞和沒收。
九、個體經營者在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到侵犯時,有權抵制、有權向當地或上級人民政府控告,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對違反本布告、侵犯個體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主管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對侵犯個體經營者人身權利,或利用恐嚇、搶劫、投毒、縱火等手段,破壞個體經營者生產經營的,要依法從重懲處。
十一、本布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優惠政策

國家將對部分個體經營者實行收費優惠政策
為了鼓勵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進一步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國家有關部門近日發出通知,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以及銷售不動產、從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通知規定,個體經營從業者免交的收費項目具體包括: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契約鑑證費、經濟契約示範文本工本費;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衛生部門收取的行政執法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取的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國務院以及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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