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活動管制法例

保險活動管制法例是為保障投保人的權益和規範保險業,澳門政府於1981年底頒布的法規。法規規定,凡在澳門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均需領取牌照,非人壽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為500萬澳門元,人壽保險公司則為1000萬澳門元,並需向發行機構繳納5%的準備金。

公司應設有適當的技術準備金,以作賠償能力的保證。1982年10月,澳門發行機構成立了 “保險業務監察委員會”,專門負責澳門保險業的管理及監察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