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運輸

保稅運輸

保稅運輸的主要功能是為了擴大保稅倉庫的利用和保稅貨物的移動。保稅貨物在甲保稅倉庫到乙保稅倉庫或到保稅工廠;在一國的甲港口到乙港口之間,在沒有繳納關稅的情況下移動,通常需經海關批准後加上關封或用其他簡易可行的方法實行監管。保稅儲存和保稅運輸都是保稅制度的重要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稅運輸
  • 主要功能:擴大倉庫的利用和保稅貨物的移動
  • 定義:貨物在沒有繳納關稅的情況下移動
  • 要求:通常需經海關批准
  • 地位:保稅制度的重要內容
  • 屬性:貨物運輸制度
保稅運輸法律規定,第一百二十八條[保稅運輸的報告],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二[保稅運輸的申報],第一百三十一條[逾期後關稅的徵收],第一百三十二條[保稅運輸的擔保],其他相關法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保稅運輸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保稅運輸的報告]

1.外國貨物只限於以其原狀在以下所列地點之間進行運輸;依據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被許可申報出口的貨物,可以從貨物的存放地運輸至以下所列地點(根據1995年12月6日第4982號法令修訂):
⑴各開放港口
⑵各保稅區
⑶依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被許可的各個地點;
⑷各海關或海關業務機構;
⑸各通關站;
⑹各通關場所。
2.欲經營第1款規定的運輸業務者,應當依照關稅廳廳長規定的條件向海關關長提出報告,保稅運輸貨物有海關特別監管要求和總統令規定的,應當經過海關關長的批准。(根據1995年12月6日第4982號法令修訂)
3.在第2款規定的情況下,出於加強監管的必要,海關關員可以依照關稅廳廳長規定的條件對有關貨物進行查驗。(根據1995年12月6日第4982號法令修訂)

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二[保稅運輸的申報]

1.依據第一百二十八條第2款規定進行的申報,應當以貨主、海關經紀人的名義或從事保稅運輸業者的名義進行。(根據1993年12月31日第4674號法令、1995年12月6日第4982號法令修訂)
2.代理人辦理與保稅運輸業者的保稅運輸有關的海關手續,其最高收費標準由關稅廳廳長制定。(本條根據1981年12月31日第3478號法令新增)
第一百二十九條[保稅運輸的報告] 1.(根據1995年12月6日第4982號法令刪除。)
2.凡已就保稅運輸呈交報告者,或依據第一百二十八條第2款已獲得批准者,在貨物運抵目的地之後,應當依照關稅廳廳長規定的條件,立即向到達地海關關長報告。(根據1993年12月31日第4674號法令、1995年12月6日第4982號法令修訂)
第一百三十條[保稅運輸的指定運輸路線] 1.為保護和控制處於保稅運輸狀態下的貨物,如有必要,海關關長可以依據關稅廳廳長規定的條件,限定保稅運輸的行經路線。(根據1993年12月31日第4674號法令修訂)
2.保稅運輸應當在關稅廳廳長確定的期限內完成;但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避免的情形造成延誤的,海關關長如果認為必要,可以延長該期限。(根據1993年12月31日第4674號法令修訂)

第一百三十一條[逾期後關稅的徵收]

根據報告運輸的外國貨物,或經批准依據第一百二十八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保稅運輸的外國貨物,如未在指定期限內運抵所申報的目的地,即應對其徵收關稅。但上述貨物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避免的事由已經滅失的,或事先取得海關關長的批准已被廢棄的,可以例外。(根據1995年12月6日第4982號法令修訂)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稅運輸的擔保]

依照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呈交報告或者獲得批准才可進行保稅運輸的貨物,海關關長可以要求對其關稅提供擔保。(根據1995年12月6日第4983號法令修訂)

其他相關法律

第一百三十三條

[失事船舶或航空器的貨物運輸]
1.因第五十二條第1款規定的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避免的情形而卸載的外國貨物,可以從失事現場運至第一百二十八條第l款所列舉的地點。(根據1972年12月30日第2423號法令新增)
2.欲運輸第l款規定中所指外國貨物者,應當依照第一百二十八條第2款的規定獲得許可;但在緊急情況下,應當向海關關員呈交報告,海關關員無法找到時,應向警察報告。(根據1995年12月6日第4982號法令修訂)
3.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至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在細節上作必要的修改後,應當準用於第1款所述的情況。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簡易保稅運輸]
海關關長可以依照關稅廳廳長的規定,根據被運輸貨物的特性和從事保稅運輸業者的資信,指定其享有簡化第一百二十八條第2款規定的申報程式、免於第一百二十八條第3款規定的查驗、免予提供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擔保的資格。(根據1983年12月29日第3666號法令修訂)
(本條根據1981年12月31日3478號法令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條[可適用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經細節上作必要的修改後,應當準用於保稅運輸。(根據1972年12月30日第2423號法令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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