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檔案

信託檔案是指確定信託關係成立的書面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託檔案
  • 含義:確定信託關係成立的書面檔案
內容介紹,種類,

內容介紹

我國《信託法》第9條規定:“設立信託,其書面檔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四)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五)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託期限、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受託人的報酬、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信託終止事由等事項。”根據該規定,信託檔案的內容可分為應當載明的事項和可以載明的事項兩類。
(一)信託檔案應當載明的事項
信託檔案應當載明的事項,是指設立信託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一旦有所欠缺就可能導致信託的不成立。信託檔案應當載明的事項包括如下各項:
1.信託目的信託目的,是指當事人設立信託所要達到的效果。委託人設立信託可以基於各種各樣的目的,如管理財產、救助社會弱者、支付子女的學習費用、贍養老人等。但信託目的必須合法,委託人只有基於合法的信託目的所設立的信託才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
2.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住所委託人是設立信託的人,受託人是接受委託管理信託事務的人,兩者均是信託關係的重要當事人,缺一不可,信託檔案應對其基本情況有所記載。當委託人、受託人為自然人時,應載明其姓名和住所;當委託人、受託人為法人時,應載明其名稱和住所;當受託人為數人時,應逐一記載清楚。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受益人是委託人設立信託時所確定的享受信託利益之人。受益人可以是特定的個人,如委託人的子女、父母、朋友等,也可以是特定的群體,如公益信託的殘疾人群體、大學生群體等。可以是一個人單獨受益,如委託人的母親,也可以是多個人同時受益,如委託人的三個子女。當受益人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時,為共同受益人。在私益信託中,受益人一般是特定的一個人或幾個人。在公益信託中,受益人往往是一個特定的群體。受益人作為信託的施惠對象,在信託中必不可少,信託檔案應予載明。
4.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信託財產是委託人通過設立信託移交給受託人管理和處分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信託財產是信託的標的,沒有信託財產,信託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就失去了對象,信託也就無從發生。因此,信託檔案應當記明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從而使信託財產確定化。
5.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受益人作為信託的施惠對象,享受信託利益。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直接關係到受益人信託利益的實現,因此須在信託檔案中載明。如是金錢支付,就應載明支付的時間、支付的方式等內容。
(二)信託檔案可以載明的事項
信託檔案可以載明的事項,是指當事人設立信託時根據信託的具體情況,在信託檔案中載明的事項,這些事項的欠缺一般不會影響到信託的成立與否。但應指出的是,信託檔案可以載明的事項並非不重要,在許多信託中這些事項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對信託的成立與履行關係甚大。信託檔案應當載明的事項主要包括如下各項:
1.信託期限
信託期限是指信託的存續期間。我國《信託法》對信託期限並無限制性的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可以根據信託的具體情況確定信託的期限。信託期限一旦確定即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更改。但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就信託期限作出變更。
2.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對信託目的的實現至關重要,委託人一般會對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作出相應的要求,從而保證信託財產的安全和受益人利益的實現。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確定後,受託人即應按此約定實施相關的財產管理行為。但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並非不可改變,當某些事由的出現可能影響信託目的的實現時,委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3.受託人的報酬
受託人的報酬是受託人提供信託服務所取得的回報。信託可以是有報酬的,也可以是無報酬的。一般而言,民事信託以無報酬為原則,商事信託以有報酬為原則。關於受託人的報酬事項,當事人應當在信託檔案中予以約定。信託檔案未作事先約定的,經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作出補充約定;未作事先約定和補充約定的,不得收取報酬。
4.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託存續過程中,由於某些情況的出現,可能導致受託人職責的終止,如作為受託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作為受託人的法人被依法撤銷或被宣告破產,在此情形下,就需要選任新的受託人。當事人可在信託檔案中就新受託人的選任作出約定,這種約定在新受託人的選任程式中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5.信託終止事由
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方式,一般只存在於特定的時間段內。事實上,任何一個具體的信託都會有終止的時候,除了法律直接規定126I信託受託人研究的終止事由外,當事人也可以在信託檔案中自行約定信託終止的事由,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委託人出國定居為信託的終止事由。

種類

信託檔案包括下列四類形式:
①遺囑,即用以設立信託的書面形式的遺囑;
②信託契約,即信託關係當事人達成的設立信託的書面契約或契約;
③法院裁定或法律文書,即與設立信託有關的,包括受託人選任、信託關係變更、終止等的裁定或者法律文書;
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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