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勞動者所有權

指社會主義國家中從事個體經營的城鄉勞動者對其合法資產的所有權,包括農村個體勞動者的所有權及城鎮非農業個體勞動者的所有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個體勞動者所有權
  • 對象:社會主義個體經營的勞動者
  • 目的:保護個體經營勞動者權益
  • 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簡介,規定,

簡介

在中國的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占絕對優勢的前提下,還存在個體經濟。這是由於中國生產力發展水平還不夠高,還存在手工勞動,商品經濟也還不夠發達,有些少量或適宜分散經營的產品或勞務,國營經濟或集體經濟還不可能完全包容下來,或者還不能滿足人民的需要。因此,在中國社會主義條件下,遵守國家的政策和法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並自己參加勞動的城鄉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的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個體經濟的存在和適當發展,是中國經濟關係的客觀要求,對於發展生產經濟、活躍市場、滿足人民生活需要、擴大就業,都具有有重要意義。

規定

2004年修正後的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國務院1981年7月7日《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對城鎮個體經濟的性質、經營範圍和扶持保護個體經濟的發展等,作了詳細的規定,明確指出國家保護個體經營戶的正當經營、合法收益和資產。1983年4月13日又發布了這一規定的補充規定。1984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農村個體工商業的若干規定》等關於農村個體經營的法規,對指導、監督、扶持農村個體工商業的健康發展和保護其合法權益也作了明確規定。
個體勞動者所有權的主體,是從事個體經營的公民,他們是自食其力的獨立勞動者。他們的申請得到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就取得了個體勞動者所有權主體的法律地位。
個體勞動者所有權的客體,取決於批准的經營範圍。個體經營戶,可以經營經批准的工業、 手工業、 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運輸業、房屋修繕業,以及國家允許個體經營的其他行業。有關的個體經營戶就可以擁有從事該行業所需要的房屋、工具和設備(包括機動工具、機動車船)等各種固定資產以及流動資金,作為其所有權的客體。個體工商業可以起字號、刻圖章,在銀行或信用社開立帳戶、申請貸款。
個體經營戶對他們的合法資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干涉。而個體經營戶在行使其所有權時,也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和法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從事正當經營,不得進行違法活動,並接受民眾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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