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體制

保險體制是“保險經營管理體制”的簡稱。是國家管理保險業的一種制度。在我國,保險體制屬於金融管理體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其主要內容包括管理許可權、保險組織形式和保險管理制度。管理許可權是指中央和地方、上級和下級對保險企業實施管理的許可權; 保險組織形式是指各級行政機構和業務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能的確定; 保險管理制度是指國家對保險機構和各種經營活動所作出的統一規定。

它們相互聯繫、相互制約。新中國建立初期,曾沿用蘇聯保險管理模式,建立了高度集中統一的保險體制。隨著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商品經濟的發展和保險業務的不斷擴大,這種體制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需要在實踐中加以改革。改革的方向是: 充分發揮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作為保險行政管理機關的作用,建立健全各種保險法規,加強對保險業的巨觀管理; 改變國內保險業務獨家壟斷經營的現狀,建立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主體,各專業公司及其他保險組織並存的保險經營體制;在企業內部引入競爭機制,實行責權利掛鈎,在企業之間實行自由分保,完善保險市場。通過改革,提高保險業本身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