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案

佘祥林案

佘祥林,又名楊玉歐,湖北省京山雁門口鎮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張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蹤,張的家人懷疑張在玉被丈夫殺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殺人被批捕,後被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後因行政區劃變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縣公安局,經京山縣人民法院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張在玉突然從山東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經重新開庭審理,宣判佘祥林無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領取70餘萬元國家賠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佘祥林
  • 別名:楊玉歐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
  • 性別:男
真相大白,申請賠償,反思,命案必破,刑訊逼供,獨立辦案,“民憤”,冤獄賠償,其他情況,

真相大白

2005年3月28日,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居民張在玉她突然回家了!她的歸家,讓當地人目瞪口呆——這表明其丈夫佘祥林殺妻案被判刑15年是錯案。
據介紹,張在玉2005年42歲。1994年1月20日,張在玉因和丈夫佘祥林吵架而失蹤。同年4月,該鎮呂沖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經張在玉的親屬辨認後,被認定是張在玉,經有關部門檢測,女屍的年齡、體徵、死亡日期與張在玉吻合。因此佘祥林被公安機關當作重點犯罪嫌疑人抓獲,並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刑15年。據張在玉說,她吵架後離家出走,一路乞討到了山東,並與山東一男子“結婚”,育有一子。2005年3月31日,與張在玉一起回娘家的就有她的現任“丈夫”和兒子。
得知張在玉歸家後,京山縣公安局、京山縣人民法院立即調查核實,確認張在玉當年系離家出走,當年在該鎮呂沖村發現的女屍不是她。荊門市委對該案高度重視,責成有關部門立即依法糾錯。2005年3月29日晚上,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撤銷當年京山縣人民法院及該法院作出的兩審判決,將該案發回京山縣人民法院重審,京山縣人民法院決定:對尚在沙洋監獄服刑的佘祥林變更強制措施。京山縣人民法院將依程式重審該案,京山縣公安局決定就當年發現的無名女屍重新展開偵查。2005年4月13日上午9時,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佘祥林故意殺人案,10時30分,審判長宣布佘祥林殺人罪不成立,無罪釋放。在法院門口上千名民眾自發地在法院門口守候,爭相目睹冤坐11年牢的冤犯。佘祥林被獲準取保候審的確切時間是2005年4月1日。
2005年4月,京山縣檢察院已組織專人對佘祥林一案批捕、起訴過程進行全面調查,將根據調查結果區分責任,按“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檢方辦案人員的責任。同時,對佘祥林案中可能發生的違法違紀問題進行調查,涉及佘祥林冤案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部門的責任人全部被停職,接受由湖北省政法委、荊門市政法委牽頭的聯合調查組的審查。

申請賠償

2005年5月10日,佘祥林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合計437.13萬餘元。8月31日上午,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京山縣政府、京山縣人民法院及京山縣雁門口鎮政府領導,在京山縣雁門口鎮政府會議室與佘祥林及其代理律師、佘祥林的兄長佘鎖林進行了溝通,達成和解協定。此外,還達成由京山縣雁門口鎮政府一次性給予佘祥林家庭生活困難補助費20萬元的補助協定。佘祥林及代理律師、佘鎖林分別在調解書上籤了字。和解協定簽定後,佘祥林以其賠償請求已得到解決,要求撤回賠償申請,並向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送交了撤回國家賠償申請書。9月2日下午,佘祥林在其代理律師周峰、兄長佘鎖林和弟弟佘梅林的陪同下,來到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取了《賠償決定書》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指派一名法官和財務人員到銀行為佘祥林開設了專戶,並立即轉帳將賠償款一次性支付給佘祥林。佘祥林在領取賠償款以後,對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耐心細緻的工作作風表示滿意,對辦案法官一再表示感謝,並表示今後要克服各種困難,樹立生活信心,開始新的生活。下午5點40分,佘祥林及親屬拿到存摺後滿意地離開了法院。
佘祥林被宣判無罪釋放佘祥林被宣判無罪釋放

反思

命案必破

多年來,在政法工作中存在著“重打擊,輕保護”的傾向,突出的表現是“怕漏不怕錯”,強調“嚴厲打擊”但對防止冤錯重視不夠。破案率的高低,往往成為考核各級領導和主管部門政績優劣的關鍵。對於某些影響重大的惡性案件,上級領導往往會“限期破案”。
2001年又進一步提出“命案必破”,這就給刑偵部門帶來了巨大壓力。命案一旦告破,則立功授獎,皆大歡喜,也就證明了你是稱職的領導;命案破不了,那就表明你工作不負責任或者沒有能耐,一票否決,甚至會丟了“烏紗帽”。提出“命案必破”的初衷,無非是要求高度重視對故意殺人等惡性案件的偵破,本意並不錯。但是,真理跨越一步就會變成謬誤,這一口號蘊含著極大的危險。
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殺人案件較容易偵破。這是因為殺人案件必然會留下許多證據———有被害人的屍體;有犯罪現場;有血跡、血衣或其他痕跡;有殺人所用的兇器,等等。再者,由於殺人案件影響較大,公安機關也捨得投入精力去偵破,因而殺人案的破案率通常會高得多。
但是,由於主客觀諸多因素的影響,必定會有一部分命案難以偵破。國內外的刑偵實踐表明,對命案能夠達到70%—80%的破案率,就是了不起的成績,“命案必破”是一種不切實際的過高要求。
達不到這種硬性的指標怎么辦?直接的後果就會導致兩種情況:一是“不破不立”,形成一部分隱案、黑案;二是虛報戰功———只要抓到一個犯罪嫌疑人,就要其認罪。只要招認了就算破了案,對上、對外都能交賬。在這種功利主義的驅動下,出現冤假錯案就在所難免。
如果這種硬性的考核指標和功利主義的機制不改變,類似的冤案即使不發生在佘祥林身上,也可能發生在王祥林、李祥林身上。

刑訊逼供

從佘祥林提供給媒體的申訴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隊扣押後,審訊持續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兩頓飯,不讓喝水,不讓睡覺。申訴書列舉了刑訊逼供的幾個場景,儘管具體情節還有待進一步證實,但可以確信,佘祥林肯定被實施了刑訊和指供、誘供。要不然好端端的一個無辜青年,怎么會招認殺人?
刑訊逼供,就是對被訊問者施以肉刑或變相的體罰,逼使其承認被指控的罪行。如在本案中連續10天11夜的“突擊審訊”,由兩隊警察輪番上陣實行疲勞轟炸,施加一個人無法承受的肉體痛苦和精神折磨,使被拷問者陷於極度疲勞、極度睏乏和極度恐懼中,使其產生一種生不如死的感覺,屈從拷問者的意志,承認原本並未犯過的“罪行”。
指供、誘供,則是在所提問題中包含著希望得到的回答,誘使被訊問者“順桿爬”。被訊問者在神志不清、迷迷糊糊的狀態下,採用這種訊問方式會迅速見效,幾乎是想要什麼就能得到什麼。而一旦招供,訊問者又會進一步確信他就是罪犯。其思維邏輯是:如果你沒有罪,怎么會交待出那么多細節?殊不知這些所謂“細節”,正是由訊問者誘導而逼使無辜者複述出來的。無辜者一旦屈打成招,便掉進了無底深淵,那可真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
在佘祥林“殺妻”案中,當年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正是以這種屈打成招的、完全不可靠的口供作為主要證據,一審判處了佘祥林死刑。
古今中外的無數實例證明:幾乎所有的冤假錯案,都是由嚴刑拷打造成的,刑訊逼供和指供、誘供是造成冤假錯案的總禍根。
問題的嚴重性在於:迄今許多警察對嚴禁刑訊逼供的政策與法律規定還當作耳旁風,甚至提出種種說詞,認為“刑訊逼供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對犯罪分子決不能心慈手軟”。正因為如此,刑訊逼供才屢禁不止。直到如今,一些執法部門對刑訊逼供的嚴重危害還缺乏清醒的認識,糾正的決心不大,措施不力,它與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相距甚遠。
佘祥林“殺妻”案以“死妻復活”的荒誕形式,再次把嚴禁刑訊逼供的嚴肅課題擺在了全國公眾面前。要高度重視,拿出切實措施,不能聽任其一而再、再而三地鑄成冤案。

獨立辦案

據新華社的有關報導,佘祥林“殺妻”冤案,當初就有一些辦案人員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存在認識分歧,但經過市、縣兩級政法委組織有關辦案單位、辦案人員進行協調,並提出了明確處理意見,要求京山縣法院“一審拉滿(判15年),中院二審維持原判”。這樣就繞開了省高級法院。這種近似於“先定後審”的做法,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是導致冤案發生的重要原因。
佘祥林冤案的平反,再一次凸顯出“先定後審”的弊端。必須認真落實黨的十五大“推進司法改革”的要求,“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即使有關部門組織協調,人民法院也必須堅持法定的訴訟程式,認真審核有關證據,把好事實關和證據關,堅持依法獨立審判,才能避免此類冤案的再次發生。

“民憤”

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常常以“民憤”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之一,特別是對於死刑判決,往往突出強調“民憤”,所謂“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在佘祥林“殺妻”冤案中,我們便看到了“民憤”是如何影響司法機關辦案的。
事實上,除了刑訊逼供之外,張在玉的娘家親屬無端懷疑佘祥林殺妻,並以各種方式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客觀上成為鑄成這起冤案的重要助力。在張在玉失蹤3天后,其三哥張在生就到派出所報案,並提出佘祥林可能因其妻患上精神病而殺妻的懷疑。在公安機關發現了一具無名女屍後,張家親屬認為很可能就是張在玉,張佘兩家遂反目成仇。假如當初那具無名女屍的身份沒有被錯認,也許不會釀成這起冤案。後來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現此案的疑點要求重審時,張家親屬多次上訪,並組織220名民眾簽名上書,聲稱“民憤”極大,要求對“殺人犯”佘祥林從速處決。
由此可見,當某些民眾由於不懂法而又認準了一個死理時,往往會打著“民憤”的旗號,做出一些極度不理智的舉動,迫使司法機關按照他們的錯誤認識去辦案。
其實,“民憤”是一種情緒化的概念,具有相對性。例如,一般民眾對小偷十分痛恨,而對走私犯罪則幾乎沒有民憤。丟了自己的錢,人們會感到切膚之痛,恨不得把小偷都殺掉才解氣;而走私是偷國家的錢,人們似乎感覺不到自己有什麼損失,反而還能買到便宜貨,所以對走私犯罪以及盜用名牌、盜版光碟等沒有“民憤”。
看來,我們應該對“民憤”再冷靜地思考。如果司法機關頂不住“民憤”的壓力而鑄成了冤案,那些無知的民眾卻不會為你去埋單,吃不了還須你自己兜著走。

冤獄賠償

佘祥林“殺妻”冤案真相大白後,下一步面臨的是再審改判,為蒙冤者平反昭雪並進行賠償。據報導,對佘祥林如何進行賠償,有關法院已做了研究。用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位負責人的話說,“佘祥林被羈押了3995天,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初步估算的賠償金將在22萬元左右。”
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賠償法是1994年制定的,上述賠償標準顯然過低。近些年來許多地方搞“形象工程”,請一位名演員去唱一首歌,出場費動輒數十萬元。而無辜者背著“殺人犯”的黑鍋,受盡了委屈與折磨,坐冤獄11年卻得不到名角唱一首歌的收入。兩相對照,令人深思。
很多國家和地區的賠償法,規定的賠償額很高,通常是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數倍。美國有一位被控強姦的犯人入獄17年後,檢驗出精液不對,宣布無罪釋放,法院給了他冤案賠償費850萬美元。平均每坐一年牢獲賠50萬美元,與當時的美國總統年薪相等。
與其他國家的冤獄賠償相比,我國的賠償金額確實過低,而且它的計算方法就頗成問題:所謂“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該如何理解?這使人聯想到黑心老闆被迫補發拖欠民工的工資,難道蒙冤坐牢是為監獄打工?他遭受的折磨就可以一概不計嗎?
再說,“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是一個極其模糊的概念。當前我國職工的收入呈現相當複雜的情況,一般職工除了工資以外,另有各種補貼、津貼和獎金,例如公務員的“車補”每月就高達一兩千元。工資以外的收入通常都大大超過了工資。

其他情況

①佘祥林的母親楊玉香因不相信兒子會殺人,上訪申訴竟被關了9個月。9個月後,讓她家拿錢來領人。佘母被領回時已變成又聾又瞎,3個月後含恨而死。
②佘祥林的長兄佘鎖林,為給弟弟申冤,被關41天。
③某村村民倪樂平,因寫了一個曾見過張在玉的良心證明,被關了3個月。
可憐無辜的佘祥林被錯定為殺人犯,他一家竟被搞得家破人亡。這些問題該如何處理?是否屬於應該賠償的範圍?如果說國家對佘祥林僅僅賠償22萬元的話,豈不等於在舊的傷口上又撒了一把鹽?那就會又一次造成新的不公正。
總之,佘祥林“殺妻”錯案凸顯出立法、司法和國家賠償等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又為我國法制建設提供了一個難得的機遇。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應該感謝張在玉的“死而復生”,佘祥林也絕不應是白坐11年冤獄。作為普通百姓,我們不應只是以旁觀者的身份來看熱鬧,而應以主人翁的姿態,剖析這一冤案產生的原因和總結經驗教訓。但願佘祥林的冤案不要在熱炒了一陣之後又被人們漸漸地淡忘,佘祥林付出的代價,理應對健全法治和保障人權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