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收入所得稅

對於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國境外取得所得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除僅執行任務而非定居的外國人以外,按照稅法規定,就其所得依率計征的一種稅。個人收入所得稅是在世界各國普遍開徵的一種稅。建國初期,我國曾宣布開徵。薪金報酬所得稅。,但一直沒有執行。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及國內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高收入人員日益增多,為了維護同家權益,適當調節個人收入,我園於1980年9月10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昕得稅法》。它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其中,工資和薪金所得,每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徵,超過800元的部分以5—4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滿4000元的,減除費JR 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按20%比例稅率計征;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每次收入額以20%比例稅率計征。為了促進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鼓勵外籍人員來華工作,國務院1987年8月8日作出規定,對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同胞,按規定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從1987年1月1日起,我國開徵個人收入調節稅,中囝公民在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後,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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