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自然環境中動植物公約

保護自然環境中動植物公約(Convention relative toThe Preservation of Fauna and Flora in Their Natural State)1933年11月8日由比利時、埃及、印度等10個國家在倫敦簽訂的旨在通過國家公園和保留地以及關於狩獵和採集物種的規章,對世界某些部分,特別是非洲自然界的動植物進行保護的公約。《公約》規定,締約國在其境內建立國家公園和嚴格管制的自然保留地,並管制其中的所有人類住區;締約國應鼓勵馴服經濟上可利用的動植物並保護森林。《公約》要求締約國對《附屬檔案》所列物種作為緊急重大事項,加以保護;並管制關於獸皮、獸類等紀念品的販賣和製造,對放毒、炸藥、強光燈、羅網、陷阱、圈套等狩獵法一般應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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