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教師合法權益

本條是對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進行處理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侵犯教師合法權益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包括: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 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
釋義,含義,

釋義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含義

本條是對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進行處理的規定。本條規定包括四層含義。
一、拖欠教師工資,是指未按時足額地支付教師的工資性報酬,包括基礎工資、崗位職務工資、獎金、津貼和其他各種補貼等。拖欠教師工資,不僅侵害教師獲取勞動報酬的基本權利,危及教師及其家庭的生計,還嚴重影響了教師隊伍的穩定和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因此,必須依照本法的規定,切實保證教師能夠按時、足額地獲取工資報酬。
二、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的無論是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無論是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當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對於違反國家時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教育經費,構成貪污罪的犯罪行為。挪用教育經費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教育經費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教育經費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教育經費數額較大不退還的,以貪污論處。構成貪污罪的,依照刑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侵犯教師的其他合法權益,主要是指侵犯本法第七條規定的教師享有的除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以外的各項權利;未履行本法第九條規定的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而應當履行的各項職責,妨害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違反教師聘任契約、侵害教師依據聘任契約享有的權利的;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教師進行考核不公正的;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未向教師提供本法規定的相應福利待遇等,侵犯教師合法權益,除按本法第八章有關條款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外,均依照本條的規定,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行政管理許可權,責令侵權人限期改正。至於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則應依照其他的有關法津、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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