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Trust Supervisors),是指由委託人或者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的、依照法律和信託檔案的規定保全信託受益權、監督受託人管理信託事務的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託監察人
  • 外文名:Trust Supervisors
  • 指定方式:由委託人規定管理機構指定
  • 原因信託的最終目的是
  • 依據:《信託法》
指定方式,必要性,權利,選任,職權,數讓的權力,職責,

指定方式

1、由委託人規定
由委託人規定實際上包括兩方面含義:
(l)委託人直接在信託檔案中指定信託監察人,被指定者即成為信託監察人,無需徵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
(2)委託人也可以不直接指定信託監察人,而是在信託檔案中規定選任信託監察人的範圍和具體方法,由受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其他人按照規定選任。
2.委託人未指定的,由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指定
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信託目的,考慮到候選人的能力、經驗和責任心等因素,指定能夠勝任的、合適的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二人以上。法律對信託監察人沒有規定資格限制,依照民法一般原理,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受破產宣告尚未解除責任者,不得擔任信託監察人。

必要性

公益信託必須設定信託監察人,主要是因為:
第一,,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實現信託受益權,將信託利益交付受益人私益信託的成立以受益人確定為要件信託的最終目的是。因此,受益人通常是確定的或者可以確定的公益信託以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為受益人,委託人只能指定受益人的範圍,比如,某地區的貧困學生、某地區中學生數學競賽的前10名等。信託成立後,受託人可以在這個範圍內依照信託檔案確定利得財富受益人在信託成立到確定具體的受益人期間,信託受益權的歸屬處於不確定狀態,應當有人保護信託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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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公益信託存續期間一方面,受益人是潛在的社會公眾,特定的受益人在享受信託受益權之前,並不像私益信託那樣具有明確的受益人身份,不能以受益入身份監督公益信託的實施;另一方面,公益信託的實際受益人不是委託人,通常與委託人沒有特殊關係,因此,他們可能也不具有私益信託受益人那樣強烈的動機監督受託人。
第三,許多公益信託網的委託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例如,通過社會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公益信託,委託人數量很多,甚至是匿名的。因此,實踐中難以像私益信託的委託人那樣監督信託的實施。
第四,公益信託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因此,公益信託的實施和管理也涉及公共利益,受託人違反信託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或者管理信託事務不當,將損害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加強對信託事務的監督。
就私益信託來說,如果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尚未出生,在信託成立到受益人出生這段時間內,信託受益權同樣處於浮動狀態,似有設定監察人的必要。依信託的性質,作這種情況下是否設立信託監察人,應由委託人決定。

權利

公益信託的監察人依法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權力,但他不是受益人的代理人,信託監察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採取法律行動,因為公益信託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很難以受益人的名義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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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監察人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他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但他採取法律行動的目的,不是為了讓自己享有信託利益,而是監督受託人適當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分配信託利益,促使受託人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託事務。
公益信託設立監察人不應影響委託人、特定受益人的監督權利。委託人、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權利,要求受託人提供有關情況。委託人、受益人難以或者不願親自行使權利的,可以請求信託監察人依法行使上述權利。
為確保和監督受託人適當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信託監察人可以行使受益人享有的監督權,監督受託人依照信託檔案履行信託義務但信託監察人獨立於受益人,不能享有受益人以受益人身份享有的實質權利,如信託利益享有權。終止信託的權利等,特別是信託受益權是受益人單獨享有的權利,不能由他人享有。信託監察人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或者其他法律行為獲得的利益,應納入信託財產或者交付受益人。

選任

公益信託的受益人並不特定,因此受益人難以有效維護其利益,在此情況下,為了維護公益信託受益人的利益,加強對公益信託活動的監督,保證信託目的的實現,《信託法》規定公益信託應當設定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即相當於受益人利益的代表。
由於公益信託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為了確保信託監察人能夠有效履行職責、維護受益人利益,在選任信託監察人時應優先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職權

依本條規定公益信託監察人的主要職權,限於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信託監察人提起訴訟是指就有關公益信託的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受託人按照信託檔案實施信託,或者要求違反信託或管理不當的受託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信託監察人可以提起的訴訟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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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的,信託監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
(2)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使信託財產發生損失或者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的,信託監察人可以請求受託人予以賠償。
(3)受託人未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分開或者未分別記賬,或者將信託財產轉為固有財產的,信託監察人有權請求受託人改正,並將由此獲月的利益歸入信託財產:給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信託監察人有權請求受託人賠償損失。
(4)債權人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的,信託監察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2、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其他法律行為是指有關公益信託的其他非訴訟法律行為,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已經形成爭議或者糾紛,但不通過訴訟,而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者其他訴訟外的方式解決:一類是不存在爭議,為了確立某種法律關係或者實現某種民事權利,在訴訟之外進行的法律行為。
信託監察人的其他法律行為主要包括:(1)公益信託終止的,受託人做出的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應當經信託監察人認可後,報公益事業管理核准。(2)公益信託監察人有權要求查閱、抄錄、複印受託人管理信託事務的賬目等資料,有權請求受託人向其說明信託事務的處理情況。

數讓的權力

信託監察人為2人以上的,信託檔案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信託監察人時沒有規定他們行使權力的方法,一旦他們行使上述職權時意見不一致,應當如何處理,尚不明確。根據《信託法》一般原理,私益信託的共同受託人必須達成全體一致才能做出決定,但公益信託例外,在這種情祝下,應當要求信託監察人過半數同意,即可行使職權。不足半數的,不宜強行行使職權,以免造成對受益人不利的後果。

職責

《信託法》中關於信託監察人的職責的規定非常原則,概括起來,包括認可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認可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上述職責中,對於認可信託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認可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的職責來說,如果信託監察人對相關報告不予認可時,公益信託和當事人應如何處理,《信託法》並沒有進一步規定,在此情況下,可以考慮在相關配套法規中進一步明確信託監察人對相關報告不予認可時的法律後果,包括對公益信託的法律後果、對受託人的法律後果等。
上述職責中,對於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職責來說,該等訴訟是信託監察人為受益人利益而提起,因此訴訟結果應由受益人享有和承擔,該等訴訟模式與普通的訴訟具有明顯區別,類似於《公司法》中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但《信託法》的規定並不完整,為了保障信託監察人有效履行職責,應在相關配套法規中對此予以進一步明確,包括訴訟費用和訴訟結果的承擔等。
上述職責中,對於為維護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其他法律行為的職責來說,《信託法》的該等規定過於原則化,缺乏可操作性,應在相關配套法規中對此予以進一步明確,包括相關法律行為結果的承擔原則、信託監察人可以實施其他法律行為的情形、信託監察人可以實施的法律行為的種類等。
此外,為了督促信託監察人勤勉盡職,還應在相關配套法規中對信託監察人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當履行職責時應承擔的責任和救濟途徑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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