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調查師

信用調查師主要從事採集、處理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檔案,評估信用價值,降低信用交易/信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狀態,提供企業授信的決策參考。另外,可以對自然人身份,信用和行蹤調查及僱主對應聘者資質的調查(學歷,個人信譽,個人資質調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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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調查師

職業

分析

信用調查業務是信用行業的最傳統業務,它為委託方提供相關信用信息,能夠直接防範交易中存在的信用風險。最近幾年,國內企業重視起信用問題,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管理部門;信用服務行業也異軍突起,一批有實力的信用服務機構紛紛成立;但同時,企業對專業人才的需求也將日益高漲,專業人才匱乏問題隨著行業的發展日趨嚴重。該證書項目是培養專業人才的有效途徑。

培訓

報名條件: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工作經歷。
培訓內容:包括信息採集與整理、相關法律法規、信用風險的識別、如何對客戶實行信用額度和信用期限控制、信用報告的撰寫等。
證書頒發:考試合格者可獲得由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頒發的《全國信用分析師職業崗位證書》。

信用調查規則

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
信用調查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會員信用機構與國際信用執業人員的信用調查業務,向社會提供高質量的信用調查服務,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信用調查是指會員信用機構接受委託後,按照委託的事項與目的,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徵集、分類、分析的工作總和。
第三條 信用調查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謹慎的原則。
第四條 會員信用機構開展信用調查業務,適用本規則。ICE8000立信單位或其他單位的國際信用執業人員進行信用調查,可參照本規則。
第五條 嚴禁用低價格攬取業務,然後提供低劣的服務,以致損害社會對信用行業的信心和需求。
第二章 信用調查的程式與方式
第六條 信用調查的一般程式:
第一步,明確調查項目、調查目的、調查方式,簽定委託契約。在簽定契約前:
1、應審核調查項目的合法性與可行性,對於不合法或不可行的委託,對於所交服務費用無法達到調查目的的委託,不得接受;
2、應根據委託人的調查目的,就調查項目與調查方式向委託人提供專業建議,以幫助委託人實現其目的;
3、應對調查目的、調查項目、調查方式、收費額、收費方式等與委託人達到理解一致 。
第二步,根據契約確定的調查項目、調查目的、調查方式,制定調查計畫,經會員信用機構負責人或其授權的工作人員批准後實施計畫。
第三步,撰寫調查報告。在調查報告中:
1、要對調查目的進行針對性闡述;
2、對於秘密信息與或有信息,要明確告知委託人該類信息的使用範圍與注意事項;
3、要根據被調查人在通知調查中的配合程度與提供資料的誠信度,對被調查人的主觀誠信度給予客觀的評價;
4、對於履約能力的評價,要謹慎、客觀;
5、 除信息來源方要求保密外,應將信息來源告知委託人。
第七條 信用調查的方式:
一、通知調查,是指通知被調查人,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和申報信用記錄,然後對該資料和記錄進行抽樣驗證、分析的調查方式。採用通知調查方式,應在信用調查通知書或信用情況申報資料上:
1、明確告知被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相關資料和拒絕申報信用情況,但將給予較低的信用評價。
2、明確要求被調查人用誠信承諾的形式約定特別CS條款,如果被調查人提供資料和申報的信用記錄存在虛假,應按其承諾承擔被公開投訴或永久曝光的信用責任;
二、秘密調查,是指在被調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進行調查的調查方式。
三、實地調查,是指調查人員到被調查人所在地進行調查的調查方式。
四、訪談相關人,是指調查人員為求證事實和疑點向相關人員進行訪談的調查方式。
第三章 再委託調查與合作調查
第八條 會員信用機構為了提高調查效率與質量,可以將受託的調查業務再委託給其他會員信用機構,或與其他會員信用機構合作完成調查業務。
第九條 會員信用機構再委託給其他會員信用機構進行調查時,或與其他會員信用機構合作調查時,出現了違規事項,由負責實際實施調查業務的會員信用機構承擔行業自律責任。
會員信用機構再委託給非會員信用機構時,或與其他非會員信用機構合作調查時,出現了違規事項,由會員信用機構承擔行業自律責任。
上兩款所述行業自律責任是指會員信用機構違反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規則,應承擔的行業自律責任。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十條 違反本規則第5條規定的,根據情節,對會員信用機構、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人處以公開警告、禁業一至五年、永久禁業的處分。
第十一條 會員信用機構或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在信用調查中有其它違規行為的,分別按《會員信用機構(ICE8000國際信用機構)自律規則》、《國際註冊信用師認證與註冊規則》、《國際信用管理員認證與監督規則》、《 國際信用管理師認證與監督規則》進行處理 。
第十二條 被調查人在通知調查中提供虛假資料或申報虛假的,按約定的CS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 本規則會被修訂,適用本規則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規則的修訂,並適用本規則的最新版本。
第十五條 本規則涉及術語的約定見《ICE8000國際信用監督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十六條 本規則由國際信用評估與監督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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