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商品價格

信息商品價格

信息商品價格是信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信息商品價格既是表現信息商品價值的具體形式,又是改變信息商品交換雙方利益分配的具體手段。這表明信息商品的價值決定信息商品的價格,同時信息商品的價格總是圍繞信息商品的價值上下波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息商品價格
  • 價值:貨幣表現
  • 具體形式:表現信息商品價值
  • 具體手段:改變信息商品交換雙方利益分配
形成,基本特徵,價格分析,影響因素,功能,構成分析,價格體系,

形成

對於一般的商品來說,價格的形成基礎就是價值。但是信息商品不同於一般物質商品,其價格的形成基礎,目前理論界尚無定論,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看法:
(一)壟斷價格論
認為信息商品的價格不可能由價值決定或調節,而是以購買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作為根據,強調信息價值和價格的背離。該論點還認為,信息商品由於有其獨一無二的特點,沒有同類產品與之競爭,因而具有壟斷性。從這個意義上說,壟斷價格論在一定程度上能解釋現行信息市場上的價格現象。但是信息商品的壟斷是一種脆弱的壟斷。首先,信息商品的存活是由其是否進入交換及生產所決定的,積壓一天,價值就損失一部分,如果不及早賣出,就可能由於失密或新信息的出現而一文不值。其次,成交價格的高低還要受購買者的需求和支付能力的限制,而購買者的需求和支付能力又主要由這條信息套用後所取得的經濟效益來決定。因此壟斷價格的上限,實質上是這條信息套用後可能增加的經濟效益。
(二)使用價值決定論
該論點認為,在確定信息商品的價格時,該信息的使用價值起著決定的作用。信息商品能否在信息市場賣高價,主要看它的實際效用,而不是看它的成本耗費多少。效用相同或類似的信息,不管其成本多高,在市場競爭下,其價格總是大體相同的。效用高的可以賣高價,效用低的無論其成本多少,價格照樣上不去。該觀點又稱效用決定論。
(三)價值決定論
上述兩種觀點都不承認價值對價格的直接決定作用。根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不論價格的形成基礎採取何種形態,歸根到底,價值是價格的基礎。該觀點認為,壟斷價格論和使用價值論最終可歸結到價值決定論上。壟斷價格之所以能高於價值,是把其他商品的利潤轉過來了,從總體上看,社會商品的價格總額同其價值總額是一致的。而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從信息的實用效果來評判其價格高低,實際上也是從社會效益等方面來加以考慮。如果沒有一定耗費,沒有複雜的勞動,其使用價值再大,也不會有人出高價購買,如陽光、空氣等。只有付出一定的勞動耗費,人們承認了信息商品中包含了價值的因素,才會聯繫到使用價值來加以評價。由於商品的價值是由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因此該觀點又稱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論。
(四)需求決定論
該觀點認為,無論信息商品生產的勞動時間花費多少,無論其使用價值多大,最終價格的形成要取決於需求者的支付能力和購買慾望。購買者的需求強度越大,他願支付的價錢越大,那么信息商品的價格就越高,信息的價格是由需求決定的。
(五)市場價值決定論
該觀點認為信息商品價格的基礎是信息的市場價值。這個市場價值受信息交換的地域性、定向性和時間性決定,從而體現了信息商品的價格是由多因素、多參數決定的,並不是簡單的一種條件決定的,不同的市場條件有不同的價格。
無論理論上如何探討信息價格的形成基礎,信息商品價格的複雜性是客觀存在的。考慮到信息商品的這種特殊性,在信息商品價格形成的基礎問題上,都不應片面看待,應把各觀點、各因素結合起來,共同構成價格的形成基礎。

基本特徵

(一)價格一般要高於價值
一般物質商品的價格是隨著供求關係的變化,圍繞價值上下波動的。而信息商品則不然,它具有獨創性和非重複性的特點,只要具有特殊的內容,在市場上就不存在供過於求的問題,這種賣方壟斷市場決定了它的價值是價格的下限。當然,信息商品的價格高於其價值的部分也不是無止境的,它在客觀上要受到信息在套用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限制,這是信息商品價格的上限。但是當人們暫時還不理解某種信息含義,不懂得如何運用或運用該信息的條件尚未形成時,會出現商品有供無求的情況,這時市場價相等於零或趨近於零。
(二)成交價格不確定
信息商品的性能和效果,在交易時還難以確定。購買者往往要求根據信息在實施過程中的實際效果來確定信息的價格,即把購買者使用信息後獲得的經濟收入,以一定的比例作為價格形式支付給出售者。這種根據經濟效益的提成來支付價格,就使信息價格在交易中具有不確定性。如果經濟收入未達到預定要求,或由於信息商品本身不準確、不可靠或不及時,那么購買者會要求重新考慮提成費,甚至要求出售信息者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價格受供求關係的影響較小
由於信息不能雷同,具有差別性,在大多數情況下,不會供過於求而使市場價格下跌,也不會供不應求而使市場價格上漲。因為信息可以無限制地傳遞、擴散,一種信息商品可以同時為所有人服務,一般不會供不應求。即使受專利權保護,壟斷的信息所有權也不可能使供求關係發生較大變化。影響價格波動的主要因素只能是信息本身的可靠性、受益性、占有性和時效性。
(四)價格體系的差別懸殊性較大
第一,信息價格的差別懸殊性表現在信息商品與一般物質商品之間的“價值剪刀差”。即同樣勞動時間內生產的物質產品和信息產品,其效用是不同的,價值量的計量也不同。
第二,由於歷史原因,信息價格水平總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是無償的,信息諮詢服務也是無償的,一旦改變這種狀況,信息價格的增長幅度就要高於一般物質商品價格的增長幅度,從而在信息商品與一般物質商品交換時,構成“價格剪刀差”。
第三,信息商品內部也存在較大的差別性。同樣一種信息商品,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都會有不同差別,一般說來大城市的信息價格比中小城市高,中心城鎮比邊緣城鎮高,城市郊區比一般山區農村高,新建城鎮比老城鎮高,這樣一種價格差別呈現為“階梯形結構”。
(五)影響信息價格的是多元變數。
信息商品價格的變動是受內在和外在的多元變數的影響。內在變數包括固定成本、變動成本、利潤率、利息率、稅率、工資率、自然資源利用率及科學技術對生產力發展的貢獻率等;外在變數包括信息商品的效用評價、國家行政干預的程度、消費者收入水平、信息機構的社會聲望等,這些因素尤其是外在因素對信息商品的價格最終形成有較大刺激作用。
(六)價格形式的多種多樣
信息商品種類繁多,其價格形式也多種多樣。目前存在按質作價、按需作價、按勞動量作價、按時間作價、按效用作價等多種價格形式。無論哪種形式都是買賣雙方協商議定,自由成交。一些信息的交易還可以根據用戶對象,如是否是老主顧或協作單位等確定優惠價、浮動價。信息商品的價格,可以在市場上當場成交,實行貨付銀訖;也可以開展期貨交易,簽訂價格契約,事先定價,事後付款;也可以根據使用信息的效益大小延期付款,分期支付或回扣利潤等;還可以根據用戶的支付能力和使用信息的能力,實行先用後付、邊用邊付或使用信息利潤分成等形式來作價;有的還可以根據用戶的要求,給予一系列必要的信息諮詢服務,既出售信息,又幫助使用、提供培訓等,從而在價格形式上出現配套作價等形式;還有的利用實物交換作為價格的支付手段。

價格分析

1.信息商品價格均衡分析學說
由於信息商品的類型及特性比普通商品要複雜得多,所以對信息商品的價格需要進行更多的具體分析與討論,進而形成多種不同的信息商品價格學說。這些學說對不同的信息商品,在不同的場合,有不同的意義。因而對具體問題要進行具體分析。
在經濟運行中公共物品(包括信息這樣的準公共物品)破壞了經濟學的均衡理論,使市場機制失效,因而必須重新建立新的均衡。公共物品林達爾(Lindahl)均衡就是重新建立起來的一種新的市場均衡理論。
林達爾通過一個新的定價方法,建立起一個類似於私人物品競爭性均衡的公共物品的均衡模型,這個均衡模型被稱為林達爾均衡。在林達爾均衡中,不是所有消費者面臨一個公共(相同)的價格,而是全部消費者有一個公共的數量。不是總產量在全體消費者之間分配,而是總成本在消費者之間分攤。因此,要儘量使每個消費者面臨的價格符合其對公共物品的真實評價(或偏好)。這樣,就使得消費者願意支付的價格總和正好等於公共物品的總成本。於是生產的約束條件就變成總收入等於總成本。
林達爾均衡就是在正常利潤為零的約束條件下,使公共產品的定價採取與消費者的需求彈性相關的方式確定,即根據每個消費者對公共物品的不同評價,分別確定不同的價格。由於林達爾均衡是依據消費者個人對公共物品或作為準公共物品的信息商品進行評判而定價的,這就不可避免的出現消費者少付費,甚至不付費的情況。這種情況正好說明信息商品不能採取普通商品的成本和效用定價方式進行定價。
林達爾均衡的效用在於從理論上論證了公共物品(包括信息商品)的市場均衡價格原理與私人物品的市場均衡價格原理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為進一步探討信息商品的價格問題找到了強有力的依據。
2.信息商品價格的產權分析
除上述均衡價格理論外,信息商品的價格還與如何安排或處理信息資源的產權問題有關,因此出現了信息商品價格的產權理論。
(1)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闡述的是一般的產權理論。為了說明信息商品價格的產權理論,須先對科斯定理作以簡單介紹。
①交易
產權概念與交易概念有關。交易活動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活動。交易活動含義十分廣泛,其中市場交易活動是人們從與他人的交往中獲得消費資源和生產資源的活動。主要包括尋找交易對象,獲得有關交易活動的信息,進行各種各樣的討價還價,簽訂契約,監督契約的實施,懲罰違約者等。交易活動所使用和耗費的資源與生產活動所使用和耗費的資源都稱為成本。由於交易是構成經濟制度的基本單位,所以交易成本是經濟制度的運行成本。
②產權
產權是指經濟主體擁有和使用某種資源的權利。產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係,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關於物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係。產權包括所有權和使用權。產權分為公共產權和私有產權。公共產權是指為社會共同所有而不為任何個人所獨有的資源占有和使用的權利。私有產權是指法律規定和限制的直接為個人所擁有資源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產權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可交易性。
③產權定理
這裡所說的產權定理是指科斯產權定理。產權這一概念的提出者科斯不贊成通過政府的行政或經濟干預解決經濟外在性問題,以避免衍生尋租現象。他認為政府只要把產權界定清晰,就可以利用市場機制進行產權交換並有效的解決經濟的外在性問題。科斯的這一主張被概括為以下兩個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如果交易成本為零,產權的清晰界定是資源最優配置的必要條件。
科斯第二定理:如果交易成本大於零,則不同的產權配置會帶來不同的經濟效益。在存在市場交易成本的情況下,合法權利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產權的調整會比其他安排產生更多的價值。
(2)信息商品產權理論的爭論
商品的產權會對商品的生產、流通、消費、分配產生影響,尤其會對商品價格產生影響。由於信息商品類型及性質的複雜性,致使關於如何安排信息商品產權的問題存在著激烈爭論。以下是幾種不同的理論觀點。
①公共物品理論
根據信息商品屬於公共物品的觀點,市場機制會造成信息商品的生產不足,即私人市場提供的信息商品數量將小於最優質。公共物品理論認為,在政府干預的前提之下,信息商品的公共產權安排更為有效。其干預形式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政府自己充當信息生產者,另一種是對私人信息生產者給予補貼和資助。在這種產權安排下,信息商品一般只能採取統一定價,或在統一定價的基礎上適當調整。
②波斯納理論
著名的產權經濟學家波斯納提出了與公共物品理論相反的觀點。他認為,公共物品理論關於私人市場會導致信息商品生產不足或停止生產的結論並不完全正確。只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私人市場完全可以生產出足夠的信息商品。
以天氣預報為例,波斯納認為,雖然天氣預報具有公共性,無法通過出賣這一商品從消費者那裡得到直接的報酬,但是卻可以通過買賣期貨契約,藉助於期貨市場來間接的得到補償並賺得利潤。
私人信息商品市場除了採用間接收費的方式改善信息商品的直接價格之外,還可以採用雙重收費的方式改善信息商品的實際價格。例如,有線電視台和報紙除了低價向用戶收費外,還向利用發布廣告宣傳自己商品的企業收費。結果是電視或報紙的直接收費越低,客群人數越多,廣告收費就會越多,信息商品的實際(雙重)價格也就越高。
③自然壟斷理論
一些學者既反對公共物品理論,也不滿波斯納的私人市場理論。他們認為,競爭性的私人市場可能導致信息商品的過度生產,造成資源重置的效率損失。因此,要求政府採取某些措施限制競爭,提出了所謂自然壟斷新理論。這種理論主張通過壟斷的市場結構,使資源配置的成本達到最小。這一觀點主張利用特權、許可證和專有權的形式保護信息商品生產者一定的壟斷地位。這既提高了資源利用的效率,又提供了在私人競爭市場制度下不可能有的激勵,使信息商品生產者的利益不受侵犯。
從上述三種學說提出的理論分析中可以看到產權與價格的某種關係。信息商品產權性質不同,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價格。作為政府生產的信息商品,其價格可能是統一的或低廉的。作為私人生產的信息商品,其價格必須計算成本、稅收、利潤等因素。

影響因素

信息商品的使用價值常常難以確定,往往只有在使用過程中才能逐漸顯示。因而,其預期收益通常不確定,有相當的風險。所以,信息商品難以象普通商品那樣,完全以成本加利潤的方式確定價格。購買者必然要充分考慮風險性。此外,信息商品價格還與信息商品交易過程中所處的風險環境和風險水平密切相關。在信息市場上,影響購買者是否採取購買行為或以何種價格購買信息產品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
1.社會因素
影響購買者購買信息商品行為的社會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
(1)企業需求因素的影響
企業的信息商品需求對信息商品價格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影響作用。企業規模經濟發展水平越高,企業對信息商品的需求也就越高。儘管需求對信息商品的影響不像普通商品那樣明顯,但信息商品需求的增高,將加劇買方市場的競爭,並且可能刺激信息商品價格的上揚。
(2)行業類型因素的影響
企業行業的類型及水平也是影響信息商品價格不容忽視的因素。信息商品的使用價值或效用價值,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企業作為購買者的購買取向與主觀評價。而企業的生產領域、生產能力、科技條件和水平、戰略發展方向、新產品開發的決心及投入等,都在較大範圍內影響著企業對信息商品的評價,從而左右著信息商品的價格。
(3)預期收益因素的影響
信息商品的預期收益,極大地影響著購買者購買信息商品的決心及行為。由於信息商品的使用價值和效用價值是一種依據機率對預期收益(預期價值)進行計算的,因此購買者可以通過計算“完全信息預期價值”和“不完全信息預期價值”來分析和判斷信息商品的使用價值或效用價值,並從這種分析與判斷中決定對信息商品願意支付的價格。
(4)市場結構因素的影響
市場結構的形態或狀況,也影響著信息商品的市場價格。當購買者之間為爭奪某種信息商品而激烈競爭時,信息商品的價格會提高。當購買者處於壟斷地位時,其對預購的信息商品將採取壓價策略。
(5)機率因素的影響
信息商品在市場上出現的機率也在影響著信息商品的價格。一般情況下,購買者搜尋到的可套用的信息商品的機率越低,其願意支付的價格就越高。搜尋到的可套用的信息商品的機率越高,則願意支付的價格就越低。信息商品的價格取決於購買者的搜尋成本、次數及市場的競爭程度。
(6)心理因素的影響
購買者的非經濟性需求,特別是心理需求,也在影響著信息商品的市場價格。這在非創造性信息商品,或創造性程度低的信息商品價格確定過程中較為常見。
(7)風險偏好因素的影響
信息經濟學按市場行為人對風險的態度(風險偏好),將購買者劃分為三類,即風險厭惡者、風險中性者和風險愛好者。一般說來,大多數信息商品的購買者都屬於風險厭惡者。因此,信息商品購買者更願意與供應者共同承擔交易信息商品的風險。對信息商品價格一般多採取利潤分層的方式成交。
應該指出的是,信息商品的價格取決於上述各種社會因素的組合特徵及聯合機率。雖然在多數情況下信息商品價格由購買者起主要作用,但在一定條件下,供應者仍然能夠對信息商品的價格施加重大影響。其中,生產成本及利潤是必須考慮的因素。否則,信息商品是無法成交的。
2.價值因素
像普通商品一樣,信息商品的價格必須以其價值為基礎。信息商品的價格是其價值的貨幣表現。應當注意的是信息商品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某些特點會對信息商品的價格產生一定的影響。
(1)同—信息商品的不同價格
同一信息商品可能因交換內容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價格。也就是說,同一信息商品,它包含著不同的內容,消費者購買該信息商品時,可能只購買其中一部分內容,不同消費者購買該信息商品時,根據自身情況及需要,可能購買不同部分的內容。因而價格各異。如購買一項專利的所有權,或購買其獨家使用權、或購買一般使用權,其價格是不同的。
(2)偏離價值的價格
信息商品使用價值受社會條件影響,可能導致價格偏離價值。信息商品的價值是客觀的,由其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所決定。但其使用價值卻受各種社會條件的影響。這些社會條件對信息商品使用價值的影響有正面的、負面的、中性的。不同類型的影響將對信息商品的價格產生不同的作用,從而形成價格對價值的偏離。因此,可以按偏離情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價格等於勞動價值量、價格高於勞動價值量、價格低於勞動價值量。
(3)受時效性影響的價格
信息商品使用價值的時效性可以引起價格的漲落。信息商品的使用價值具有較強的時效性,有些信息商品由於其使用價值不被人們認識,始終賣不出好價錢,但經過一段時間,它的使用價值被人們認識後,其價格就可能大幅攀升。不過,總的來說,信息商品的使用價值是隨時間的流失而衰減的。
(4)不確定性價格
信息商品使用價值的不確定性引起成交價格的不確定性。購買者在購買信息商品之前不同於購買普通商品,並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信息商品的內容與特徵。他們只知道該信息商品在內容上有一定的新穎之處,但它的真正效用(使用價值)難以被全部了解、認識。就是說,信息商品的使用價值具有不確定性或未知性,只有在付費使用之後其效用才能表現出來。再加上信息商品使用價值的完全實現還有賴於購買者本身的技術條件、人員素質等,更增加了其使用價值的不確定性。信息商品使用的不確定性必然影響其價格的不確定性。即信息商品價格的確定將受到購買者的生產困難程度以及生產者自身生產能力等因素的影響。還受到購買者知識水平、知識結構以及供給者的誘發和激勵等因素的影響。
3.其他因素
影響信息商品價格的其他因素有以下兩個。
(1)供求關係因素的影響
大眾信息商品(報紙、書刊、音像製品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類似於普通商品的供求與價格關係:價格較高,消費量就少。價格較低,消費量就多。深化型、擴張型信息商品(專利、高科技含量的信息商品)供求關係對其市場價格可能不會有太大影響,有些可能不會有影響,即不會因購買者的多少而影響商品的價格,價格彈性小。
(2)社會信息化的影響
社會信息化程度對價格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影響。
①低商品化程度的影響
信息商品化程度較低時,許多信息產品不能以獨立的形式進入商品市場,或者根本不能成為商品。這些信息產品的交換隻能依附於普通商品的交換進行,其價格只能作為物質商品價格的一部分隨著普通商品的價格變動而變動,或者不按商品等價交換的原則,生產者得不到相應的價值補償,其價格為零。
②信息技術水平的影響
信息技術水平對信息商品的價格也有一定影響。過去,絕大多數用戶不需要交錢就能獲得有關信息。信息技術的發展為信息商品化提供了技術保證,用戶必須根據自己所選擇的信息支付一定的費用。信息技術水平直接影響信息商品的成本、價值等的形成,進而對信息商品的價格產生影響。信息商品在生產、加工、傳遞和存儲等過程中無不依託於一定的信息技術設備,先進設備顯然會極大地降低信息商品製作和出售的成本,從而影響信息商品的價格。

功能

信息商品價格的功能是信息商品本身所具有的內在機能,它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表現信息商品價值的功能
信息商品價格作為其價值的貨幣表現,就是用一定量的貨幣來表現信息商品的價值,這是信息商品價格最基本的功能。
2.調節信息經濟活動的功能
信息商品價格對各種信息經濟活動的調節,是通過價格與價值的一致與偏離來實現的。對信息商品生產的調節主要是通過價格的高低、漲落以及由此引起的供求關係的變化、利潤的升降來引導資金流動,從而調節信息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生產布局與管理,使之趨於合理化。對信息商品流通的調節是通過價格的高低對信息商品貿易運行方式、渠道、規模和速度變化進行調節。對信息商品消費的調節主要是通過合理的價格促使消費需求的增加和用戶的擴大,從而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加快信息商品向生產領域、流通領域和服務領域的轉移。
3.測算信息經濟效果的功能
藉助於信息商品價值的貨幣形式,可以將千差萬別、無法統一計算其使用價值的物質材料、信息材料進行統一計量、比較和核算。通過信息商品價格的核算功能,可以促進信息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比較個別消耗與社會消耗的差別,起到鼓勵先進、鞭策後進、推動信息產業發展的作用。

構成分析

信息商品的價格構成要素通常包括信息商品生產成本、信息商品銷售成本、稅金和利潤幾個方面。
(1)信息商品生產成本
它包括信息收集、加工、傳遞和存儲生產過程中的各種費用。
(2)信息商品銷售成本
指信息商品在信息商品市場銷售中聽需要的各種費用,如廣告宣傳費用、了解用戶運用信息能力的費用、用於銷售業務的差旅費用、推銷人員的勞動報酬、業務接待費用、開辦信息商品市場或進入信息商品市場交易的其他費用等。
(3)利息與稅金
信息商品的生產與流通和其他商品的生產與流通一樣,要支付利息(當有借款時),也要依法向國家交納各種稅金,所以利息與稅金也是信息商品價格的一個構成要素。
(4)信息商品的利潤
在信息商品生產成本、銷售成本、利息與稅金已定的條件下,再適當地確定利潤。利潤的確定要考慮信息商品本身的價值,社會的需求、競爭對手的狀況、經營策略等方面。
(5)確定信息商品價格應遵循的原則
在上述各要素中,信息生產成本、銷售成本、利息與稅金是確定信息價格的基本依據,利潤則是影響信息商品價格浮動的主要因素。在確定信息商品價格寸,應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採取自由價格形式和議價成交原則。
2)按質論價的原則。
3)利益分享原則。
通過以上原則的實施,供應者只要在信息商品交易中,實行正確的定價策略和定價方法,提出合理的價格及其定價依據,交易就能順利完成。

價格體系

1.消費者願意支付的價格
消費者願意支付的價格是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下,信息商品的消費者願意而且能夠為一定量的商品支付的價格。這裡的消費者不僅僅包括最終消費者,還包括中間需求者。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消費者的收入水平得以不斷提高,與之相適應,消費結構也在不斷升級。總體來看,滿足精神需求的信息商品的需求量在不斷增加,消費者願意支付的價格在收入增長的前提下也在不斷提高。中間需求者是把信息商品作為生產資料看待,購買後投入到生產過程中為生產經營服務的信息生產者和經營者。他們願意支付的價格受經營目標、成本和未來收益的預期等因素的制約。
2.廠商願意出售的價格
廠商願意出售的價格是信息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根據企業的經營目標、信息商品的成本以及對收益的預期而願意銷售的信息商品的價格。
3.企業的定價
企業的定價是指企業考慮多種因素,在信息商品的銷售過程中制定的銷售指導價格。企業的定價與企業願意出售的價格存在密切的聯繫,所不同的是,企業定價不僅要考慮企業自身的意願,還要考慮到市場的需求、產品的生產周期等因素。兩者相比,企業的定價更接近於市場的成交價格。在壟斷因素比較強的市場結構中,企業的定價往往就是信息商品的成交價格。
4.理論價格
理論價格探討的問題是信息商品“值多少錢”的問題,它是由生產信息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在前面的內容中,我們闡述了信息商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問題。總體說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存在“二重性”,它既包含部門內部單位產品平均化的勞動時間,也存在部門之間通過交換而形成的社會化的必要勞動時間。由於信息商品的特殊性,信息商品的市場價格往往與理論價格存在很大的偏差,但是理論價格總是市場價格波動的軸心。
5. 均衡價格
對應於不同類型的信息商品,一般來說,物質型信息商品的均衡價格往往與成交價格相重合;深化型信息商品,特別是“獨此一份”的信息商品,其均衡價格往往與成交價格偏離:而擴張型信息商品則介於兩者之間。關於圖1,需要說明的是,由於信息商品類型的不同以及智慧財產權等法律的保護,不同類型信息商品的供給曲線的斜率是不同的。表現出供給剛性的信息商品一般是“獨此一份”的信息商品。
6.成交價格
成交價格是指在信息商品的交易過程中,由買賣雙方討價還價決定的信息商品的價格。買賣雙方的討價還價往往以消費者願意支付的價格為下限,廠商願意出售的價格為上限,對應於一定數量的信息商品在這個價格區間內尋找雙方最終願意接受的價格。討價還價的制約因素包括信息商品的生產成本、產品的生命周期、商品的可替代程度、交割的方式等因素。
上述的價格形式構成了信息商品的價格體系。事實上,它們之間的關係非常密切,消費者願意購買的價格和廠商願意出售的價格是買賣參與者單方面的價格策略,它們分別構成了信息商品價格的下限和上限;理論價格是信息商品價格的核心,是成交價格、均衡價格波動的軸心。均衡價格、成交價格與市場的供求關係存在密切的聯繫,但均衡價格是市場除清時的價格,它考慮的是某個產品的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均衡:成交價格則考慮的是某個產品的單個需求與單個供給之間的均衡。如果說理論價格回答的是信息商品“值多少錢”的問題,那么均衡價格回答的是信息商品在市場上“可以賣多少錢”的問題,成交價格回答的是信息商品“賣了多少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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