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大使

官名。倉官。清沿明制, 於有些省的布政使司及一些府、州、縣設倉大使一人,掌主倉儲。清制, 布政使司及各府倉大使秩為從九品,州縣倉大使秩為未入流。惟均為因地而建置,並非各地皆置,光緒初,全國計有布政使司倉大使一人、道倉大使一人、府倉大使四人、縣倉大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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